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是北京上市公司協會2011年6月26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 類型:章程
  • 地區:北京
  • 發布時間:2011-06-26 22:29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1-06-26 22:29來源:未知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縮寫LCAB。
第二條 本協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由北京轄區上市公司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傳導和橋樑作用,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運作,堅持規範、誠信、發展,促進證券市場和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北京友誼賓館1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北京證監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本協會進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本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本章程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證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成為會員與政府部門溝通的橋樑;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會員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交流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組織會員就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創新等進行研究和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建立本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北京證監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北京轄區上市公司、在北京市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
(二)擁護本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交納會費;
(四)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會員證,進行會員登記。
第十條 會員單位設一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原則由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出任,代表會員單位在本協會參加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書面委託的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會員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本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代表人選。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退市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提交書面報告,並變更有關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每一會員擁有平等的一票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並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
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服從本協會的協調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監督;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同時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及本協會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本協會內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本協會對會員的處分情況以及會員自動退會情況需報告北京證監局。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六)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
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北京證監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證監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北京證監局派聯絡員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三十九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十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
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免職;
(八)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和會員單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監事長和秘書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共十一名組成。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免職;
(六)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和會員單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九)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商有關單位推薦。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規範運作和誠實守信,經營狀況良好,在日常監管中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所在公司具有相應的規模、堅持規範、誠信,並在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五)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本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業務,有協調組織能力;
(七)不存在業務主管單位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本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本協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辦公會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是保證本協會工作正常開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負責辦公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三)秘書長辦公會會議定期召開或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參加人員;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會議。
(四)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
(五)秘書長辦公會負責擬訂本協會的工作規則和本協會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北京證監局事前備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協會中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九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會議;
(三)監督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會員單位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每年審查本協會會費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並報北京證監局;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分別擔任會計和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北京證監局對本協會活動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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