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在2005.01.12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5.01.12
  • 實施時間:2005.01.12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肥經營企業做好淡季商業儲備(以下簡稱“淡儲”)工作,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與化肥淡儲工作的委託單位、承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化肥淡儲委託單位指負責確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並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定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經濟貿易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指申請承擔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任務並被確認,與化肥淡儲委託單位簽訂承儲協定的企業。
第三條 化肥淡儲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化肥淡儲管理
第四條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化肥淡儲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化肥淡儲區域、品種及數量,承儲企業原則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五條 化肥淡儲期限為六個月,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委託單位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對部分區域淡儲起止時間做適當調整。
第三章 化肥淡儲規模及分布
第六條 化肥淡儲年度總量不超過800萬實物噸,原則上按農業生產區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銨等高濃度化肥。
第七條 委託單位逐年確定化肥淡儲區域數量及品種。承儲企業可根據當地農業生產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品種、數量,並報委託單位備案。
第八條 化肥淡儲單個標的量一般不少於5萬噸。
第九條 儲備庫點應位於糧棉主產區內,交通便利。
第四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確定
第十條 委託單位委託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通過招標確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以流通企業為主,兼顧大型化肥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具備合法化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註冊資金原則上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化肥流通企業近三年年均銷售量30萬噸以上、化肥生產企業擁有銷售網路且近三年年均生產量40萬噸以上,淡儲區域內近三年年均銷售量不少於淡儲標的量;
(四)具有與化肥淡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銀行信譽優良;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淡儲協定及責任
第十三條 化肥淡儲承儲協定由委託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約定淡儲化肥品種、數量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未按照協定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委託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
第十五條 協定執行中出現糾紛,參照《契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承儲企業責任
第十六條 化肥淡儲和企業正常經營相結合,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於近三年同期平均調入量與標的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三年平均庫存高出標的量的50%以上、調入化肥主要從化肥生產企業購進;同時,淡儲期間化肥累計購進量或生產量應比近三年同期數量增加。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按承儲協定要求向標的區域及時調入淡儲化肥,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 化肥淡儲到期後,承儲企業應在標的區域內及時銷售庫存化肥。淡儲化肥只限於滿足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於出口。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檢查,並授權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淡儲化肥儲存情況按屬地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並實行台帳管理。化肥淡儲工作開始後,承儲企業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按委託單位規定的台帳格式和時間要求逐月上報台帳數據,並編報《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特殊情況下,承儲企業須按委託單位要求不定期報告化肥淡儲進銷存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承儲企業在標的區域化肥調入、銷售和庫存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及時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上報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認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問題,將取消其承儲資格,不給予利息補貼,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提供。各銀行在堅持信貸原則,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承儲企業給予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四條 淡儲化肥由中央財政給予利息補貼。
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託單位參照國家規定的尿素中準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按標的量確認淡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淡儲任務,不給予利息補貼。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託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乾。
化肥淡儲到期後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並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利息補貼申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連同調入標的區域化肥的運輸票證和標的區域內購進化肥票證、標的區域外經營化肥購貨票證等有關票據資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後,上報財政部核撥利息。
中央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中央財政通過地方財政轉撥,地方財政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如數轉撥到承儲企業,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貼息資金,並接受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監督。
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對淡儲化肥運輸應優先安排,保證運輸。
第二十六條 地方發展改革委、財政等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並督促承儲企業執行承儲協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一: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略)
附屬檔案二:承儲企業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利息補貼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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