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是為保護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8年4月28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 目的:保護包頭市南海子濕地
  • 施行:2008年6月1日起
  • 數量:28條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管轄區域

包頭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濕地保護區)是以保護珍稀鳥類及其賴以生存的黃河灘涂濕地生態系統為主的綜合性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664公頃。四至界限東至東河槽東岸堤壩;南臨黃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繞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壩——南海湖北岸堤壩——南海湖東岸堤壩——東河槽東岸堤壩。其中核心區面積781公頃;緩衝區面積255公頃;實驗區面積628公頃。
第三條 在濕地保護區域內的一切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濕地保護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南
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濕地保護與管理的職責,組織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監督濕地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對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的實施;
(三)制定濕地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調查濕地保護區的自然資源,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建立並及時更新濕地資源信息檔案;
(五)做好濕地保護區內的防災害、防污染的預察防範工作,制定保護工作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濕地保護區界標的設定和管理;
(七)在不影響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內組織開展參觀、遊覽和其他活動;
(八)建立濕地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知識;
(九)依法保護濕地保護區內自然景觀、水體、林草、野生動物、生態環境、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秩序,查處糾正違法行為。
市環保、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農牧業、水利、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採取多種出資形式保護濕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修編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農牧業、水利、旅遊等相關部門和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修編。修編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功能分區定位,根據濕地保護區功能特點、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狀況及現有規模、布局,確定保護措施。
修編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十條 濕地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並設立界標,實行分區管理。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確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核心區的,應當向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入。
緩衝區禁止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需經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入。
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從事上述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和路線進行。
第十一條 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原有的建(構)築物和生產經營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已開墾的土地應當恢復其原狀。
實驗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娛樂設施。旅遊景點項目的設定及服務設施的建設必須按照有利於濕地保護的原則進行,並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與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 濕地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收益用於濕地資源保護、基礎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在實驗區內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制定與濕地保護區景觀相適應、資源和環境不受損害的方案,報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方案進行。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進入濕地保護區內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濕地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保護自然資源、景觀、設施和維護環境衛生,服從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五條 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不得擅自引入建設和遊樂項目。
濕地保護區應服從防洪、防汛的統一調度安排,不得進行有礙防洪安全的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禁止向濕地保護區排放污廢水、傾倒廢棄物及垃圾。水上船隻活動、游泳要劃定範圍,機動船尾氣排放要符合國家標準。
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通過恢復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調水等措施及時補水,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除搶險、救災、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環淨化外,不得從濕地保護區內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不得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對已建成的阻擋水系的道路設施要通過改造還原自然水系。
第十七條 在濕地保護區內從事割蘆葦等刈草活動,應當按照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範圍及數量進行。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內進行放牧、砍伐、耕種、開墾、燒荒、取土、撿拾鳥卵和獵捕候鳥以及其他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濕地保護區內的土地。不得以開墾、填埋等方式改變濕地用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濕地保護區的界碑、標牌。
第二十條 在濕地保護區外圍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保護區自然景觀和環境質量。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濕地保護區核心區的;
(二)未按規定的路線、範圍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參觀、遊覽,並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擅自移動、破壞濕地保護區界碑、標牌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保護區放牧、砍伐、狩獵、擅自捕撈、耕種、開墾、燒荒、取土、撿拾鳥卵等活動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以處罰的以外,由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濕地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根據不同情節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濕地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擅自建設建(構)築物的;
(二)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遊樂設施的;
(三)向濕地保護區內排放污廢水、傾倒廢棄物及垃圾的;
(四)擅自從濕地保護區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的;
(五)在濕地保護區外圍地帶建設損害環境質量項目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擅自引入建設和遊樂項目的,由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消,督促其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濕地保護區內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濕地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南海子濕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是2001年12月26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區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664公頃。保護區地貌主體為黃河沖積下的濕地平原,是黃河河道南移後留下的河段、灘頭林地和草地。保護區內物種豐富、環境優美、景觀獨特,具有調節氣候、淨化水體、保存物種多樣性等特點,是一處極其珍貴的自然資源。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加快生態保護和建設步伐。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在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改造、查堵污水入湖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是濕地生態恢復及保護區內生產經營項目的清理整頓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了保護濕地的自然環境與資源,使之能夠永續利用,加大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力度,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將制定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與相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在起草修改條例草案過程中,組織召開了相關部門與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就立法框架、法律關係、規範原則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廣泛徵求了意見。條例草案於2007年9月19日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進行了初審。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執法主體不明確、四至界限不清等問題提出的修改建議和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又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提請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並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因該條例涉及問題比較單一,因此,採取了不分章節的單體式結構,共27條。條例突出保護濕地為主旨,對主管部門和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職責、資金投入、保護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關於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林業部門。考慮到目前我市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委會屬東河區政府管轄的實際,條例在明確主管部門為林業部門及其職責的同時,直接對濕地保護區管委會的職責也予以明確,以避免主管部門與管委會在保護濕地中出現職責不清的問題。
(二)關於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濕地的保護,條例規定,濕地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實行分區管理。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緩衝區經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但禁止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實驗區可以適當開發,開展旅遊等活動,但必須按照有利於濕地保護的原則進行。
(三)關於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水體保護
   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有近333公頃的水體面積,保護好濕地的水體,對濕地保護至關重要。因此,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向濕地保護區排放污廢水、傾倒廢棄物及垃圾,必須保證濕地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通過恢復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調水等措施及時補水,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四)關於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問題
   由於歷史原因,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部分河灘土地被農民耕種或建了磚廠,對濕地保護造成危害。1985年,市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通告,禁止農民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內耕種、放牧、割草,明確河灘地屬於國有土地。2007年,市人民政府又作出了《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濕地保護的範圍,並對在濕地保護區內耕種、建磚廠、挖魚塘等行為限期進行全部清理。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原有的建(構)築物和生產經營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已開墾的土地應當恢復其原狀。"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條例中禁止性條款相應都作出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權按照職責授予行政主管部門及南海子濕地管理機構。同時,對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8年4月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包頭市結合實際,制定條例加強南海子濕地保護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組成人員對環資城建委的審查意見的報告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環資城建委會同包頭市人大法制委及相關部門人員,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改稿。現將條例審查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具體修改情況
(一)在條例第二條"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濕地保護區)"後增加"是以保護珍稀鳥類及其賴以生存的黃河灘涂濕地生態系統為主的綜合性自然保護區。"
(二)將條例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濕地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相應刪去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的"組織實施監測"修改為"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刪去第二款第七項中的"保障遊人安全和公共秩序";在第三款"農牧業"後增加"水利、"。
(四)將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修編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修編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農牧業、水利、旅遊等相關部門";在本款"修編保護規劃應當"後增加"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五)將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濕地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收益用於濕地資源保護、基礎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六)將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超越許可權,"刪除;在第一款後增加一款,即"濕地保護區應服從防洪、防汛的統一調度安排,不得進行有礙防洪安全的開發建設。"作為第二款。
(七)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向濕地保護區排放污廢水,傾倒廢棄物及垃圾。水上船隻活動、游泳要劃定範圍,機動船尾氣排放要符合國家標準。"在第二款"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後增加"協調有關部門";將第三款中的"影響濕地保護最低用水需要或者"刪除。
(八)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單列一條,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保護區放牧、砍伐、狩獵、擅自捕撈、耕種、開墾、燒荒、取土、撿拾鳥卵等活動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以處罰的以外,由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濕地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變為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調整為第二十三條,以後各條順延。
(九)將條例原第二十二條(調整後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第二十七條(調整後的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另外,對條例的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一併進行了修改。
修改後,條例由27條變為28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刪去第二條中有關具體面積的表述。鑒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通知》中強調"自然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界線,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各地人民政府要進行標明區界、予以公告",對第二條未作修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刪去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鑒於濕地保護區位於包頭市城市規劃區內,為了避免隨意更改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的"各地編制和修訂濕地保護規劃時,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的精神,對該款未作修改。
以上報告,請主任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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