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人員指的是被勞務公司派到相應工作單位的工人。

勞務派遣定義用人單位將一些非核心員工(如文員、會計、軟體或項目工程師、市場行銷員、生產線簡單操作工、包裝工、保全、汽車駕駛員、炊事員、搬運工、清潔工、醫院護士、護工等);或用人單位的一些非專業性工作(如物業管理、清潔衛生、搬運等),外包給勞務公司。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定、或專業勞務承包協定,由勞務公司承擔這部分派遣員工整套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工作(包括招聘錄用、勞動契約管理、績效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工資管理、保險福利管理、計畫生育管理等),並承擔所有的人事風險責任(包括法律、經濟賠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務派遣人員
  • 定義:勞務公司派到相應工作單位的工人
  • 依據的法律:《勞務派遣辦法》
  • 人員類型:文員、會計等
社會評論,制度改革,

社會評論

新《勞動契約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雲南這些工人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公司一線幹活,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
“勞務派遣”這種玩名稱的把戲,是種嚴重剝奪勞動者權益和尊嚴的“創造”,這樣的惡行泛濫成災,顯然是因為相關法規缺乏執行力。隨著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逐漸向“賣方市場”轉化,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會進一步覺醒。而那些漠視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用工單位,也終將因短視而受到懲罰。

制度改革

由於來自國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經開始起草2年半的《勞務派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最終難產,不得已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欲將《條例》降級為《勞務派遣辦法》出台。
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出台的時間更長,難度更大,而國內勞務派遣市場亟待規範,“制定辦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會大一點”。
正在制定中的《勞務派遣辦法》,屬於人社部部頒辦法,相當於勞動契約法關於勞務派遣規定的實施細則,用來規範目前勞務派遣中的模糊地帶,在無其他更高規格的法規出台前,屬於權威性政策。
國企阻力
根據人社部統計數據,我國目前有勞務派遣工人2700萬。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大量存在勞務派遣工,部分央企、國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屬於勞務派遣工。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副所長金英傑表示,國家對於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有要求,所以用工不能超過工資上線。按照國家核定的國企又覺得不夠用,只好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因為在用工成本上比直接用工要便宜。
全國政協委員、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倪小庭也曾對媒體透露,1998年我國央企在冊職工有3000萬人,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央企職工總數已銳減到1000萬人。表面上看似國企員工減少了,但實際上背後是國企大量開始使用勞務派遣工人。
倪小庭算了一筆賬:1000萬在冊職工和3000萬在冊職工相比,如果企業為一個員工一年少支出1萬元工資,一年則少支出2000億元。
大量勞務派遣工的使用,給央企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潤”,因此央企和國企成為了這次《條例》出台的最強反對者。此外大型勞務派遣公司作為受益者,也成為《條例》出台的阻力。
勞務派遣用工泛濫,已經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包括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等部門,今年都圍繞勞務派遣、勞動契約法實施做過專題調研。
8月16日至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率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契約法執法檢查組在遼寧進行執法檢查。
在第一次檢查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就提出建議,要求抓緊制定勞務派遣方面的相關規定,保證《勞動契約法》平穩實施,正是基於此,人社部從2009年上半年開始著手制定《條例》。
但是,2年半過去了,《條例》陷入難產。
界定“三性崗位”
“比如中國電信行業,勞務派遣工有幾十萬人,如果要求它嚴格遵守勞動契約法,它肯定要減少用工,就會給社會帶來一些就業壓力,對整個社會的穩定不一定是有利的。”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研究員劉軍勝如是說。
劉軍勝認為,要進一步規範勞動契約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條款,如對勞務派遣使用的輔助性、臨時性、替代性做解釋說明。
例如,作為勞務派遣工的列車員到底屬於那種性質,需要在實施細則上限制一下,不能所有的用工都勞務派遣;用工不超過幾個月或者幾年叫做臨時性;必須是主業範圍之外的才叫輔助性。
記者獲悉,起草中的《勞務派遣辦法》,對“三性崗位”界定的一種方案是:臨時性崗是存續時間不超過兩年的工作崗位。這與勞務派遣契約至少簽訂兩年的規定剛好銜接。
對輔助型崗位的解釋是為用工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崗位由用工單位和本單位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契約確定。
此外,勞務派遣工人利益受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需要連帶負有責任。但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等勞動法律規定如何處罰,具體數額仍待斟酌。
一位接近人社部人士告訴記者,《勞務派遣辦法》出台後,針對本不符合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如果維護勞務派遣工利益,可能就傷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如果維護用人單位的現有利益,就可能使勞務派遣工的利益持續受到影響,這種傷害可能長期無法糾正。
上述人士表示,既不能使經濟發展受到影響,也不能使勞務派遣工的利益受到影響,考慮到平衡與過渡期,需要審慎出台這樣一個政策。 開展勞務派遣的條件 一、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
二、明確異地勞務派遣應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三、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四、明確貫徹落實的措施
五、明確過渡期原則
六、明確行業協會參與“互為代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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