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定

勞務派遣協定

勞務派遣協定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契約和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契約,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它的關係涉及到勞動者、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三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務派遣協定
  • 外文名:Labor dispatch agreement
  • 人力資源:人力遷徙
  • 涉及:勞動者、派遣公司、用工單位
目錄,定義,說明,附屬檔案,

目錄

定義
說明
附屬檔案
1.勞務派遣協定樣本
2.勞務派遣員工契約樣本

定義

對於事業單位來說用得比較多,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工單位員工,等到用工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所以,如果屬於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發生辭退或者辭職現象,勞動者首先需要找勞務派遣機構聯繫,並且看看契約中關於辭退或者辭職現象的處理,一般來說派遣契約裡面都沒有規定,所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得不到賠償的,自動辭職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跟勞務派遣機構說一聲,一般來說也不用賠償,但是契約另外有約定賠償金的除外。

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對此有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
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附屬檔案

1.勞務派遣協定
用工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該公司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定: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自行面試、確認錄用,也可委託乙方進行招聘並交由甲方確定。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由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契約;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和繳納;
4.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範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勞務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並退回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進入公司前需身體健康,並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的人員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定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後,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6.因社保費用為提前申報,故甲方每月10日前應將社保費用增減情況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節假日應相應提前一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9.對乙方不履行契約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11.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定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並且作為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契約的其中一項條款;
2.對甲方不履行契約的,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按契約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契約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
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7.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8.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了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9.乙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甲、乙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准並辦理完畢與甲方的移交手續後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費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2.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 萬元額度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3)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職工工資總額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月 日前將2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 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甲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睢寧縣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定的期限
本協定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契約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契約順延;契約期滿後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契約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契約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定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契約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契約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契約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契約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定繼續有效,契約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定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一、爭議解決
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其他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勞務派遣員工契約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契約。
一、契約期限
(一)契約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本契約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為標誌。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契約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契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契約或契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 )管理和專業技術類/( )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契約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定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
(四)乙方工作地點: 。
(五)甲方在契約期內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雙方簽字按變更契約辦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過40小時,並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是)或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執行法定的及用工單位依法自行補充的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喪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 1 )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契約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 元/月( 元/周);
2、計件工資: (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方為成立);
3、其他形式: 。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不得低於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
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 日(或周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和享受醫療待遇,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或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並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契約。對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契約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契約、無固定期限契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契約。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契約,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契約協定書》。
(三)《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契約。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契約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契約除外):
1、本契約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2、
3、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契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契約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契約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契約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所謂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
1、乙方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在30日前未能提供入職規定應提交的相關資料的;
3、乙方不能達到所擔任崗位的績效指標或者相應要求的;
4、乙方在試用期內請假次數超過5天或者遲到早退超過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調查或者在履歷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6、乙方在工作期間發生毆鬥行為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7、其它損害公司及派遣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招聘崗位要求及應履行職責:
(三)、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並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
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的企業規章制度,絕不將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經營情況和業務情況向第三方泄露;不將業務檔案、業務憑證等資料複製、泄露或轉借給第三方。
(四)、違反本契約的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契約的;
②、甲方未按本契約監督用工單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無償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①、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商業秘密,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
②、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符合按照甲方及用工單位內部理制度應當予以辭退情形的或乙方有《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的或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解除勞動關係的
③、乙方存在虛假欺騙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其假工作經歷、假學歷證、假身份證明等),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乙方訂立契約的;
④、乙方無故連續曠工3天,年累計曠工5 天或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的,將按自動離職處理;給甲方或乙方所服務的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3、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的範圍包括: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具體參見《競業限制協定》、《專項培訓服務協定》)。
4、無論因何種原因致使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均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與甲方所服務的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且不限於工作中的未盡事項、檔案、資料、各種辦公物品、軟體、專賣店圖紙、賬冊、項目報告、客戶資料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用工單位指定人員並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5、凡涉及到甲方或有關聯公司的人事、財務、技術、戰略、軟體、藍圖、軟體構思、開發策略和方法等方面的信息均屬於甲方的商業秘密,無論乙方在職或離職,如乙方泄露了與甲方建立合作關係的用工單位商業秘密或者侵犯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並造成損失時,乙方需賠償相關損失,並同時向甲方支付同等違約金和賠償金。
6、除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工資(含獎金)將由用工單位直接匯入員工指定的銀行帳號或以現金形式發放。發薪後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如對工資無疑議,則視為支付完成。
7、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規定,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計畫生育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或受其他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時甲方有權與乙方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8、本契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契約期滿前十五天甲方應向乙方發出《續、終止契約通知書》,若雙方均未提異議,可簽訂續約本契約。
本契約(含附屬檔案)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屬檔案:1、附加聲明書 2、派遣員工勞動契約補充協定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乙方為首次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須簽訂下列附加聲明,作為本契約之附屬檔案。
附加聲明
本人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如被證實在簽署本契約時仍與任何其它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則本契約即時解除,甲方無需向本人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本人亦不向甲方追究任何責任。
特此聲明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員工勞動契約補充協定書
契約目的:本協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針對勞務派遣這一特殊行業有針對性的做條款補充。如協定與契約有不同規定,則以本協定為準。
一、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並接受由甲方臨時派遣至 (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工作,工作地點為: 派遣期限自契約生效之日至用工單位將乙方退回甲方之日止,在派遣期間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二)乙方同意並接受因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等原因將乙方退回甲方時,甲方可安排乙方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的其它甲方所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工單位工作。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時制度及派遣期限依新用工單位需要重新安排。
(三)、乙方承諾根據所派駐用工單位的實際需要,履行其安排的崗位工作職責,按質按量的完成用工單位指標或有期限標準的生產(工作)任務安排。
二、勞動報酬:
在被派遣其間,乙方享受甲方與所在用工單位達成的關於乙方各項浮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當乙方同意並接受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時,原享用的浮動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再享有,待業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工作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由甲方及乙方按規定的比例繳納,乙方同意並接受在參保次月對繳費金額及標準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未及時書面提出的視為同意並接受購買和扣費方式。
四、勞動紀律:
1、乙方同意並承諾遵守勞動契約及相關協定約定,服從甲方依契約約定調派的工作安排。
2、乙方同意並接受在被用工單位退回(領取最低標準工資)期間,遵守甲方的工作紀律,按時到甲方報到,接受甲方的學習和培訓安排,服從再就業推薦。
3、乙方在派遣期間,因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其它原因被退回,應當在得知用工單位退回決定之日起,在三日內以書面、郵件或傳真形式告知甲方。
4、乙方承諾上下班搭乘合法營運的交通工具,若搭乘非法營運的交通工具同意甲方按違紀處理,並無需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五、勞動契約的變更:
乙方同意甲方或用工單位基於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適當調整乙方工作內容的,不另行簽定《變更勞動契約協定書》,因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將乙方派遣至其它用工單位的,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浮動工資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見《勞務派遣通知書》,雙方簽字後做為勞動契約的附屬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一)乙方契約未滿而依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七條解除本契約的,應當按照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滿期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的規定,未遵循以上規定的,給甲方及派遣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以下經濟損失:
1.乙方所在工作崗位因缺員導致用工單位生產經營減產損失。
2.乙方所在工作崗位因補員產生的工資支出或替代人員的工資
3.甲方及用人單位因乙方擅自離職造成的其它損失
(二)如有以下情形,視同乙方自動離職,並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經濟補償要求:
1、被用工單位退回時兩日內不到甲方報到辦理相關手續的,不主動與甲方聯繫的;
2、被用工單位退回時不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連續3天不到甲方指定地點報到的或連續三次不服從甲方安排工作的或不依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和培訓的;
3、拒絕接受甲方推薦安排工作的或自行重新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事項:
1、本協定自乙方被甲方派遣到用工單位正式上班之日起生效。
2、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僅限於《員工手冊》、《員工派遣單》《派遣員工勞動契約補充協定書》、《崗位責任書》、《績效工資考核辦法》、《培訓協定》、《保密協定》、《安全準則》等)均屬本契約及協定書的主要附屬檔案,其效力與契約條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3、乙方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時,須向甲方提交勞動部門所需的用工資料,以便甲方為乙方辦理簽訂勞動契約及錄用備案手續,若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交資料,導致甲方無法為乙方辦理用工手續,發生任何其它經濟糾紛及賠償,將由乙方本人承擔責任。
4、乙方的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變更,在變更後的三天內書面通知用工單位和甲方,甲方和用工單位向乙方發出任何書面通知,按下列方法發出視為送達:
(1)、經乙方當面簽收;2、通過快遞或掛號信寄送到本契約載明的乙方地址。3、向乙方當面送交書面通知,如果乙方拒絕簽收,經公司或用工單位兩名以上員工署名見證。4、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員工登記表》中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許可權。
本協定的條款與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甲方:(印章) 乙方:(簽名)
甲方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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