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管理辦法

勞務工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辦法,用來提供勞務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務工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屬性:勞務工
  • 特徵:提供勞務服務
背景,正文,

背景

親愛的員工,您好!
恭喜並衷心歡迎您正式加盟***勞務派遣公司(下稱***公司),成為***公司大家族的一員! ,***公司主要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人力資源的租賃派遣及各項勞動事務代理等服務。而您作為***公司的員工,您或許已經或即將被派往***公司的服務客戶單位(下稱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
***公司相信,您的工作將會得到***公司的其他員工及用工單位的尊重,不管您來自何處,***公司希望您可以在這裡獲得滿足感、成功感,得到您需要的東西,也希望您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心盡力,不斷增強學習,提高技能水平,不斷進步,借著***公司這一平台,您可以更加充分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用工單位提供優質的服務,從而得到用工單位的認可。
***公司承諾,***公司會是您堅強的後盾,無論是您的工作出現障礙,還是生活中有任何的惆悵,您都可以通過恰當的途徑找***公司傾訴,尋求***公司的幫助,***公司將盡力為您排憂解難。當然,您也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您的意見和建議,***公司一定會以真誠的態度對待您的意見和建議。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公司的情況,了解***公司的溝通途徑,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為用工單位提供優質服務,貢獻自己的力量,***公司特意制定本外派員工手冊,望您能認真閱讀,並照此手冊享受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最後祝您在***公司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正文

第一條 本手冊的目的是為了讓外派員工更好地了解***公司情況及其運作和管理,了解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外派員工的各項行為規範等,使得外派員工的工作有章可循,在工作崗位上得到良好發揮,並且***公司也以此為依據,公平對待每個外派員工。為更有效率地進行管理,特制定此外派員工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適用於***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勞務契約後,外派到與***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契約》的用工單位提供服務的所有外派員工。
第三條由於外派員工所從事工作的崗位、工作地點、工作環境是由用工單位提供的,因此,外派員工必須同時遵守所服務企業即用工單位的各類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等。
第四條
外派員工在簽訂勞動/勞務契約前需將附屬檔案一所要求的個人證件資料提交給***公司並填寫一張《員工應聘登記表》。外派員工對所提供的個人證件資料及所填報的個人資料要保證真實性,如被發現所提供資料與事實不符,除需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外,***公司有權對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對於新招聘的員工,***公司將在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下,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試用期外派員工,按照入職時與***公司和用工單位約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享受試用期待遇,試用期後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及約定的待遇。
第七條試用期外派員工,請病假或事假超過3天以上的,雙方按所休假天數順延試用期。
第八條試用期外派員工,***公司發現若有如下問題,則將按照外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①違反***公司、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②工作未達到用工單位工作標準或不勝任工作要求的;③未完成用工單位規定的業績指標的;④被發現或查出其相關資格或個人資料不符合招聘條件的,或者外派員工提供虛假資料與情況的;⑤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當天,根據用工單位需要進行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條試用期外派員工因勞動/勞務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勞務契約無法履行,***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或協商另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如果員工不同意到其它用工單位工作的,視作乙方自動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勞務契約且互不追究責任。
第十條 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於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勞務契約。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外派員工未接到***公司解除勞動/勞務契約通知的,視作自動轉正。如果用工單位提出轉正或延長轉正同樣生效。
第十二條 勞動/勞務契約期限內,外派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勞務契約的,應提前30天提出。而且造成用工單位和***公司經濟損失的,用工單位和***公司均有權提出索賠。如未提前30天提出的,則必須獲得
***公司的批准方可離職,如果外派員工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獲***公司批准的,應賠償用工單位和***公司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公司或用工單位為提高外派員工的工作能力及水平而為外派員工提供的培訓,外派員工契約期
未滿提前終止契約的,除應提前30天通知,還應按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支
付違約金給***公司或用工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勞動/勞務契約期滿,即告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無論是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勞務契約,外派員工均有義務辦理工作移交手續。若用工單位能證明外派員工沒有按時移交工作或移交工作存在漏洞的,***公司有權拒絕結清其工資及支付相關的補償,直至工作交接完畢為止。工作交接的內容以及應該交還物品等,具體的標準以用工單位告知為準。
第十五條 因***公司客戶情況變化或外派員工因下列情況被原用工單位退回,外派員工應服從***公司對其新用工單位和工作崗位的安排和調動(即同意轉派遣),否則視為外派員工自行終止勞動/勞務契約處理:①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原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原用工單位退回的;②勞動/勞務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勞務契約無法履行,被原用工單位退回,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勞務契約達成協定的;③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原用工單位退回的;④原用工單位因經濟原因,對其單位員工進行經濟性裁員,將***公司派遣的員工退回的。
第十六條 ***公司可以與外派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勞務契約,並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情況:①員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員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它有關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員工參與犯罪組織或集團的;④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的;⑤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包括經濟或信譽損害等;⑥員工無理罷工、曠工(當月連續曠工3天、全月累計曠工5天、半年內累計曠工8天作自動離職處理)、違規被退回***公司的;⑦員工不按規定,無故不參加員工會議或不參加學習的,經警告仍不改正的;⑧員工過失或故意泄露***公司或用工單位商業秘密的;⑨員工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⑩員工被原用工單位退回後,不服從***公司對其工作另行作出安排的;⑾被發現或查出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資料與情況的,或員工入職時隱瞞重大疾病、傳染病、精神病的;或員工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用工單位的;(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13)用工單位和***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可解除勞動/勞務契約的其它情形。
(3)一年中累計兩次通報表揚且無受到***公司或用工單位任何處罰者,其他對***公司或用工單位有突出貢獻者;
第二十八條 對於評比得到優秀員工的,***公司將按照具體情況給予嘉獎。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勞務契約;
第三十條 外派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妨礙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2)初次不聽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無理頂撞者,謾罵、攻擊同事,情節輕微者;
(3)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4)在工作場所故意妨礙他人工作者,無故串崗或上班期間乾私活者,上班時睡崗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5)因玩忽職守或工作疏忽,造成***公司及用工單位損失不大者(1000元以下);
(6)工作時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報刊雜誌或在工作場所吃零食者;
(7)未按規定參加培訓且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者;
(8)外派往服務行業的工作的員工由於服務效率低下、招客人投訴者;
(9)違反***公司關於儀容儀表的規定,累計達到兩次以上或限期整改未達到要求者;
(10)嚴重違背***公司規定的道德規範,影響***公司利益或形象者;
(11)不遵守考勤規定,遲到、早退,當月累計達到三次者,或每年累計達到六次及以上者;
(12)違反了用工單位關於收受禮品等相關方面的規定,私自收取客人禮品或獲得客人小費不按規定上繳處理者;
(13)違反***公司和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情節輕微者;
(14)屬於輕微的違反用工單位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或相應行業的特殊規定的行為者;
(15)根據***公司或用工單位制定的相關制度,***公司認為達到警告條件的;
(16)其他***公司認為有達到書面警告的行為或用工單位認為合理的達到書面警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外派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記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3)捏造事實,騙取休假及虛報工作成績者;
(4)不遵守考勤規定,遲到,早退,當月累計達到三次以上者,或每年達到六次及以上者;
(5)私自改動電氣線路者;
(6)擅自攜帶危險或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7)對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制止或知情不舉報者;
(8)縱容、挑撥他人損害***公司或員工利益者;
(9)發表與***公司或用工單位精神、會議決議相違背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者;
(10)屬於一般嚴重性的違反用工單位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或相應行業的特殊規定的行為者;
(11)其他***公司認為有達到記過處分的行為或用工單位認為合理的達到記過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外派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解除勞動/勞務契約:
(1)拒不聽從上司指揮監督,與管理人員發生衝突者;
(2)聚眾鬧事、聚眾賭博、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對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3)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4)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5)年度內累計兩次記大過行為者,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者;
(6)盜竊,貪污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7)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並沒收不正當所得);
(8)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
(9)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
(10)從事第二職業者;
(11)在吸菸會導致嚴重後果的工作場所吸菸或擅自動用明火者;
(12)替別人打考勤卡者;
(13)竊取、泄露***公司及用工單位商業秘密者;
(14)煽動外派員工集體罷工、怠工及有其它影響員工思想情緒等行為者;
(15)因自身原因被新聞媒體曝光,影響較壞,造成***公司聲譽損失較大者;
(16)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各種規定、規章制度、工作規範等;
(17)吸毒、使用麻醉藥物、買賣、複製、傳播淫穢物品及有非法行為的;
(18)袒護違紀行為或做假證;
(19)擅自開啟或使用非本人工作範圍內的設備、儀器或設施等,會產生巨大危險的;
(20)提供個人虛假信息(含證書和資料的)者;
(21)偽造***公司及用工單位任何檔案、報表、資料者;
(22)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保密制度者;
(23)被用工單位退回後,不按照勞動/勞務契約約定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者;
(24)***公司認為具有解除勞動/勞務契約的行為或用工單位認為合理的具有解除勞動/勞務契約的行為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上述行為的外派員工,除予以解除勞動/勞務契約外,***公司將有權追究其給***公司及用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以保障***公司的信譽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由於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安全規定,外派員工在具體的行業必須認真學習其安全規程:①必須樹立安全意識,遵守各項安全制度;②遵守有關安全準則、安全義務的規定及禁止事項;
③正確使用用工單位發放的勞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眼鏡、耳塞、口罩、面罩等),作好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預防安全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④搞好工作崗位的安全衛生,並對工作環境進行整理、整頓;⑤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工作場所安全隱患,作好防火防盜工作;⑥積極參加***公司及用工單位提供的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的培訓,提高相關技能;⑦員工對自己的安全負有責任;⑧員工應在平時工作中隨時留意特殊情況,提高警惕性,如發現意外事件或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⑨注意消防安全;⑩必須積極配合用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制度;⑾工作中嚴禁打鬧、搞惡作劇等影響工作安全的事情;⑿***公司在外派員工中指定或選出的協管員還應負有教育員工、檢查督促員工不違章作業等基層領導的責任;⒀因惡意自傷或造成他人傷害的,應承擔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外派員工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制定的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生產操作規程等相關制度,引起安全事故,造成用工單位的經濟損失的,***公司除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外,將有權利追究肇事外派員工的經濟及其他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派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如外派員工違反員工手冊里的規定,***公司將根據員工手冊內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七條 如果外派員工發現用工單位所提供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用品、措施及其它不符合入職前告知的,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公司投訴,***公司將會盡力為外派員工爭取權益。
本人已認真閱讀《***勞務派遣公司外派員工手冊》,了解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並已經簽收一份。
簽名: 日期:
個人合法證件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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