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員

勞動保障監察員是人社局的執法人員,主要是為企業員工提供勞資糾紛維權,監督企業用工信息等相關勞動事務,對違法企業進行教育與處罰,事業單位改革後其身份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執法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保障監察員
  • 類型:事業單位
  • 目的:企業員工提供勞資糾紛
  • 工資:參照公務員管理
【勞動保障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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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保障監察員性質
勞動保障監察員性質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執行勞動監督檢查公務的人員。
二,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熟悉勞動業務,熟練掌握和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知識;
(三)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
三,勞動保障監察員的任命程式
勞動廳行政部門專職勞動監察員的任命,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提出任命建議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員審批表,經同級人事管理機構審核,報勞動行政部門領導批准;兼職勞動監察員的任命,由有關業務工作機構按規定推薦人選,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員審批表,經同級勞動監察機構和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報勞動行政部門領導批准。經批准任命的勞動監察員由勞動監察機構辦理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證件手續。勞動監察員任命後,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證件統計表》,逐級上報省級行政部門,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匯總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四,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五,勞動保障監察員監察事項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六,其他
必須持證上崗,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製。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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