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改革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等問題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關於改革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等問題的意見
  •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 發布日期:1983-04-26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勞人培(1983)45號
【發布日期】1983-04-26
【生效日期】1983-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人事部關於
改革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等問題的意見
(1983年4月26日勞人培(1983)45號)
根據中央關於改革的指示精神,現對技工學校的培訓任務、招生及畢業生分配、待遇等問題,提出如下改革意見。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研究辦理。
一、關於培訓任務問題
技工學校是當前我國職業技術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務是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為了更好地發揮技工學校這個培訓陣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須對現有的技工學校認真進行調整整頓。要調整好學校的領導班子,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積極充實和改善辦學條件,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學校的工作能按照辦學規律辦事,不斷改進教學工作,提高培訓質量,使它在各種培訓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幹作用。今後還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畫、有條件地適當發展技工學校,特別是那些嚴重短缺的工種專業的學校。另一方面,必須適當擴大和加重現有技工學校的培訓任務。根據當前技工學校發展不平衡、條件差別大,大批待業青年急需進行就業訓練,大量青壯年職工急需進行文化、技術補課的實際情況,應當從全局出發,在堅持培訓中級技工的同時,積極地充分地挖掘潛力,主動地承擔起在職工人輪訓和待業青年的培訓任務。代培在職工人和待業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數量的代培費用,其金額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確定。
二、關於招生和畢業生分配製度問題
技工學校現行的招生和畢業生分配製度,是一種統包統配的制度,不利於調動學生學習和單位辦學的積極性,必須改革。改革的原則和方向,是把無條件的統包統配改為有條件的統籌安排,按照國民經濟的需要和“三結合”就業方針,擇優分配。鑒於各地區、各部門的條件不同,在時間、步驟上可以有先有後,不搞一刀切。今年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就可以全面地改。在改革過程中,應當切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關於招生計畫。今年各地區、各部門仍應根據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生活需要,編制技工學校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之內,並由國家下達招生指標,作為各單位安排招生的主要依據。各單位按計畫從社會上招收的學生,應實行定向培訓。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契約的辦法。
2.關於招生政策。各地區、各部門所屬技工學校需要從社會上招生時,應在當地市(地)以上勞動人事部門的統一安排下進行。招生對象應是有城鎮戶口、年齡在20周歲以下,具有國中畢業文化水平的未婚青年,必要時也可招收高中畢業生。為農村代培的技術工人和專業人員,實行從哪裡來到哪裡去的辦法。對於辦學單位的職工子女,經認真考核合格,在同等條件下,可以適當優先錄取。
3.關於畢業生分配。凡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可仍按原規定的分配辦法辦理;凡一九八三年以後招收的學生,畢業時根據需要和“三結合”的就業方針,統籌安排,擇優分配,不合格的不分配。國營需要到國營,集體需要到集體,政府鼓勵和幫助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對於統一分配到國營單位所需要的勞動指標,由勞動人事部根據一九八三年以後各年國家下達的招生人數與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主管部分別商定一個分配比例數,納入當年勞動計畫。
三、關於畢業生的考核制度和工資待遇問題
1.對技工學校的畢業生,今後必須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在學生畢業時,應根據培養目標和工種技術等級標準的要求,進行應知應會等方面的考核,成績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成績不合格的不予畢業,或者只發給肄業證書。
2.用人單位錄用技校畢業生,應有半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間,一般享受一級工待遇。在校學習成績優秀,表現好的少數學生(控制在5%左右),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可享受二級工待遇。但學校主管部門要報當地省、市、自治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3.試用期滿,並經考核合格的,一般定二級工。原來已經享受二級工待遇,試用期間表現又好,成績優秀的少數學生(仍控制在5%左右),報經地、市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可高定一級。對於從事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技術要求高的特殊工種,可以比一般工種高定一級。哪些工種可高定一級,由中央主管部門,省、市、自治區勞動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勞動人事部批准。
4.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錄用單位有權決定延長其試用期,或者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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