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勃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非盈利的事業單位,在勃利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勃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機構隸屬:勃利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機構
  • 機構職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回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巨觀調控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區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後勤、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秘書事務、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全局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和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公務員職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法規,起草重要檔案;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公務員職位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縣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的契約管理、崗位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計畫申報工作;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負責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對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相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連職以下),負責上報本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結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編制下年度軍轉工作經費預算。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承辦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擬定特殊需要人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人員檔案管理。
(三)工資管理股
負責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制度和標準及政策、法規;檢查指導全縣工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四)離退休與福利管理股
負責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相關政策;負責貫徹並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退休的政策、法規及相應待遇的審批;負責組織實施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退的醫務勞動鑑定工作;負責核准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以及離休人員的護理費發放標準;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因工傷殘鑑定後的傷殘補助金核准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重新確定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認定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工資報表統計工作;負責參加社會保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檢查縣直各部門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離退休及福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有關政策,結合縣實際制定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的實施意見,制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各個環節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縣級學科(專業)帶頭人選拔和梯隊建設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深化職稱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管理和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開展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縣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審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考試報名工作,並對各個環節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與綜合分析。
(六)養老失業保險股
貫徹執行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和調待工作;負責組織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落實待遇政策、給付標準;落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對基金實施監管;承擔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狀況統計、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擬訂並實施全縣失業保險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七)醫療保險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法規、政策;擬訂我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擬定全縣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受理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企業單位職工及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勞動關係與農民工工作股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承辦企業人員調配事宜;貫徹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縣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測算並發布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會同縣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九)政策法規與信訪仲裁股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宣傳解釋等工作。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及突發事件;整理匯總信訪信息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
(十)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股
制定全縣城鄉就業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勞動力市場及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負責全縣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擬定鄉鎮、社區基層就業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
擬定全縣城鄉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貫徹執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執行國家制定頒布的相關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和辦法以及全縣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組織技師、高級技師評審工作;制定職業技能開發,職業技能人才培養以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則;制定全縣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負責社會力量職業技術等級培訓機構資格審核和綜合管理,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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