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若干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推進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改革,吸引優秀基金管理機構落地山東,促進基金加快投資、提質增效,更好地支持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現就加快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運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引導基金管理體系。為解決引導基金數量較多、資源分散的情況,按照“資金渠道不亂、指導許可權不變”的原則,整合功能相同、投資領域相近的引導基金,將現有引導基金最佳化為科技成果轉化、資本市場發展、新興產業發展、現代農業發展、工業轉型升級、服務業創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若干投資方向。加快設立醫療健康、教育發展等方向引導基金,努力構建門類齊全、功能完善的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框架體系。今後,新設立參股基金應本著做大做強原則,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由不低於1. 5億元提高到5億元人民幣。
二、提高基金運作專業化水平。申請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基金管理機構須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且具備3個以上已完成投資準備的儲備項目,其中基礎設施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應取得立項、用地、環評等前期手續,為加快基金投資創造條件。
三、推動基金加快出資。加快股權投資類參股基金出資進度,基金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後,要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實繳出資,全部出資應在36個月內到位;首期實繳出資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30%,24個月內實繳出資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80%。資金到位後、投資前,可利用間隙時間選擇銀行協定存款、購買大額存單和其他保本理財產品,增加基金收益。
四、實行引導基金先行出資。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示範、增信作用,調整引導基金出資順序,在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普通合伙人出資到位以及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經省財政廳批准,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可先於其他有限合伙人將引導基金撥付至參股基金監管賬戶,更好地為基金管理機構募資提供增信支持,增強基金市場競爭和項目獲取能力。
五、鼓勵引導基金交叉投資。本著“分工協作、有序競爭、推進投資”的原則,鼓勵不同方向引導基金之間開展相互交叉投資,相互交叉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50%,拓寬基金投資領域,豐富項目選擇,加快投資進程,解決部分基金投資範圍窄、不同方向引導基金投資領域分割的問題。
六、靈活選擇基金投資方式。豐富基金投資模式,可採取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等方式,開展多樣化投資,建立投貸聯動機制,增強基金投資靈活性。允許基金投資我省風險可控、收益穩定的優質企業債券,參與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包括可轉債、承諾回購資本金,進一步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在基金創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薦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並給予風險緩釋支持。擴大基金投資方向,對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等各階段項目實現全覆蓋,提高投資效率和基金效益。
七、鼓勵基金加快投資進度。完善基金加快投資激勵機制,鼓勵基金管理機構早投資、早見效。在基金投資期內,第一年投資進度超過年均投資水平的,除原有激勵政策外,引導基金可再將當年投資項目增值收益的2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調動基金管理機構投資積極性。
八、加大直投基金投資力度。切實用好直投基金,加快基金投資速度,著力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推動我省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加強與大型央企、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外資機構合作,建立共同投資基金,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企業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時,直投基金可以優惠價格轉讓股權,實現退出。
九、增強PPP基金投資競爭力。進一步發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的引導作用,財政部PPP示範項目和省內各級政府重點推介的項目,同等條件下省級PPP基金應優先給予融資支持。構建更加靈活開放的PPP基金投資運作架構,對不同項目可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融資模式,降低融資成本,提升PPP基金競爭優勢。鼓勵國有控股、民營、混合所有制、外商投資等各類企業,按同等標準、同等待遇參與PPP項目。
十、完善基金投資備選項目庫。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政策、信息等優勢,借鑑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做法和經驗,主動加強與基金管理機構銜接,按市場化要求制定基金項目入庫標準,建立專家評審制度,聘請基金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評審,提高項目質量和可用性,切實增強項目供給能力,所需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十一、建立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探索引導基金管理運作新思路,鼓勵大膽創新、勇於創新,豐富基金管理運作新模式,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形成政策糾偏機制。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帶動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領域,鼓勵參股基金加大創新力度,加快投資速度。
十二、完善政府後續增資政策。對投資進度快、槓桿撬動作用大、政府調控意圖體現好的參股基金,除按規定給予相關政策獎勵外,引導基金可及時進行增資支持;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實現投資或實際投資比例較低的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將減少或不再對該基金給予滾動參股扶持,且一般不再與其基金管理團隊進行合作。
十三、完善引導基金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約束機制,規範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引導基金將實行退出: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半年未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子基金完成設立後3個月內未按規定繳足首期出資的;其他出資人未按協定約定出資的;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超過半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子基金設立後12個月投資進度低於20%的;有證據證明採取不法手段騙取引導基金的。
十四、加強引導基金宣傳推介。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積極開展基金路演和宣傳推介,通過新聞發布、專題研討、投資沙龍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我省基金投資的資源優勢、政策優勢、環境優勢,提升政府引導基金品牌和市場影響力。加強與實力強、業績好的優秀投資機構對接,擴大與省內外溝通交流,吸引更多知名投資機構和優秀投資管理團隊落戶山東、紮根山東、投資山東,打造開放、包容、互利、共贏的全方位引導基金合作新格局。
十五、培養引導基金管理人才。充分發揮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強化各級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員的日常指導培訓,進一步提高基金投資管理水平,提升專業服務能力。鼓勵基金管理人員“走出去”,考察學習其他省市先進管理經驗,積極參加具有影響力的投融資年會、專題研討等活動,拓寬視野,活躍思維,提高能力。
十六、加大基金考核監管力度。建立完善信息報送、統計監測制度,為基金考核監管奠定基礎。建立基金排名制度,定期根據基金出資、投資進度及業績等情況,對參股基金進行排名,促進基金機構加強自律,督促其早投資、快投資。建立引導基金失信清單制度,對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基金管理規定、或不按約定履行基金設立、出資、投資義務,導致引導基金退出的基金管理機構和基金團隊,納入政府引導基金失信清單,限制其今後進入政府引導基金市場。研究制定引導基金非正常退出和基金管理機構更換、改組工作規程,為促進基金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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