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調電費

力調電費

力調電費,指供電公司根據客戶一段時間內(如一個月或年)所使用的有無功電量來計算其平均功率因數,並據此收取的相關電費。

概述,計費數量,電費設定原因,計算方法和規定,用電電費,

概述

計費數量

電費單上的力調電費的計費數量,是根據功率因數的高低,加收得總電費的百分數(即“調整率”),這個“調整率”根據相應功率因數的高低是不同的,功率因數高,費率就低,功率因數低,費率就高。這個費率,可能各地略有不同,請參考諮詢當地執行的電費政策。

電費設定原因

通過上面的對其的定義就可以明知力調電費是供電公司控制功率因數的,按照電力行業專業術語說就是控制功率平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給廣大用電客戶提供穩定可靠的供電服務。眾所周知,客戶使用電力的時間和數量都是隨機的,而要求是苛刻的。無論客戶什麼時候需要用電,供電公司均得做到提供電壓合格、頻率穩定的電源。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電力企業會投入很大資金來 做到這點,但由於客戶用電的隨機性和負荷長期預測準確性不高的原因,特此需要通過電費來調整客戶的有功和無功的使用。
對於家庭用電客戶,空調等含有電機類電器均消耗無功功率和有功功率;對於企業用戶也類似。

計算方法和規定

假設當月有功電量是A,無功電量是B,功率因數是cosφ,則
月平均功率因數: COSφ=A/根號(A的平方+B的平方)
該功率因數標準要求為0.9
功率因數獎、罰規定:每低於標準0.01時,從電費總額罰款0.5%,以此遞增,低於0.7每一級提高到1%,低於0.65每級提高到2%;每高於標準0.01時,從電費總額獎0.15%,以此類推,以0.75%封頂。
表一以0.90為標準值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減收電費
增 收 電 費
實際功率因數
月電費減少%
實際功率因數
月電費增加%
實際功率因數
月電費增加%
0.90
0.00
0.89
0.5
0.76
7.0
0.91
0.15
0.88
1.0
0.75
7.5
0.92
0.30
0.87
1.5
0.74
8.0
0.93
0.45
0.86
2.0
0.73
8.5
0.94
0.60
0.85
2.5
0.72
9.0
0.95~1.00
0.75
0.84
3.0
0.71
9.5
0.83
3.5
0.70
10.0
0.82
4.0
0.69
11.0
0.81
4.5
0.68
12.0
0.80
5.0
0.67
13.0
0.79
5.5
0.66
14.0
0.78
6.0
0.65
15.0
0.77
6.5
功率因數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電費增加2%
按有關規定,需從電費總額罰款百分比為19%。

用電電費

電費,即用電費用。
就是一個企業、單位、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耗費的電能電量,
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應付的費用。
一般在規定時間內按月支付,也可委託轉賬代收。
義務民用電費:
50度以內(含50度):0.538
50度以上至150度:0.568
200度以上:0.638
2010年12月27日
關於頒發《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通知
(83)水電財字第215號
各電業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區物價局(委),電力局:
國家現行電價制度中的《力率調整電費辦法》,自五十年代制訂並實施以來,對促進用戶裝設無功補償設備,節約電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來,電網和用戶的情況均發生了很大變化,該辦法已不能適應節能、改善電壓質量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需要。在長期、反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們根據國家經委批准頒發的《全國供用電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現行《力率調整電費辦法》作了修改,經多次討論、徵求意見後,擬訂了新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現予頒發執行。
考慮到用戶和電業部門執行新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尚需一定時間進行準備,各電業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區的不同情況,按下述要求組織實施:
一、現已實行《力率調整電費辦法》的用戶,凡原執行0.90功率因數標準值者和原執行0.85功率因數標準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實際功率因數已達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規定執行,其餘用戶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其中實際功率困數0.85至0.90者,在此期間可不減收電費,0.85以下者應增收電費。
二、現未實行《力率調整電費辦法》的用戶,可由各電業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擬訂措施,分步實施,但執行新規定的時間,不應晚於一九八六年底。
三、實行兩部制電價的範圍不變。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隨時報水利電力部。
附屬檔案:《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及附表一、二、三:
水利電力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月
附屬檔案: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83)水電財字第215號 1983年12月2日
一、鑒於電力生產的特點,用戶用電功率因數的高低對發、供、用電設備的充分利用、節約電能和改善電壓質量有著重要影響。為了提高用戶的功率因數並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電雙方和社會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功率因數的標準值及其適用範圍:
1、功率因數標準0.90,適用於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高壓供電電力用戶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壓供電電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數標準0.85,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業用戶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數標準0.80,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用戶和躉售用戶,但大工業用戶未劃由電業直接管理的躉售用戶,功率因數標準應為0.85。
三、功率因數的計算:
1、凡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能表,按用戶每月實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凡裝有無功補償設備且有可能向電網倒送無功電量的用戶,應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部分無功補償設備,電業部門並應在計費計量點加裝有有防倒裝置的反向無功電能表,按倒送的無功電量與實用無功電量兩者的絕對值之和,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3、根據電網需要,對大用戶實行高峰功率因數考核,加裝記錄尖峰時段內有功、無功電量的電度表,據以計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數,對部分用戶還可試行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分別計算功率因數,由試行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或電網管理局擬訂辦法,報水利電力部審批後執行。
四、電費的調整:
根據計算的功率因數,高於或低於規定標準時,在按照規定的電價計算出其當月電費後,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表一、二、三)所規定的百分數增減電費。如用戶的功率因數在“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列兩數之間,則以四捨五入計算。
五、根據電網的具體情況,對不需增設補償設備,用電功率因數就能達到規定標準的用戶,或離電源點較近、電壓質量較好,勿需進一步提高用電功率因數的用戶,可以降低功率因數標準或不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但須經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批准,並報電網管理局備案。降低功率因數標準的用戶的實際功率因數,高於降低後的功率標準時,不減收電費,但低於降低後的功率因數標準時,應增收電費。
六、本辦法正式頒發執行後,1976年頒發的《電熱價格》中的《力率調整電費辦法》即同時廢止。
七、本辦法解釋權屬水利電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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