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新姓氏案

創設新姓氏案指的是《“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是全中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在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7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智慧財產權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該案例入選其中。

該案例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則表示以后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設新姓氏案
  • 外文名:Create a new surname case
  • 定義: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 性質:指導性案例
案例來源,指導意義,相關案例,

案例來源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雲依”。
濟南市民呂某(右一)濟南市民呂某(右一)
而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當地燕山派出所認為,姓名“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為此,2009年12月17日,呂某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訴訟過程中,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最後因法律適用問題,歷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
據了解,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北雁雲依”的名字應予認可。
而公安部門則認為,民法通則並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這一爭議,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後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經研究後,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後,於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指導意義

該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民法通則、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相關案例

其他4個指導性案例為《張道文、陶仁等訴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侵犯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案》《貝滙豐訴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萊州市金海種業有限公司訴張掖市富凱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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