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法律解釋草案:孩子可以不隨父母姓?

“姓名權”法律解釋草案:孩子可以不隨父母姓?各種標新立異的姓名,成為孩子落戶辦理中的一道新難題。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王思北)“李XX”改成“木子XX”、凌晨出生的寶寶就姓“晨”、給寶寶取名“王A”……近年來,
一些公安人員依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拒絕第三姓落戶;而有的父母則根據民法通則,認為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導致姓名權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這一現實困境有望突破——27日,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條件地選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子女隨誰姓?——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
孩子究竟跟誰姓?
此次審議的“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據此認為,姓名權是私權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約束。
但事實上,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27日在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公民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深厚的倫理基礎,社會普遍遵循。也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
“現在,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細胞,擔負著很多重要的功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大文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隨父姓或者母姓可以增強家庭凝聚力、維護親子關係和代際關係。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則指出,在姓名權問題上,民法通則是保護性規定,側重說明公民享有姓名權;婚姻法是賦權性規定,側重說明父母雙方有權協商子女的姓氏,兩者是不矛盾的。
子女能不隨父母姓嗎?——有正當理由可選其他姓氏
孩子能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嗎?
草案規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實際生活中,常有父母給孩子選擇父姓、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自己遇到過有的父母因自己的父輩參加革命改姓改名,但想讓自己的孩子回復祖姓;還有的人因受他人恩惠,希望將孩子隨恩人的姓;有的為給外婆家延續香火,把孩子改成隨外婆姓等情形。
“年輕人對取姓的態度更為開放,他們認為取一個好聽的姓名,是追求美的體現。”中山大學社會科學教育學院副教授童建軍對學生做的一份調查顯示,有66%的學生贊同公民可以不隨父姓或者母姓;超過10%的學生願意不隨父姓或母姓。
自選姓氏“口子”開多大?——學者建議列出“負面清單”
自由選取姓氏的口子可開多大?如何避免自由選擇姓氏帶來的社會管理困擾?
一些專家認為,子女隨父母姓有利於身份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公民選擇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開得要適當。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專職副主委蔣秋桃認為,完全放開姓氏選擇,既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對社會管理造成較大衝擊。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處罰或者債務,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或者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等。
有學者建議,應對“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作出更加嚴格而明確的限定,增加公民選取姓氏的禁止性規定,便於公安機關在姓名登記工作中準確把握。
蔣秋桃也認為,對姓氏選取問題進行立法規範,既要明確公民在什麼情況可以選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避免給違法犯罪人員等留下法律空子。
奇葩姓名OK嗎?——應尊重社會公德
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廣林”;有人為兒子取名“歐陽成功奮發圖強”,有人給兒子取名“趙C”……這些標新立異的姓和名可以嗎?
此次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字的選取也需要規範。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說:“名是人與人相區分的符號,也給人們之間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條件。太怪異的名字往往難以實現姓名的真正意義和功能,給自己和他人也會帶來不便。”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肖迪明則提出,“姓”和“名”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姓”的選取應當嚴格限制,“名”的選取則應賦予當事人較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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