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的核算

基本釋義,操作說明,

基本釋義

利潤分配的核算是指對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的核算。

操作說明

為了正確核算利潤分配,應設定“利潤分配”科目,該科目一般應設定“應交所得稅”、“盈餘公積補虧”、“提取盈餘公積”、“應付利潤”、“應交特種基金”、“未分配利潤”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企業發生利潤分配業務時,應按明細科目分別進行處理。(1)企業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2)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3)企業從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科目,貸記“盈餘公積”科目;(4)企業計算出應支付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利潤”科目;(5)企業計算出應上交財政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應交特種基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年度終了,企業將全年實現的利潤總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虧損總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料目的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企業以前年度會計事項,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損益的,也應在“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核算。調增調減的上年利潤或虧損,借記或貸記“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貸記或借記有關科目。年度終了,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利潤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利潤分配”科目的年末餘額則為歷年積存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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