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成

利潤分成,又稱“利潤提成”。是指國營企業對所實現的利潤,不是全部上繳國家,而是按照國家核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歸自己支配,用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我國1958年開始實行利潤留成制度。1962年除國營商業企業外,其他企業停止實行。1978年國家重新確認可從實現的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1979年國家規定國營企業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利潤留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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