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方案要具備可比較性

【列舉方案要具備可比較性】不同備選方案的優劣,必須是可以比較的。可比較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任何兩個方案的優劣必須是可以比較的,有統一的衡量標準;二是在這個標準下,方案之間的優劣必須是可以傳遞的,即甲方案優於乙方案,乙方案又優於丙方案,那么,甲方案一定優於丙方案,方案之間的優劣次序是不能循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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