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擾亂市場秩序罪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擾亂市場秩序罪)》為擾亂市場秩序罪,包括典型案例、罪與非罪案例、此罪和彼罪案例等三種不同類型的案例。書後有與此罪名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的類編。

基本介紹

  • 書名:刑案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擾亂市場秩序罪
  • 類型:分則
  • 出版日期:2005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1853792
  • 品牌:中國檢察出版社
  • 作者:盧宇容 劉暉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351頁
  • 開本:32
  • 定價:23.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刑案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擾亂市場秩序罪》通過其特有的體例安排,即基本情況、訴辯主張、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判案理由、定案結論和法理解說六個部分的內容,完整地展示了從訴到判的全過程,從訴、辯、審、評四個角度全方位地解析了刑法分則的操作實務。供檢察、司法人員在辦案中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時借鑑比照,對刑法教學和科研也具有參考作用。

圖書目錄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陳某等人損害商品聲譽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認定和選擇性
罪名的適用
二、虛假廣告罪
石連宇、程齊虛假廣告案--虛假廣告罪與非罪的區分
三、串通投標罪
王銀明等人串通投標案--串通投標罪的具體認定
四、契約詐欺罪
宋華閣、蔣智明契約糾紛案--契約詐欺罪與非罪的區分
宋岷契約詐欺案--契約詐欺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分
溫守川契約詐欺案--契約詐欺罪與借款糾紛的區分
陳松、鄧東契約詐欺案--以口頭契約形式詐欺能否構成契約詐欺罪
方承金契約詐欺案--騙取契約保證金行為的定性
申林忠、曹鋼華契約詐欺案--質押財產數額的計算問題
黃好進契約詐欺案--非法占有主觀目的之認定
內蒙古三利羊絨有限責任公司詐欺案--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
謝富朋契約詐欺案--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分
五、非法經營罪
趙宇昶、郭勝、尹劍剛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認定
張寧、慕力煒、陳海生、王瑋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之認定
常熟市醫藥化工實業總公司、魏小鐘、楊斌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中的“情節嚴重”之認定
金沙靈塔園開發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中的犯罪對象之認定
王旭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認定中的法條競合問題
張進秋非法經營、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非法經營罪與非罪的區分
張慶林、南虎山非法經營案--非法套取、倒賣外匯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
李柏庭非法經營案--變相傳銷行為是否成立非法經營罪
張英非法經營陳化糧案--非法經營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分
楊延俊非法經營案--非法經營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區分
六、強迫交易罪
滿志剛等人強迫交易案--強迫交易罪的具體認定
唐沛文強迫交易案--強迫交易罪的客觀特徵
楊成美等人強迫交易案--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龍開軍等人強迫交易案--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分
七、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丁某、朱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具體認定
八、倒賣車票罪
魏某、王某、李某、張某倒賣車票案--倒賣車票罪的具體認定
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龍潭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白超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特徵
浙江置地聯合公司、杭州華源實業公司、孫達山、孫仲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偷稅案--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具體認定
十、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華某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具體認定
十一、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張某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具體認定
十二、逃避商檢罪
代某逃避商檢案--逃避商檢罪的具體認定
附:辦案依據

文摘

著作權頁:



案發後,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宋岷處扣押桑塔納小轎車川一21181一輛、菲利浦背投電視機一台。另查明,被告人宋岷自2001年3月31日至8月31日,使用樊文霞的貨款向其人股的西昌市個體戶莊方平魚鋪總計投資26.5萬餘元。
(二)認定犯罪證據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宋岷的當庭供述與被害人樊文霞的當庭陳述相吻合,可以證實雙方曾就銷售燃料油事宜達成了口頭協定,協定內容為樊文霞在新疆出資組貨,並向四川省西昌發運,被告人宋岷在西昌接貨銷售後再及時返還貨款,利潤年底五五分成。
2.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樊文霞的報案材料和陳述與證人樊汶學的證詞相一致,可證實2001年6月15日、17日、24日樊文霞出資從新疆向西昌發燃料油7車皮,總計357.57噸,被告人宋岷在西昌市接貨後將銷售所得占為己有,並未向樊返還。在樊多次追索之下,被告人宋岷採用欺騙的方式僅歸還4萬元,即與被告人失去聯繫,下落不明,樊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經過。
3.證人證言
(1)證人韓生璞的證言與公安機關從石河子開發區寶山商貿有限公司提取的燃料油出庫單相一致,證實樊文霞於2001年6月11日、12日、13日、22日、25日從石河子寶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拉運燃料油的情況,並證實樊文霞拉運的燃料油從其單位直接拉到火車站,出庫前其單位也已過磅,樊文霞已將貨款84萬餘元全部付給石河子寶山商貿有限公司,燃料油總計357.57噸;
(2)證人瞿浩勝的證言與偵查機關從北疆鐵路公司奎屯車務段客貨服務公司提取的貨物運單七份,可證實樊文霞於2001年6月15日、17日、24日通過奎屯火車站向西昌涼山州一力有限責任公司共發運燃料油7車皮;
(3)證人徐明華的證言可以證實被告人宋岷在西昌火車站接收、銷售燃料油的情況,並證實被告人宋岷已將收到的7車皮燃料油在四川省全部銷售,貨款亦已全部收回,同時其還證實被告人宋岷在樊文霞到西昌索款時欺騙樊的事實;
(4)證人高懷坤的證言可以證實四川省會東縣江州加油站於2001年7月、9月從被告人宋岷處共購買了7車皮燃料油,並已將全部貨款總計95萬餘元支付給被告人宋岷的情況;
(5)證人莊方平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宋岷與其合夥開魚鋪的情況。該證言還能與偵查機關從莊方平處提取的莊方平與被告人宋岷合夥開魚鋪的賬目記錄本相一致,證實被告人宋岷於2000年8月即開始向莊方平的魚鋪陸續投資,2001年3月3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宋岷向該魚鋪共投資26.5萬餘元;
(6)證人楊蘭芹的證言與被害人樊文霞的陳述相吻合,可以證實2001年8月份楊陪同樊文霞到四川省西昌市向被告人追要過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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