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檢察廳

刑事執行檢察廳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之一,由監所檢察廳更名而來,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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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2015年1月,最高檢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

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內設機構

下設辦公室、監獄檢察處、看守所檢察處、監外執行檢察處、駐法務部燕城監獄檢察室、駐公安部秦城監獄檢察室、綜合業務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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