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

中國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享受的“特權”之一。禮記曲禮: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東漢鄭玄注云: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八議又稱“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定罪後,不使用殘害肢體的刑法,而是首先選擇或勸其自裁,以礪臣節;其次“戮於朝”(殺死在朝廷)。同姓貴族有罪,則由甸師執行,秘密暗殺於郊野(參見《周禮·甸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不上大夫
  • 出處:禮記·曲禮
  • 朝代:西漢
  • 屬性: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特權”之一
註解,八議,司法實踐,

註解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西漢成書的《禮記·曲禮》。
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東漢鄭玄注云: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唐孔穎達正義云:注不與至刑書,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勛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黃帝之後、帝堯之後、帝舜之後,是謂三愙;夏後氏之後、殷之後,是謂二代。參見禮記樂記)。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由甸師氏暗殺於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
孔子家語·五刑
凡治君子,以御其心,所以厲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傷;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惟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乾國之紀者,不謂之乾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
賈誼節選
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污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辠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
【注釋】
1.簠簋不飾,師古曰:“簠簋,所以盛飯也。方曰簠,圓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軌。”
2.罷軟,師古曰:“罷,廢於事也。軟,弱也。罷讀曰疲。軟音人兗反。”
3.謼,師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 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羣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注釋】
1.大譴大何,師古曰:“譴,責也。何,問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纓,鄭氏曰:“以毛作纓。白冠,喪服也。”
3.盤水加劍,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劍,當以自刎也。或曰,殺牲者以盤水取頸血,故示若此也。”
4.請室,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漢官車駕出有請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別獄也。”
5.中罪,師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師古曰:“弛,廢也,自廢而死。弛音式爾反。”
7.頸盭,蘇林曰:“不戾其頸而親加刀鋸也。”師古曰:“盭,古戾字,音廬結反。”
8.自裁,師古曰:“裁,謂自刑殺也。”
9.捽,師古曰:“捽,持頭髮也。抑謂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號。”
11.憙,師古曰:“憙讀曰喜,音許吏反。憙,好也,好為志氣也。”
12.嬰,遇也。師古曰:“嬰,加也。矜,尚也。”
13.矜,師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將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仗義,故可以托不御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行禮誼之所致也。
【注釋】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記也。凡此上陳廉恥之事,皆古記也。”如淳曰:“比謂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於金城也。”師古曰:“二家之說皆非也。此言聖人厲此節行以御群下,則人皆懷德,勠力同心,國家安固不可毀,狀若金城也。尋其下文,義可曉矣。”
3.夫,發語詞,師古曰:“夫,夫人也,亦猶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應劭曰:“言念主忘身,憂國忘家,如此,可托權柄,不須複製御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八議

據《禮記·曲禮》記載:“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八議又稱“八辟”,“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盤水加劍,以自裁(“令”其自殺)。
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勳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司法實踐

對“刑不上大夫”之意蘊,孔子曾作出過經典闡釋。《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於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適用刑罰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於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御其內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範圍之內,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於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這實際上是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著作用。
總體而言,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歷史中,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始終得到了普遍遵循,儘管在一些特定時期,這種遵守並不嚴格,例如,在隋朝就經常發生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的情況,唐代也有個例。相對而言,無論在治國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宋代均始終嚴格遵循著“刑不上大夫”這一基本法律原則。
據《宋史·蘇頌傳》記載,北宋熙寧二年,金州知州張仲宣因貪贓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對其處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後發配海島。審刑院知院事蘇頌聽聞此案後,向宋神宗上奏說,古代刑不上大夫,張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對其處以黥刑,並令其與徒隸為伍,即使他這個人不值得憐憫,但仍然處罰過重,因為這使大夫的名譽受到了污辱。宋神宗認為有道理,於是免除了張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將其流放賀州。此後針對官吏不適用杖黥法,成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刑不上大夫”原則的具體制度化。
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經常與侍臣談論對待大臣的禮節問題。太史令劉基對朱元璋說:“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詣請自裁,從不輕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於保存大臣的體統。”侍讀學士詹同也說:“古代適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則,以鼓勵形成廉恥之節操。如果能做到的話,則君臣之間的恩與禮就都可以實現了。”朱元璋對此深表贊同。在工部尚書王肅案中,王肅依法應當被處以笞刑,但朱元璋以“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為由,命令其以俸祿贖罪。然而極為矛盾的是,明朝廷杖之刑也是從朱元璋開始適用的,再加上之後的廠衛制度,明代對士大夫可謂盡極戮辱之能事,這又是與“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格格不入的。
清代儘管是由北方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政權,但經順、康、雍、乾四代之後,已經充分接受並認可了傳統中國社會之主流文化,或者說被傳統中國文化所吸納與融合,故而“刑不上大夫”的古老原則也清晰地體現於清代的法律之中。據《大清律例》,“名例律”中“應議者犯罪”律文後之附例規定:“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員犯罪的法律規定中,凡文武官員犯罪應當處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罰俸、降級、革職等方式替代刑罰的直接適用。從中可以看出,至清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已經非常具體地體現於法典的律文的規定之中了。
錢文忠教授在《百家講壇》講《三字經》中新解“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錢文忠教授認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上”是“優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話意思是:士大夫也不會量刑上受到優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禮儀之外。
對於“刑不上大夫 禮不下庶人”的另一種解釋:
春秋時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貴族階級受到過教育懂得廉恥榮辱,對於有“廉恥觀”的“君子”犯了錯主要以道德禮義使其慚愧改過,對於“小人”犯罪則用刑罰使其害怕從而不敢犯罪。這種解釋更貼合於《論語》中“德政”思想,比如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也可以參考楚文王受鞭刑的故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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