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制

分行制是指商業銀行組織體制的兩種基本形式之一。指銀行法或銀行管理條例允許並鼓勵一家銀行擁有眾多的分支機構。該體制的特點是銀行數目相對較少,但因分支機構遍布國內外,因而容易吸收較多的閒置資金,擴大貸款、投資對象,也便於全行之間調劑資金餘缺,從而更有效地使用資金,同時也便於中央銀行進行管理。因它能較好地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各國銀行所採用。英國是分行制高度發達的國家,現僅有清算銀行13家,卻擁有14 000個分支機構。

我國的銀行制也是採取的分行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基本上是按行政區劃設定。北京設總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分行,縣市設支行,鎮區設辦事處 (營業所)。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定。中國人民銀行也採用分行制,北京設總行,省、自轄市、自治區設分行,市、專區設中心支行,縣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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