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賠償

分期賠償是“一次性賠償”的對稱。賠償義務人對其所負全部賠償費用,採用一次算定、分期支付或者分期算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予以償付。一次算定、分期支付適用於能夠一次確定賠償數額但賠償義務人欠缺一次性償付能力的場合,分期算定、分期支付則多為損害持續時間較長,如受害者需長期治療等場合。

採用分期賠償時,賠償義務人應支付的賠償費原則上應加上延付部分利息。中國《民法通則》第108條對此亦作有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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