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定

分居協定

所謂分居協定,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定。在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定的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居協定
  • 前提: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
  • 意義:緩解家庭矛盾
  • 內容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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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定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定,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定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畫,退休計畫,納稅計畫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定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意義

1、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分居可以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並反省除離婚外是否有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可以使當事人事前體驗離婚後所必須面臨的單獨生活及有關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自己是否有辦法適應離婚後的生活。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
3、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定,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內容

分居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願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注意問題

★ 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 協定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定,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定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定離婚或持該協定向法院起訴離婚。
★ 分居的終止。協定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定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定,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定明確列入民事協定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協定書

協定人(甲方):_________
協定人(乙方):_________
(結婚概況、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
協定雙方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市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女,經協定人自願協商,現達成分居協定如下:
一、協定人自願協定分居。在分居期間:
1、協定人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
2、協定人雙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權利,一方不得違背對方意志。
二、分居期間家庭財產的臨時占有使用及處分。
1、分居期間,住房一套(具體位置)歸居住方,另一方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2、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物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產生的債務歸自己承擔;
三、分居期間子女的臨時撫養。
四、分居的期限,時間為24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五:分居協定的終止:
1、雙方協定自願恢復同居。
2、一方申請法院起訴離婚。
六、本協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以上協定一式兩份,自協定人雙方雙方及見證人簽字時生效。
協定人(甲方):____________
協定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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