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產品退稅原則

出口產品退稅原則是國家為鼓勵產品出口,而對出口企業採取的優惠措施 (辦理出口產品退稅) 應遵循的準則。具體是:①對報關離境出口產品,根據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的原則。②出口產品應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稅種的退庫,按照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中辦理退付事宜。例如,消費稅、關稅屬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其退稅時,要從中央預算收入中辦理; 增值稅屬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退稅時要按中央享有的75%和地方享有的25%的比例,分別從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中辦理。

③生產企業直接出口的產品,退稅要給生產企業; 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產品,退稅給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的產品,退稅給委託企業。不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均應按稅法規定徵稅,然後再予退稅。④出口產品退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時,出口企業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報補交已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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