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

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地方政府或對外貿易企業作為承包者,向國家作出承諾按時完成所規定的出口貿易各項指標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

在中國對外貿易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其形成和發展大致經過三個階段。①專業系統內承包。1987年開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作為發包人,以出口收匯、出口成本和盈虧總額3項指標向其所屬各專業外貿總公司及有外貿經營權的工貿公司發包。外貿(工貿)總公司作為承包人,再向其所屬的各地分、支公司發包。承包制明確了企業的責、權、利,明確規定獎罰措施,從而調動了外貿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②按照行政區劃承包。在第一階段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踐的基礎上,1988年在全國開始全面推行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各省、市、自治區政府作為總承包人,直接向國家承諾出口收匯、上繳外匯和經濟效益三項指標。各地將這些指標再分解到本地區的外貿企業。這一承包責任制還規定:完成指標內收匯計畫,大部分外匯上繳中央;超過指標的收匯大部分留給地方及外貿企業,小部分上繳中央。③深化承包經營責任制。從1991年開始,國家取消對外貿企業的虧損補貼,同時增加了企業的出口外匯留成比例,使企業通過運用外匯周轉搞活經營,初步實現外貿企業自負盈虧。承包內容是地方承包出口總額、出口收匯額和上繳外匯額三項指標。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到1993年年底結束。這一制度使企業創匯與經濟效益兩者密切結合起來,為以後外貿企業改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主體奠定了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