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厘

出口厘,清代鹽稅之一。福建場設有詔浦、金門和七場三厘局,專司抽收外省船隻盤運閩鹽出口的鹽厘。(1)詔浦局設於詔安縣西埔,抽運赴廣東的船隻。初歸官辦,每擔抽錢二十五文,年額銀24 500兩。歷二十餘年後改為粵商包辦,每擔抽錢二十八文,年額銀3萬兩。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收歸官辦,每擔大船抽錢一百二十文,小船抽錢一百文,宣統元年(1909)額抽銀12萬餘兩。(2)金門總局設於蓮河,分局設於潯美,專門抽收蓮、潯、祥、浯四場運往浙江、廣東的鹽。開辦十數年後廢止,光緒三十二年復設。抽收厘金數目與詔浦局同,出口鹽額也相等。(3)七場總局設於福清娘宮山,專抽福清、福興、江陰、莆田、前江、下里、惠安七場運赴溫州、廣東與本省無照的私鹽。光緒三十二年開辦。宣統元年秋於東潘增設一局。六百擔以上的大船每擔抽錢一百二十文,六百擔以下的小船每擔抽錢八十文。除局用外,年可解銀四五千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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