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時間

在英美法系刑法中,行為人由於他人的挑釁行為而產生激憤(Provocati-on),使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只能成立“自願的非預謀性殺人罪“(Volnntarymaslanghter),而不能成立“謀殺罪”(murder)。但是,僅限於在激憤之後尚未恢復冷靜和息怒之前的殺人,倘若行為人已經恢復冷靜而再行殺人,則成立謀殺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冷靜時間
  • 定義:人恢復冷靜,平息激怒的時間
  • 標準:正常人在激憤之後平息激怒的時間
  • 認定:陪審團
冷靜時間是指在嚴重激憤之後,行為人恢復冷靜,平息激怒的時間,即使行為人的心理恢復到能夠冷靜思考行為,理解其行為可能發生的結果的性質和程度的時間。冷靜時間由陪審團作為事實問題而予認定。
合理的冷靜時間要根據具體案件中的激怒的性質和程度,以及事件發生當時的具體情節加以確定。
在通常情況下,冷靜時間以正常人在激憤之後平息激怒的時間為標準;在由於行為人的特殊性情而實際上在超過正常人的冷靜時間尚未冷靜,並致使其殺人的情況下,多數觀點認為應以正常人的冷靜時間為客觀標準,其在正常人能夠冷靜的時間內沒有冷靜,不足以成為減輕的理由,而少數觀點認為應考慮到該行為人的特殊情況,雖然超過正常人的冷靜時間,但其實際上沒有冷靜,所以其殺人行為不能成立謀殺罪,而只能認為是在激怒下的非預謀性殺人罪;在由於行為人的特殊性情而於正常人不足以冷靜的時間內,提前冷靜的情況下,不能以正常人的冷靜時間為標準,而應以其實際的冷靜時間為標準,雖然正常人在同樣的情況下不足以冷靜,但行為人實際上已經冷靜,並進行殺人行為,這只能是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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