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發票

冠名發票是指直接在發票上印製有使用單位名稱的發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冠名發票
  • 解釋:印製有使用單位名稱的發票
  • 表格:《企業冠名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
  • 制度:《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簡介,冠名發票的許可,

簡介

冠名發票是指直接在發票上印製有使用單位名稱的發票。
納稅人需要印製冠名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且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要印製冠名發票的,應先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需要設計票樣(即冠名發票式樣),填寫《企業冠名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隨同票樣一併報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審批。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受理後,經審批同意印製的,填制《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印製通知單書》,交發票定點印刷企業印製;不同意印製的,應製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時告知納稅人。

冠名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
2.實施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3.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
(4)統一發票式樣確實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
4.辦理程式
(1)符合印製冠名發票條件的企業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印製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票樣;
(2)實施機關受理申請(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並報省級稅務機關;
(3)省局審查並作出決定
(4)實施機關將上級機關決定送達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企業印製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普通發票票樣。
6.申請要求
企業要想申請冠名發票,可以注意以下規定:
(1)規範冠名發票使用範圍。除具有全省範圍的電力、菸草、自來水、燃氣等行業可繼續使用企業冠名發票外,嚴格控制企業冠名發票印製。
(2)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滿足:納稅記錄良好、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等四項條件,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一律不許可企業冠名發票印製;使用冠名發票納稅人數據報送內容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控發票印製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檔案中稅控發票報送數據的內容執行。
(3)凡採用通用機打發票並使用軟體程式控制列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不屬於冠名發票行政許可管理範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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