冗長辯論

冗長辯論

冗長辯論(filibuster),又稱冗長演說、無限制演講,是一種議會程式;更精確來說,它是一種在議會中個人延長辯論或是阻擋提案的權利。多出現於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議會或參議院,藉冗長演說以合法杯葛議事。冗長辯論這個用語於1851年首次使用。這個詞語於美國投機者的時代套用,大多於南部州份,打算推翻中部州份政府的人,亦轉移到冗長辯論的使用者,看作掠奪辯論的戰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冗長辯論
  • 外文名:filibuster
  • 又稱:冗長演說、無限制演講
  • 性質:議會程式
基本簡介,詞性淵源,詞源一,詞源二,辯解觀點,支持者的觀點,反對者的觀點,各國(地區)事例,美國,加拿大,中國台灣,

基本簡介

冗長辯論

詞性淵源

詞源一

FILIBUSTER源自西班牙語,原始的意思指海盜劫持船隻向船東勒索獲得贖金。在議會殿堂,FILIBUSTER被引申為席次居於劣勢的在野黨(有時甚至只有單獨一個參議員),無力否決特定法案、人事,或為了達到特定政治目的時,站在發言台上展開馬拉松式演說,藉以癱瘓議事、阻撓投票等,逼迫執政黨同意退讓的作法。

詞源二

FILIBUSTER原先是荷蘭語,指的是16世紀活躍在加勒比海的英、法海盜,他們劫持船舶以獲取贖金。今天換了成政治術語,相信是以此引伸為挾持議會之意,當然如今挾持靠的不是海盜之刀劍槍炮,而是冗長的演說,來妨礙議會運作。

辯解觀點

支持者的觀點

支持者認為,冗長辯論有助少數派議員的立場得以彰顯,亦可以阻撓獲多數議席的黨派支持的“不得民心”的議案,可以逼使“多數服從少數”,例如改期再討論立法,或現階段取消提案。

反對者的觀點

反對冗長辯論的人士認為,此行為耗費社會成本,妨礙施政,濫用民主制度,癱瘓政府。

各國(地區)事例

在各國/地區民選議會裡也有用“冗長辯論”策略以拖延法案通過:

美國

冗長辯論是美國參議員的特權,少數黨議員用它來作為阻礙議事日程,拖長整個議會辯論過程,拖到所有議員無法支撐下去,最終使議案胎死腹中。這項權利是美國政治中少數黨制衡多數黨的有力武器,被認為體現了美國的言論自由。
藉冗長辯論於美國國會聯邦參議院是合法的議事方式。發言人須站在那裡滔滔不絕,不能吃飯,也不能上廁所。其演說不必與法案相關,演講內容可以是任何題目,甚至念電話薄也可以,只要不停下來就行。曾有參議員拿《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人權法》、聖經、莎士比亞名著,甚至食譜來朗讀。而終止演說須有參院五分之三票數,為記名投票。蘭德·保羅在進行冗長演說
美國參議院在1917年加入規程辯論終結,之後再在1949、1959及1975年修訂過。現在是需要整個參議院議席五分之三或以上便可終結辯論。
而在1957年8月,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聯邦參議員斯特羅姆·瑟蒙德(Sen. Strom Thurmond) 反對《1957年民權法案》而連續演說長達24小時18分鐘,創下最高紀錄。結果法案獲得通過。
為了阻攔1964年的民權法案,南方民主黨參議員們還曾進行過75小時的冗長發言,其中,羅伯特·伯德一人喋喋不休地講了14小時零13分鐘。伯德後來為自己當年反對給予黑人平等權利的做法道了歉。
2013年11月21日,美國國會參議院以52票對48票的結果,對延續了數百年的“冗長辯論”規則做出了限制和調整。依據新規,總統提出的行政和司法任命只需要51票的簡單多數,而不是以往的60票就可在參議院通過。但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以及立法事務,則不適用新的規定。新規對總統提名的候選人的辯論時間也予以壓縮。對內閣官員和聯邦抗訴法院法官候選人的辯論時間,新規限制在30小時。對內閣以下官員候選人的辯論,時間限制為8小時,對地區法院法官候選人的辯論時間則僅有2小時。

加拿大

2011年6月在加拿大國會中,加拿大新民主黨議員曾發起達58小時的冗長辯論,藉以拖延通過郵務工人復工議案。結果議案得到通過。

中國台灣

台灣“立法院”的朝野政黨間也經常互相杯葛議事,但並無以馬拉松式演說或質詢以阻擋法案的規定,而多以其他方式癱瘓或拖延議事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