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

按照我國《刑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假冒註冊商標是指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冒充註冊商標
  • 外文名:the trademark is falsely represented as registered
基本信息,冒充註冊商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冒充註冊商標應承擔相應的商標違法責任。,

基本信息

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如“注”外加O或“R”外加O,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為註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也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註註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標記。

冒充註冊商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①在未註冊的商標上使用“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②儘管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或已取得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但在未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的使用中就加注了“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③商標註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
④註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註冊手續而被註銷後,或註冊商標被撤銷後,仍繼續使用並加注“註冊商標”字樣或標註註冊標記;
⑤註冊商標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使用的商標標誌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標標誌相比較存在明顯視覺差異,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定的商標標誌,已不屬近似商標,這種使用狀況下標註註冊標記®等等。
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僅使用一個○R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一個註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並標註註冊商標的®標記,均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冒充註冊商標應承擔相應的商標違法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冒充註冊商標行為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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