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擔保

再擔保

所謂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再擔保契約約定比例向擔保人提供比例再擔保或為擔保機構提供一般連帶責任擔保。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再擔保是相對於原擔保而言,是擔保鏈條的延續,與再保險相似,是再擔保人對原擔保人信用的增級或信用損失的彌補,也為維護與實現債權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原擔保人以繳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擔保
  • 外文名:Re guarantee
  • 類別:概念
  • 特點:為擔保人設定的
  • 目的:保障債權的實現
再擔保概述,再擔保的方式,再擔保的條件,再擔保機構,再擔保發展,再擔保業務,國外再擔保,韓國,日本,美國,德國,

再擔保概述

再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設立條件和實踐意義。再擔保不同於共同擔保、重複擔保和反擔保。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其實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用再擔保這一新興金融工具來完善擔保體系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探索創新,可以部分轉移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國際經驗證明再擔保體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擔保,特指《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即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再擔保的方式

再擔保方式主要採用固定比例再擔保、溢額再擔保和聯合再擔保三種。
固定比例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約定,對在一定擔保責任限額內的業務,擔保人將全部同類擔保業務都按約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每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溢額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將其超過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或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共同對被擔保人擔保,由再擔保人承擔超過擔保人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對每一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承擔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聯合再擔保是指對於數額較大的或超過擔保人規定擔保能力較多的單項擔保業務,經協商一致,可由省市擔保機構共同與被擔保人簽定委託保證協定,共同與銀行簽定保證契約,雙方按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再擔保的條件

再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其設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以主擔保存在為前提。再擔保的設定必須以主債權之上已設定擔保為前提,這是再擔保設立的對象條件。
2、再擔保人必須是主擔保人之外的人。
3、再擔保的設立需要當事人明確約定。

再擔保機構

工程再擔保機構是由工程擔保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為了向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提供專門的增值和增信服務,從而提高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目的是為了推動整個工程擔保體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當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信用放大倍數達到限額時,可向工程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經再擔保機構評審符合再擔保條件的,即可獲得工程再擔保機構的信用放大。
再擔保機構可以對專業工程擔保公司進行評級以確定相應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信用、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以及經營狀況從而確定信用放大倍數。
工程再擔保機構可以最佳化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生存環境,引導更多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規範執業;促進工程擔保行業的均衡、協調發展;為推動整個工程擔保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打下基礎。

再擔保發展

中國融資擔保業在市場化改革中應運而生,再擔保機制的建立和發展,是完善我國融資擔保體系制度性創新和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再擔保機構以政府政策為導向,以多元化的再擔保產品為切入點,以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能力為目標,通過發揮再擔保的增信擴能、分險補償、引領規範重要機製作用,穩步提升擔保規模,不斷放大槓桿效應,進一步提高了行業整體抗風險能力,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再擔保框架性體系。
自2007年東北再擔保公司成立以來,再擔保在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性環節和構建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支持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已經基本建立。截至2014年底,有24個省(市、區)建立了再擔保機構或明確了再擔保職能的融資機構,另有江西、廣西、重慶和四川4省(市、區)正在積極籌建中,海南、西藏與新疆3省(區)還未明確本地區再擔保職能的承接機構。
24個省份共成立區域性、省級再擔保職能(或部分職能)的再擔保機構25家,其中:北京、山西、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13個省份成立了省級再擔保機構;天津、河北、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甘肅、青海等9個省份明確了承擔省級再擔保職能(或部分職能)的融資擔保性擔保機構;東北再擔保的業務覆蓋東北三省與內蒙古。
2015年8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提出,發揮政府政策導向作用,研究論證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技術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級再擔保機構發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專業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以股權投資和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統一的融資擔保體系;完善再擔保機制,提升轄內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統一管理要求和服務標準,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再擔保業務

我國再擔保存在顯著的區域性差異,各地再擔保機構對再擔保業務存在不同理解。比較典型的業務類型有以下三種:
一般責任再擔保。一般責任再擔保是指與再擔保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時,再擔保機構承擔擔保機構破產而無力賠付的擔保責任,也就是風險兜底,給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以信心,從而實現對合作擔保機構的信用增進。從本次統計情況看,共有10家再擔保機構開展了一般責任再擔保業務,其中甘肅、河南、山西、東北、湖北等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再擔保業務以一般責任再擔保業務為主。
連帶責任再擔保。連帶責任再擔保相對於一般責任再擔保而言,並不是無條件的連帶責任擔保。在賠付次序上,晚於擔保機構;在賠付條件上,以擔保機構無力償付為前提。連帶責任再擔保主要是在一般責任再擔保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各方的需求,對再擔保機構承擔合作擔保機構無力賠付責任的前提做進一步的調整,有的是賦予一定的寬限期,有的是重新定義擔保機構無力賠付的條件,最終的效果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機構代償,也可以要求再擔保機構代償,即債權人債權得到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雙重保障,進而提升擔保機構的信用和承擔責任能力。
比例再擔保。比例再擔保是指與再擔保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同時,將已承擔的擔保責任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次擔保,再擔保機構承擔這部分風險,如果發生代償,則由再擔保機構按照約定方式和比例予以代償補償,進而為合作擔保機構分擔風險,保障其資產流動性和代償能力。

國外再擔保

韓國

韓國的再擔保制度也是世界上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韓國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成立於2000年8月,是依據《韓國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法案》設立的信用保證機構,通過聯合韓國16個地方的信用保證基金共同建立起全國性的擔保、再擔保運行機制。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是主要再擔保機構,承擔了全國絕大多數再擔保業務。其資本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16個地區信用保證基金繳納的會員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三是金融機構的捐助款。韓國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年貸款規模的0.2%向再擔保機構提供無償捐助。
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與地方信用保證基金建立再擔保關係,自動對全國各地信用擔保基金提供的擔保項目實施再擔保,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分擔比例為50%-60%,單筆再擔保的賠償額不超過2億韓元(約20萬美元)。正常情況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如果出現貸款違約,信用保證基金將先行代償貸款金額的85%,另外的15%由貸款銀行分擔,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給予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金額42.5%的補償。韓國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對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收取再擔保費,基準費率為年0.8%。由於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收取受保企業的擔保費率是在年0.5%-2%的區間內浮動,實際執行的再擔保費率也可以上下浮動。

日本

1953年,日本頒布《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並依法全額出資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是日本再擔保(信用保險)制度建立的標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以政府主導為主,與52家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依法強制建立再擔保關係。信用保證協會與申請借款的中小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簽訂擔保貸款協定,並通過再擔保信息平台自動為該筆擔保貸款獲取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的再擔保確認,有效分散了信用保證協會所承擔的風險。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與信用保證協會對擔保項目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前者承擔的比例為70%-80%,後者承擔的比例為20%-30%,使信用保證協會的信用放大倍數提高到30倍以上。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與中小企業向信用保證協會支付擔保費,信用保證協會向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支付再擔保費。其取得成功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強力支持和先進的技術支撐。
日本政府注入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的資本金達13565億日元(約合122億美元),這是世界上最大的一筆政府再擔保出資。其通過巨額融資幫扶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提高52家信用保證協會的資信等級和盈利水平,從而達到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擔保項目辦理過程中,程式性的事務由貸款金融機構處理,日常管理由當地信用保證協會落實,風險控制依託日本信用風險資料庫協會(CRD)管理。在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沒有反擔保措施的業務占到總業務的60%以上,主要是通過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風險數據信息平台,向金融機構和投資人提供可靠的信息。

美國

美國的信用擔保體系是比較完整和具有特色的。美國小企業局成立於1953年,是獨立的聯邦機構,主要職能是給小企業提供資金援助管理和技術支持,集擔保再擔保於一身,由其為商業性金融機構或者非營利性機構的貸款提供擔保,全國7000家商業銀行作為協作銀行加入全國性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其擔保、再擔保由政府直接操作,未建立專門的再擔保機制。
聯邦政府制定小企業擔保貸款計畫,對各項基金的用途、貸款條件、擔保金額和擔保費用、貸款利息標準,以及執行機構的職責均做出明確規定,由美國小企業局以承諾方式對貸款銀行承擔事後連帶賠償責任,相關的年度預算經國會批准後,列入財政預算,建立擔保基金的正常補償機制。
具體操作上由信貸機構向美國小企業局提出擔保申請,美國小企業局根據擔保計畫審查貸款機構和借款企業申報的擔保項目,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並由政府承擔最終再擔保責任。貸款銀行根據政府要求分擔擔保貸款的風險,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貸款銀行分擔比例不低於25%;10萬美元以內的小額貸款,貸款銀行分擔比例不低於20%。

德國

德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運行主要是依靠銀行體系。德國自1945年成立第一家從事擔保業務的擔保銀行以來,在德國16個州,每個州至少設立一家擔保銀行,形成較為完善的擔保體系,聯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再擔保風險分擔制度。
德國貸款銀行與擔保銀行之間分擔風險的比例為2:8,擔保銀行承擔80%的貸款風險再由國家銀行分擔,在這80%的貸款風險中,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31.2%,州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20.8%,擔保銀行只承擔28%,很大程度上分散和轉移了擔保銀行的風險。同時,再擔保的貸款期限較長。
德國為了扶持創業,聯邦政府的金融資助大致可分為低息貸款和長期貸款,即通過一系列的國家銀行的再融資向中小企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並通過擔保銀行提供貸款擔保,再擔保期限也相應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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