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理程式

再審審理程式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再審的程式。原審法院再審,應另組合議庭而不得由原合議庭或獨任審判人員進行。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和裁定可以抗訴或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或者抗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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