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封琉球國記略

冊封琉球國記略

《冊封琉球國記略》一文出現於錢泳手錄沈復浮生六記》卷五《海國記》抄稿中。《海國記》共約6200多字。 清錢泳手抄本《浮生六記》第五記《海國記》為海內外現存記載釣魚島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寶,具有巨大的文學、歷史、政治、藝術等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冊封琉球國記略
  • 作者:錢泳
  • 字數:約6200多字
  • 出版時間:清朝
  • 記載內容釣魚島
  • 作用:文學、歷史、政治、藝術等價值
簡介,差異,拍賣,釣魚島爭端,

簡介

《海國記》共約6200多字。其中,“冊封琉球國記略”頁記載有“……十三日辰刻,見釣魚台,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遂叩禱於天后。忽見白燕大如鷗,繞檣而飛,是日即轉風。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這段文字中,明確記述有“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這表明,琉球國西部領域從姑米山(即現在沖繩的久米島)開始的,以黑水溝為中國(清廷)與琉球國的分界線符合歷史事實,釣魚台(島)明顯在中國的領域內,不屬於琉球。
《海國記·冊封琉球國記略》書影《海國記·冊封琉球國記略》書影
另經考查,清人錢泳手跡原件的抄錄時間為道光三年(公元1823年),其存世時間也比日本人所謂發現“尖閣諸島”(即釣魚島)的時間早了61年之久。
此外,《海國記》佚文內容顯示,1808年,沈復經釣魚島赴琉球途中,對釣魚島周邊情形及方位都有詳細目擊記載。這比日本宣稱古賀辰四郎在1884年發現該島的時間早了76年。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金燦榮認為,“新文獻的發現不只是釣魚島屬於中國的又一個力證,其實它對中日文化交流、中國當時的海外認識研究都有很大的幫助。”

差異

《順風相送·福建往琉球》書影《順風相送·福建往琉球》書影
釣魚島歷史文獻《順風相送》與《海國記》的一些差異
第一、《順風相送·福建往琉球》中有關記載:“……北風,東涌開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單卯,取釣魚嶼。南風,東涌放洋,用乙辰針取小琉球頭,至彭家、花瓶嶼在內。正南風,梅花開洋,用乙辰針,取小琉球。用單乙,取釣魚嶼南邊,用卯針……”。此文獻中,名稱為“釣魚嶼”。
《海國記·冊封琉球國記略》中相關記述:“至十一日,始出五虎門,向東一望,蒼茫無際,海水作蔥綠色,漸遠漸藍。十一日(按:誤,應為十二日)過淡水。十三日辰刻,見釣魚台,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遂叩禱於天后。忽見白燕大如鷗,繞牆而飛。是日轉風。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遙見遠山一帶,如虬形,古名琉虬,以形似也。”此記中,名稱已明確為“釣魚台”,與中國台灣人現在對釣魚島的稱謂一致。
第二,《順風相送》,據鞠德源先生考證,成書於14世紀中葉至15世紀初。該書原件,據其副頁一行拉丁文推斷,系明鈔本,具體何人手跡不詳。《海國記》原件,專家根據筆跡比對、文獻考證,明確為清代中期書法家、學者錢泳(號梅溪)真跡,手錄於道光三年(1823年)左右。
近代琉球王國未被日本吞併前穿著漢家衣冠.近代琉球王國未被日本吞併前穿著漢家衣冠.
第三,《順風相送》原本藏在國外,現為英國牛津大學鮑德里氏圖書館(Bodleian Library)藏品;《海國記》原本藏在國內,現為山西省藏書愛好者彭令的藏書。
原件實物原件實物
第四,《順風相送》系史地類書籍,客群有限;《海國記》是出自古典文學名著的佚文,客群廣泛。
第五,根據已知文獻推定,《順風相送》原件,系記載釣魚島(台)相關信息“釣魚嶼”的最早鈔本;《海國記》原件,是明確記述有“釣魚台”三個字的古代名人手跡傳世孤本。
第六,《海國記·冊封琉球國記略》記述,見釣魚台後,舟行約一日,才入琉球界,其中“釣魚台(島)自古就是我中華領土,不屬於琉球領域,更不屬於日本領域”的歷史信息十分明確,《順風相送·福建往琉球》的相關記載則似稍遜一籌。

拍賣

2010年12月20日,被海內外專家學者公認為“釣魚島歸屬中國鐵證”的《浮生六記》佚文《海國記》錢氏抄本原件,將在京拍賣,所得大部分用於中國扶貧事業。記者獲悉,由於該古籍涉及領土主權,主辦方謝絕外資參拍。《浮生六記》是清代文學家沈復的自傳體作品,被文學界稱為“小紅樓夢”。與《紅樓夢》的命運相似,《浮生六記》在流傳中也曾佚失最後兩卷。2005年秋,山西藏家彭令在南京朝天宮古玩市場偶然購得清人錢泳的雜稿本手記《記事珠》。後經國內權威專家認定,書中記錄的清代使者出使琉球途中的所見所聞中,有6200多字出自《浮生六記》中第五記初稿《海國記》。
資料:釣魚島資料:釣魚島
專家在鑑定中一致認為,文中對釣魚島附近海域的描寫,清晰地勾勒出文稿成形時期我國國界的釣魚島段,內容真實可信,可作為我國自古即擁有釣魚島主權的又一鐵證。手稿也因為其獨特的文獻價值和藝術價值被譽為“當代和氏璧”。
拍賣現場拍賣現場
本月10日結束的日美聯合軍演,將釣魚島定為“奪回”的目標,這令釣魚島主權問題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的熱點。
今年11月12日,全國政協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委員林嘉騋聞知此事,特地致函國家領導人,建議將清人沈復《海國記》一文編入教科書。繼林嘉騋之後,中國著名學者、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清華大學中國古典文獻研究中心主任傅璇琮再次上書溫家寶總理,力薦該釣魚島主權古籍新證入選我國中國小教科書。
據了解,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產業扶貧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與彭令協商後,最終決定,將《海國記》在12月20日舉行的2010年首屆藝術品慈善拍賣會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將部分捐獻於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但拍賣會舉辦方同時提出,因《海國記》涉及中國領土主權,該文獻的拍賣將謝絕國外人士參拍。

釣魚島爭端

釣魚島又稱釣魚台釣魚台群島、釣魚台列島(日本稱其為“尖閣列島”),位於中國東海大陸架的東部邊緣,在地質結構上是附屬於中國台灣的大陸性島嶼。釣魚列島周圍海域面積約為17萬平方公里,相當於5個台灣本島面積。1972年美國將琉球主權移交日本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該島實際由日本控制,被劃為沖繩縣石垣市,歷史上琉球不屬於日本。針對日美再三挑釁我釣魚島主權行徑,自1970年代開始,華人組織的民間團體曾多次展開宣示主權的“保釣運動”。
釣魚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它和台灣一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對釣魚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我國的這一立場有充分的歷史和法律依據。  早在明朝初期,釣魚諸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諸島劃為我國海防管轄範圍之內,並非“無主地”。清代古籍面世再次證明釣魚島歷來屬中國。海內外現存記載釣魚島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寶——清錢泳手抄本《浮生六記》第五記《海國記》沉寂百餘年後面世。  在19世紀末爆發中日甲午戰爭前,日本沒有對中國擁有對釣魚島列島的主權提出過異議。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賀首次登上釣魚島採集羽毛和捕撈周圍海產物。他隨後提出開拓釣魚島的請願還被沖繩縣知事拒絕。1885年後,沖繩縣知事多次上書日本政府,要求將釣魚島、黃尾島、赤尾島歸其管轄,日本官方都顧及中國清朝政府對這些島嶼的主權主張而沒作答覆。  但是1895年日本在中日甲午戰爭後,通過強迫清朝政府簽訂《馬關條約》而攫取了台灣及附屬各島嶼。並在簽訂前的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  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各種國際檔案均明確指出,台灣及其周圍島嶼歸中國所有。其中日本政府卻將附屬於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等島嶼以歸沖繩縣管轄為藉口由美軍占領,並私自交給了美國託管。由於琉球群島(沖繩)被美國託管,因此釣魚島也成了美軍“靶場”。  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正式名稱為《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又叫《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並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託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60年代末,釣魚島聯合國一委員會宣布該島附近可能蘊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氣後,日方立即單方面採取行動,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著又將巡防船開去,擅自將島上原有的標明這些島嶼屬於中國的標記毀掉,換上了標明這些島嶼屬於日本沖繩縣的界碑,並給釣魚島列島的8個島嶼規定了日本自己名字。  1971年6月17日,日美兩國在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私相授受,把釣魚島等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這一交易遭到中國政府的強烈抗議。我國外交部於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胆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台灣愛國青年及海外華人由此還發動了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迫於輿論,美國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釣魚島之行政管轄權,與主權無關。其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衝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  1972年中日兩國在恢復邦交的談判中,雙方從中日友好的大局出發,同意將釣魚島列島歸屬問題掛起並留待以後條件成熟時解決。可是,當1978年中日談判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日本一些敵視中國的國會議員提出要中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島列島擁有主權。日本政府順應右派要求,出動巡邏艇和飛機對中國在釣魚島列島海域作業的漁民進行監視。翌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視船將人員和器材運到釣魚島,並在那裡修建了直升機場,還向那裡派出調查團和測量船。  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局勢和國家間力量對比發生變化,日本再次將手伸向釣魚島。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經政府允許,在釣魚島列島的一個島嶼上修建了燈塔。日方還出動12艘船隻和兩架直升機阻擾台灣漁船接近釣魚島列島。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列島的北小島設定了一座燈塔,企圖使燈塔列于海圖以便讓國際社會承認釣魚島是日本領土。翼分子又在釣魚島上豎起繪有“太陽旗”和紀念死者字樣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上進行的這些活動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縱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與此相配合,稱釣魚島就是日本領土,並要日本海上保全廳隨時準備用武力排除“干擾”,特別是2010年9月7日中日釣魚島撞船事件的發生,非法抓扣的15名中國船員。  鑒於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有不同主張,我國政府從發展中日關係出發,在堅持我一貫立場的前提下,與日方達成了此問題留待以後解決,不採取單方面行動,避免這一問題干擾兩國關係大局的諒解。  為什麼這七個狹小的無人荒島會引起日本政府的垂涎?問題出在石油上。根據聯合國亞洲和遠東經濟委員會的勘探結果,釣魚台附近廣大大陸棚海域可能儲有大量石油。日本急迫需要石油,但本土不產一滴石油,全部依靠從國外特別從中東進口,所以現在一聽說靠近日本國土的釣魚台列嶼一帶有這么多的石油儲藏,當然就要全力據為己有了,這讓中國人認為:“他們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而今,抗戰勝利已經有半個多世紀了,中國人民站起來也已經有了半個多世紀,決不容許日本再在我們的領土上肆虐橫行了!釣魚島,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半個多世紀以前的悲劇,我們絕對不能讓它重演! 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島爭端 釣魚島位於東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東,台灣省的東北,是我國最東端的島嶼。釣魚島距中國福建省東山島約190海里,距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0海里,距琉球群島的與那國島約78海里。釣魚島指的是一組島嶼,除主島釣魚島外,還有黃尾嶼、赤尾嶼、北小島、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岩礁瀨)等島礁,散布在東經123°20′—124°45′,北緯25°44′—26°00′的海域中,陸地面積總計6.5平方公里。 釣魚島周邊海域漁業資源豐富,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閩台漁民的重要漁場。人所共知的“埃默里報告”認為,東海大陸架盆地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  一、釣魚島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固有領土 中國最早發現、開發釣魚島,通過先占取得主權。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民進行捕魚、採藥、避風、休息等活動的場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經被中國人民發現、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順風相送》等中國古籍完整記載了中國漁民在此海域的航線。限於當時的海況等自然條件和造船等技術條件,只有中國軍民可以利用季風前往釣魚島,從事航行、避風、在附近海域捕魚、在島上採集等經濟性開發利用活動。在1895年前長達5個世紀的時間裡,中國一直在平穩地行使這些權利。  提到釣魚島,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國。 琉球原是明、清兩朝的藩屬國,向明、清朝貢,明、清兩朝均派遣使臣對琉球諸王進行冊封。釣魚島位於前往琉球必經的航路上,冊封使臣前往冊封琉球諸王,均以這些島嶼為航海標誌,所記《使琉球錄》等官方文書,詳細記載了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歷,反覆確認了中琉邊界,史實說明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的範圍。中國的史籍和官方檔案均證明,中國人最早發現、開發和利用釣魚島。根據當時的國際法,發現即先釣魚島屬於中國證據(6張)
占,先占即意味著取得領土主權。因此,中國通過先占取得了釣魚島的主權。  中國政府有效統治和管理釣魚島,鞏固了主權。歷代中國政府都將釣魚島列入疆域之內,採取開發、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權,進行有效統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鎮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列入疆土版圖,劃為海防管轄範圍之內。1562年(明朝)《籌海圖編》、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統輿圖》均有清晰規定和標示。史實說明,中國政府通過多種形式管理釣魚島,有效行使和鞏固了對釣魚島的主權。  二、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依據不成立在國際社會中站不住腳 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占,二是所謂時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占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無主地,乃是未經其他國家占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儘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如,當時的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在給內務卿山縣有朋的答覆,明確言及這些島嶼已被清國命名,日本政府的覬覦之心“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 。釣魚島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麼“先占”。“不法行為不產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占”是惡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產生國際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據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  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反對論者完全否認時效作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認為這種說法“徒然供擴張主義的國家利用作霸占別國領土的法律論據。” 肯定論者則將時效認作一種領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務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確肯定過“時效”是一種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至於“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並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姑且不論“時效取得”的合法性,僅就其關鍵要素而言,不論中國中央政府還是台灣地方當局,在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和反對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上,長期以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確和一致的。對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設定燈塔、日本政府將燈塔“收歸國有”和從所謂釣魚島土地民間擁有者手中有償“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聯合國提交標註有釣魚島領海基線的海圖等官方行為和官方支持的民間活動,都進行了抗議,特別是外交抗議。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不論時間的長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權利。  三、日美之間單方面的協定不能賦予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作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定,三國的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務使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僅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更將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定的日本領土範圍是明確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戰勝國的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私下達成《舊金山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託管。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日本政府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的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國政府也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對於美日之間私下簽署的沒有中國人民和中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舊金山和約》,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8日發表的聲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據此產生的“託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爭的根源。《舊金山和約》及其他相關規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  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美國所謂從日本取得對釣魚島的行政權,以及將釣魚島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也是沒有國際法效力的。  四、結語 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先是毀掉島上的中國標記,再對諸島重新命名,在島上修建機場等設施。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占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是,鑒於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和侵占行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所謂“政府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也不構成國家權利的行使,自始即無法律效力,今後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漁獵、開發、生產,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種主權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條款”,明確規定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重申了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屬性。2009年,中國海監執法船開赴釣魚島,既是依法行使對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執法,也是中國行使對釣魚島主權的具體體現。日本議會通過“決議” 聲稱要“實地視察”釣魚島 日本一些政客不顧中國對釣魚島及附屬島嶼擁有主權的事實,向日本政府遞交所謂的“意見書”,試圖通過所謂的“視察”等手段,“明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最新訊息稱,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通過“決議”,稱將登上釣魚島進行“實地視察”。 根據日本NHK電視台2010年10月20日的報導,沖繩縣石垣市議會20日一致通過一項“決議”,稱釣魚島“是日本沖繩縣石垣市的一個‘行政區’”,該市議會和市政府“有必要‘登島’進行‘實地視察’”,以“對島上的自然環境以及生態現狀進行了解”。  報導還稱,圍繞“登島”問題,石垣市議會早在5年前就有過相關的“決議”,但是日本政府一直沒有下達“許可”,“登島”未能成行。對此,石垣市市長中山義隆稱,將會通過“登島調查”的形式,“表明”釣魚島是“日本領土”、是“沖繩縣石垣市‘所屬行政區’”的立場。  據悉,石垣市市長等人預計下周將會訪問東京,向日本政府有關部門轉達此次“決議”內容。  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是無可爭辯的事實,日方任何所謂的“視察”都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曾多次強調,日方必須停止侵犯中國主權,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 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歷史證據 中國關於釣魚島的最早記載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時中國的台灣和釣魚島鄰近著另一個獨立的國家叫琉球,隋煬帝曾派使臣朱寬召其歸順,又曾派陳棱、周鎮州等率軍攻打,行軍途中便有經過釣魚島。至明朝,中國人楊載在一三七二年首先駐足釣魚島。明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對釣魚島有詳細記載。其間明人在台灣轄區釣魚島採珠集藥、捕魚開發從未間斷過。明朝中葉,戚繼光等抗擊倭寇時,就以釣魚島為戰略防線。一六〇二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從此遭日人監督內政四十餘年。一六五四年清康熙帝冊封琉球王為尚質王,定兩年進貢一次,稱中國為父國,用大清年號。明清期間的多幅疆海圖都清楚標明釣魚島為中國的一部分。
錢泳手抄有關釣魚島的文字。
一本淘自南京朝天宮古玩市場的古書,竟藏有震驚兩岸四地及日本學界的史料——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比日本人早了76年!這就是清代名著《浮生六記》的佚文。這本古書,就是清代學者錢泳的手寫筆記《記事珠》。正是他的親手抄錄,得以保留下沈復所著的《浮生六記》的第五記《海國記》。 日本主張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理由之一,是日本人古賀辰四郎在1884年“發現”該島,而沈復發現釣魚島的時間為1808年,比日本人早76年。  海峽兩岸學者聚首南京,進一步考證錢泳的手抄本《海國記》。來自台灣師範大學的蔡根祥教授,江蘇省社科院文學所原所長蕭相愷以及古書發現者彭令,向本報記者獨家披露了文物發現及驗證的幕後曲折傳奇故事。  由中國太平洋學會召集舉辦,審閱評估《冊封琉球國記略》(《海國記》,清沈復著《浮生六記》卷五)原件專家認證會,於2010年9月11日上午在京召開。海峽兩岸專家學者經過縝密研討,確認了文中所記清嘉慶十三年(公元1808年),作者在使琉球途中與在琉球所見所聞的6200餘字出自古典《浮生六記》卷五初稿《海國記》。文中明確記述了古釣魚台(島)歸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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