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古代制度)

典妻(古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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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制度是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它和娼妓制度一樣,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種補充。它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早在漢代就有記載。《漢書·主父偃傳》記載:“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由於戰爭頻繁,大量民眾無法自活,《漢書·賈捐之傳》記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賣妻是以妻子作為商品進行買賣,儘管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典妻婚,但它為後來的典妻現象作了準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典妻
  • 外文名:Droit du seigneur
  • 同義詞:初夜權
摘要,簡介,時代背景,動機,形式,特點,禁令,

摘要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環節。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的時間、租價及備往事宜。典期一般為3至5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
優秀成果獎 《典妻》優秀成果獎 《典妻》
對承典的人說來,對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會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許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
契約對於那些被出典的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兒育女,最後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我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國才開始轉衰。新中國成立後,典妻的現象才徹底消失。
《典妻》(甬劇) 由寧波藝術劇院甬劇團於2002年創作首演。
該劇根據甬籍作家柔石的代表作《為奴隸的母親》創作改編。主創人員充分挖掘原作的深刻思想內涵,結合現代人的審美理念,巧妙發揮甬劇藝術形式的獨特優勢,借鑑運用戲曲、舞蹈表現手段,著力表現哀婉深沉的悲劇氣氛和質樸濃郁的人文關懷,形成了甬劇獨有的藝術震撼力和藝術表現風格。在寧波本地及杭州、上海、西安、香港等地的演出中,獲得觀眾的青睞,並被專家譽為“甬劇史上一部里程碑式的劇作”。
該劇先後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入選作品獎,第八屆中國戲劇節“優秀劇目獎”及編、導、舞美、表演等多項獎項,在浙江省第九屆戲劇節中獲得新劇目大獎,2004年2月又榮獲了中國戲曲學會獎。

簡介

典妻現象的存在,如同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個毒疾,讓那些封建士人無法迴避,又羞於啟齒。到了清代,中國的典妻現象達到了“全盛”,這個詞也就不斷地出現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記載里。典妻現象遍及全國各地,名稱各不相同,“浙江寧、紹、台各屬,常有典妻之風”。在北方,典妻現象曾在遼寧甘肅一些地方傳播,遼寧稱為“搭夥”,甘肅叫做 “僦妻”。範圍很廣,形式多樣。

時代背景

第一,清軍入關前後,大量搶奪他人婦女,因此民間買賣妻女之風興盛。清初康、雍、乾三朝號稱“太平盛世”,然而汪景祺在其所著的《西征隨筆》中以陝西為例寫到:“然督撫藩臬,皆滿洲人為之。此輩不諳吏制,貪暴成性。三十年來,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閭左者,十倍正供,桁楊桎梏,至賣兒貼婦以償。”
第二,生活極度貧困。根據毛澤東興國調查》中所述,我們從中不難推想清代的情形。“在興國,地主和富農不僅有妻,還有若干妾,中農的百分之十,貧農和手工業者百分之三十,遊民的百分之九十,僱農的百分之九十九,連妻子都沒有。”生活的貧困使典妻現象大量存在。
典妻典妻
第三,出於隨俗、從眾的心理。據《琢縣誌》記述,當地民俗“尚有一種賣妻之惡風。男子家貧,嫁賣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賣至某姓,女家與某姓依然以親戚相往來。其不講禮教之過,有如此者”。
第四,夫權思想的影響很深,婦女地位十分低下。封建婚姻是建立在女性對男性的人身依附關係基礎上,女子一旦結婚,就成為男性家族的私屬物;婦女沒有政治地位,只能依附於丈夫,夫榮妻榮,夫損妻損;婦女沒有經濟權力,必須依靠男子生存,受其支配。妻子的作用在於“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如果男人不能自活,典妻也就順理成章了。
第五,清代社會通姦現象的大量存在,引起了眾多的休妻事件。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婚姻姦情類”檔案數統計,乾隆年間,各省區每年上報朝廷批決的婚姻類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這800件中,因通姦引發的約為250-530件。
第六,傳宗接代的觀念,是典妻婚的思想根源。典妻婚從表面看,好像與封建的貞節觀自相矛盾,實際上正是這種封建婦德所造成的惡果。因為封建的貞節觀片面要求婦女對丈夫忠貞,以保持血統的純正。當“斷子絕孫”的威脅直接關係到家族的興衰存亡時,貞潔觀只能服從“傳宗接代”,正所謂“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
第七,社會保障體制的缺失。在封建社會,農民生活極其貧困,因此很多地區的宗族組織在制定族規時都寫有要求族人相互幫助的條文,如有些家譜中規定:“夫亡獨可哀而節義至重,如有寡婦孤兒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節得以全。”但這種保障是有條件的,“其有媒孽奪志或謀其財產而故離其母子者眾共擊之甚假公以正其罪也”。這種互助不僅條件嚴格,而且在執行中效果也大打折扣,更不用說如東北地區這樣的移民目的地了,人口流動使宗族組織不復存在或十分薄弱。到了清代末期隨著經濟的轉型和外國資本的進入,農村經濟的崩潰,對困難群體的保障就顯得更加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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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

因貧而典:男人因為貧困而典賣妻子,這是最通常的一種情況。如“陝督題:趙成都因貧捏以已身故,托人將妻徐氏嫁賣經郭寬契買作妾。趙成都屢往索錢,郭寬將其謀殺。”又如“黃萬安因貧將妻章氏捏作孀居弟婦,浼人輾轉說合,賣與餘姚縣知縣疏筤作,嗣欲往探借貸,因無人引領入署,該犯即串囑妻叔章禮慶出名具控疏筤買娶有夫之婦,希圖訛索,實屬狡詐。將黃萬安比照將妻作姊妹嫁人杖一百律,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清朝野史大觀·清人逸事》載:“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 這些都是典型的因貧困而典買妻子的事件,以人為物,按年齡、容貌論價,將自己的妻子作為商品換取生活資料。更有一些情況是,一些婦女為了自己的家人生計,不得不自賣自身,被典的婦女往往是走投無路才出此下策。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待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裡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這種自賣自身的現象只能是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只有聽天由命了。
處罰不貞之婦:如:“奉尹咨:孫富有與大功弟妻通姦,後其夫將姦婦賣與他人為妻。”
變相霸占婦女:趙端士因見胡任氏被夫責逐回家,起意乘機謀娶,給伊子趙伯麟為妾,商同曹之鐸等將胡有義喚至,令其休妻不允,該犯即以告官之言恐嚇,並起休書稿底,逼令謄寫。胡有義畏強照寫,嗣赴學院衙門具控,又被該犯浼令孫精一攔回。該犯見事已寢息,往向氏母任陳氏說允聘娶作氏,與趙伯麟成婚。”這是一起典型的霸占別人妻子的案件。 又如,張俊保意圖謀娶鄭氏為妻,許給鄭氏之母鄭陳氏財禮,囑令轉向張孝相商休棄改嫁。鄭陳氏貪利允從,張俊保即浼胡老黑等為媒,送給財禮錢文。鄭陳氏囑伊子鄭長明寫就休書,向張孝捏稱鄭氏患病,誆令張孝至家,鄭長明母子逼令休妻不允,鄭長明捉住張孝手腳,塗墨按印休書而散。張俊保迎娶鄭氏成婚,彼張孝邀同賀宗孝等同赴鄭長明家理論,鄭陳氏不服爭吵,張俊保聽聞趕往,將賀宗孝揪扭,被張孝毆傷,將鄭氏拉回。此類案件有兩個特點:第一,婦女本身的意志在封建婚姻中往往被漠視;第二,矛盾的主要當事方往往是女方的家人和女子的丈夫或是第三方與女子的丈夫,婦女在事件中往往處於被動的地位。
詐欺行為:北撫咨:李懷志將妻范氏捏作為妹,改嫁廖志德為媳,李懷志捏稱被拐,向索錢文。復起意糾眾搶回,希圖勒索。又如:姜興價買武發起之妹武氏為妻,後因貧復將武氏捏作伊妹轉賣與張范為妻。曾向武氏言明過門後乘機拐回,嗣因無隙可乘,起意強搶。邀允白天章等一共七人,夜前往將武氏搶去,並拒傷張范。 清代是一種宗法社會,它要求人們從婚姻的締結上必需服從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誰是最適當的在這種錯綜複雜的體系之下,決定這個問題的不是他個人的願望,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只要家族需要,妻子作為家族中“承宗廟,繼子孫”的工具,完全可以被犧牲。而且因為在婚姻的締結上,漠視當事人的意志,婚姻雙方的結合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還形成了童養婚之類的畸形婚姻。這樣的婚姻不但沒有感情基礎,妻子也往往因此而對被出典的事情表現冷漠。一些婦女被反覆買賣後甚至還參與了一些以自己為誘餌的詐欺行為。

形式

清代典妻婚現象,因為地區的不同,名稱和形式也各有所異,習慣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為典妻與雇妻。雇妻主要是驗日取值,期滿則歸。大體上,時間長的叫典妻,時間短的叫雇妻。按各個地方的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
典妻與租妻
此類現象大體上發生在江浙地區。在寧波,典妻雙方要有媒證,訂契約,載明期限和價格,通常是一、二年為租,三、五年為典,所生的孩子歸典夫所有。有錢人家的婦女如長期無子,在徵得妻子同意後,經中間人介紹,可以向窮漢典妻。
坐堂招夫
松陽,因原夫貧病,妻子徵得原夫的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原夫的生活,這種情況被稱為“坐堂招夫”。
租妻借妻
在江蘇地區也有這樣的典妻形式,有人長期貧病,經三方同意,請中間人說合,將妻子借或租給無子的男人為其生子;條件是典夫要承擔其家務勞動,借妻期間所生子女隨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滿足原訂的條件,就解除關係。不同的是借妻不離開家,租妻通常要離家。
捆妓
就是原夫將妻子,通常為童養媳出身的妻子典給妓院。出典時,雙方立“捆身字據”,這個字據按時間長短可以分為大年(16個月)、中年(14個月)、小年(10個月)。妓院根據女子的容色、年齡支付典金。這種習俗在天津被稱為“押帳”。不過,在字據上還要寫明典妻的營業年限,註明“俟限滿,帳還清,準其妻離館”等字樣。
搭夥
東北地區流行的一種風俗,夫在外長期不歸,妻生活困難,就出典自己與另一男人建立搭夥關係,簽訂搭夥字據,字據寫明:“因貧難度日,並為債務所迫,今由搭夥之夫代為還債。本夫回家時,將錢付清就可領回妻子。”還有一件關於搭夥契約的檔案:“立打伙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伙,言明身價小洋錢三佰元正,押帳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 在清代,東北地區是一個重點移民地區,整個清代直到改革開放之初,幾百年的時間裡大量關內民眾移往東北地區,同時東北地區內部也存在著大量移民現象。特別是清朝末期,隨著東清鐵路和滿州鐵路的興建,大量的工業移民進入東北地區,因此搭夥現象正是同東北地區人口流動性高、男女比例失調的情況相適應的一種習俗。

特點

清代典妻現象特點明顯,比如在《吳友如畫報》中有一幅〈典妻販婢〉,兩個男人站在桌子旁,一個男人著粗布衣服,一手拿著一張紙券,一手指著這張紙券,對對面的男子說著什麼,他身後有一個年輕的女子,面有羞色,用手掩著臉。對面衣著華麗的男子目不轉睛的看著女子,廳中還有四個女僕,也指著少婦,竊竊私語。 畫的上方還有一段文字:“劉某,廣西平南人。妻某氏,年二十餘,丰姿綽約,靜好無尤。雖居賤食貧,絕無怨意。今春平南荐饑,貧家賣男鬻女,為救飢之計。女價頗廉,劉思生財之道,別無他計,若販女轉售東粵,利市可獲三倍,而家貧苦無資本,一再躊躇,因商於妻,將其貸於富家,而以妻作抵焉,妻許之。富家涎其美,遂貸以三十金約期取贖,過期即作割絕論,署券而去。劉得金即販兩婢,附船東下,以為指日獲利,床頭人不難璧還也。詎舟到玉省河,夜泊花埭之茶溶。被匪三人窺破行徑,知其孤弱可欺,竟駕舢板託言巡查,登舟檢觀,見有二女,誣以拐帶劫去二女。劉再三分辯,匪即按槍指嚇,劉畏其兇悍,不敢與較,任其揚長而去,而自顧,兩婢既失,家室又空,懊恨欲絕,始悔前之妄思發財,作無恥之事,而反不能自保也,亦已晚矣。”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清代的典妻現象的一些特點:第一,典妻習俗十分公開。平南地處廣西東南部,並不是太封閉的地方,但也存在對婦女立券典質的情況。第二,典妻現象在民間已經習以為常。通常典妻都是因貧困無法生活,急需用錢,被迫典妻。劉某並非急用錢,而是想用典妻的錢販賣奴婢發大財,而他妻子竟然“許之”。可見,民間對此已經習以為常,像納妾一樣,成為社會化的俗規了。第三,典贖並舉,以人為物。劉某將妻子典給富家,富家給了他三十金,並約定時間,到期要用原金來贖,否則就要割斷關係。就和典當衣物一樣,女人就成了“死當”,歸典主所有。
此外,清代典妻婚還存在這樣一些特點:第一,典妻仍然保持同前夫的夫妻關係。第二,典妻目的多以生育為主,留子不留娘,原妻為正式母親。如定海一帶,典子對親生母親叫“嬸嬸”。其子可入宗譜,而生母作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廟,下列宗譜。被典婦女在典期內生了男孩後,就可歸回原夫家,故俗稱“租肚皮”。明代著名文學家馮夢龍在《醒世恆言》中記錄了一個《十五貫戲言成巧禍》的故事,清代的朱素臣將它改編為《雙熊夢》,只不過是將妾改作女兒,將典妻改作賣給人家作丫頭。但仍然保留了典妻婚的種種特徵。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封建道德與典妻現象在傳宗接代大旗下的妥協。第三,被典女子在典租期間通常住在典夫家,由男方負擔其生活費用。有的典夫允許典妻一年回家幾次,但不得與原夫發生性關係,有的典夫則不許典妻回家探望。第四,有的典妻現象具有社會自救性質,如招夫養夫、搭夥、拉幫套等,原夫家與典夫家往往都比較貧困。招夫養夫通常是原夫家因疾病等原因缺少勞動力,而典夫一般是缺少生產工具,雙方在生產和生活上具有很大的互補性。拉幫套即是已婚女子因原夫生病不能自活,就將自己典給另一男子,但典夫要住進原夫家,這位住進家的男子俗稱“套股子”;他要負擔全家生活的重擔,民間又稱“拉幫”。
正因為這種互助性,女子典賣自己期間所生的孩子,也往往採取平分的方法,如拉幫套在結束時,雙方要協商同意,並請人寫一張《過子契約》,然後還要舉行所謂“劈犢子”儀式。過子要改用套股子家的姓,並管他叫爹。如果這期間被典婦女只生了一個孩子,則視實際情況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分給誰。兩家的關係也十分有意思,雙方套股子關係結束後,因為孩子的原因,雙方還是親戚關係,並且可以互相往來。男子用錢幣租用或僱傭女性作為臨時妻子的婚姻方式,與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賣淫業可謂異曲同工,典妻婚的本質就是使通姦賣淫合法化,正與封建禮教相悖逆,相衝突。因此,清代的法律對典妻明確加以反對,但社會現實又使得清代的統治者不得不做出讓步。

禁令

清代順治初年沿用《明律》對此也屢髮禁令,但清代對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寬鬆得多。《大清律例便覽·戶婚》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這種寬鬆,幾乎是認可了典雇妻女現狀的存在,因為只要不正式立契標明價錢,同時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勞役在身,這種典雇便為法律所許可。其結果不但不能遏止此風,反而波及到社會的中上階層。 總之,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上的物權轉移相同。男子典妻導致離婚,隨之失去對妻子的占有權,買者卻相應地獲得這種權利。雇妻則是男子以租賃形式轉讓妻子,在租賃期間仍然保持名義上的夫妻關係,卻不再有夫妻生活,待期滿後才能恢復。但無論典雇妻妾,都是封建夫權制的產物。 事實上,清代的典妻現象是與父權制、夫權制相適應的,也是封建社會夫權、父權至尊至貴的倫理秩序的真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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