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舉證責任論》是2015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學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具體舉證責任論
- 作者:胡學軍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343 頁
- 定價:4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7085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具體舉證責任論》作者提出了在內涵上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具體舉證責任概念和理論,從而使訴訟形成抽象證明責任與具體舉證責任各自獨立的新二元架構,並以此對證明活動施以“雙層調控”。《具體舉證責任論》資料比較充實,作者正確地把握了證明責任的傳統理論和實際運用,由此,也就能夠充分揭示現有理論的不足,並大膽提出自己的構想。在具體舉證責任概念和理論體系的論證方面能夠做到深入細緻,條理清晰。
——清華大學 張衛平教授
作者系統、全面地對證明責任的理論及涉及到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具體舉證責任”的概念,並對這一概念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作了充分的說明。作者關於具體舉證責任的界說,具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的運用,如何處理具體舉證責任與相關問題之間的關係,都作了有說服力的、比較清晰的說明,觀點有創新性。
——北京大學 潘劍鋒教授
作者用簡潔明晰的語言重述了德日民事證明責任學說發展的學術脈絡和譜系,彰顯了具體舉證責任論興起的必然性和積極的時代意義,並發出了民事證據法研究重心轉移的吶喊:由過去關注靜態的規範配置,轉向關注動態的司法過程;由過去面向立法的民事證據法學,轉向面向司法的民事證據法學。這一觀點,具有振聾發聵的作用,對我國當前的民事訴訟法研究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 肖建國教授
作者簡介
胡學軍,男,江西修水人,1973年4月生,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律科學》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四十餘篇。
圖書目錄
智慧與汗水的證明
——《具體舉證責任論》序張衛平
致謝
引論
第一章曲徑通幽:具體舉證責任概念的提出
及內涵界定
引言
一、德國證明責任研究的發展及具體舉證責任概念的提出
(一)現代證明責任理論的提出與確立:從格爾查到萊昂哈德
(二)證明責任理論的絕對統治地位時期:從羅森貝克到施瓦布
(三)從證明責任轉向具體證明行為場域研究時期:施蒂爾納與阿倫斯
(四)小結與展望:具體舉證責任概念的登場及其前景
二、日本證明責任理論與具體舉證責任相關學說的發展
(一)作為證明責任補充的舉證的必要論
(二)作為證明責任組成部分的證據提出責任論(主觀證明責任論)
(三)作為取代客觀證明責任論的行為責任論
(四)小結與展望:作為與抽象證明責任論平行的具體舉證責任論的崛起
三、德、日民事證據法研究的新動向對我國的啟示
四、現代證明責任理論之前的“舉證責任”概念溯源
五、與“抽象證明責任”並立的“具體舉證責任”概念的界定
六、具體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周邊概念的關係
(一)具體舉證責任與抽象證明責任
(二)具體舉證責任與主觀證明責任
(三)具體舉證責任與提供證據責任
七、具體舉證責任與抽象證明責任的功能分割
第二章另闢蹊徑:證明責任理論的傳統爭議與現代解決方案
引言
一、兩大法系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基本分野
二、德、日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論爭及評析
三、“二元分立”視角下的證明責任理論難題之化解
四、“二元分立”視角下的證明實踐難題之化解
五、“證明責任減輕”提出的理論與現實背景
六、證明責任減輕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理論的補充及其缺陷
七、證明責任減輕的內容與範圍
八、證明責任減輕的意義與功能
第三章歧路徘徊:證明責任分配理論面對證明困境的既有思路批判
引言
一、證明責任倒置理論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檢視
二、我國法律實踐中“證明責任倒置”的產生與發展評析
三、證明責任倒置作為解決新型案件中證明困境方法的利弊
四、證明責任倒置與特定案件證明困境的解決不存在必然聯繫
(一)現代型案件證明責任倒置規範並非來自實踐中證明困境的化解經驗
(二)新型案件證明困境並非皆可通過證明責任倒置來解決
五、現代型案件證明困境問題解決之替代路徑
六、法官分配證明責任的學說定位
七、我國理論及實務上採取了法律要件分類說,因此應排除法官分配證明責任
(一)我國證明責任分配一般原則的司法解釋
(二)我國法官分配證明責任的規範及其法解釋
八、實踐中法官分配證明責任概念誤識及兩種分析路徑
九、事實認定疑難案件證明困境的解決方案
(一)不宜由法官分配證明責任來加以解
決
(二)亟須建立與證明責任機制配套的舉證與評價規範
十、對事實認定中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符合進一步司法改革的趨勢
第四章殊途同歸:摸索證明與事案闡明義務對具體舉證責任的雙向調控
引言
一、摸索證明的內涵及表現形態
二、摸索證明的法律效果
三、摸索證明容許性的比較法律實踐
四、摸索證明容許性的制度語境
五、摸索證明論對我國舉證制度的啟示
六、事案闡明義務論的發展脈絡
七、事案闡明義務論的主要理論論爭
八、事案闡明義務一般化趨勢及其法律實踐
九、事案闡明義務論對我國的借鑑與啟示
第五章穿越迷霧:表見證明、事實推定與具體舉證責任轉換
引言
一、表見證明的既有界定
二、表見證明作為一種證明方式的基本特徵
(一)表見證明是一種簡捷證明
(二)表見證明是一種“類似性證明”
(三)表見證明是無須證據的“證明”
三、表見證明的法律效果
(一)表見證明不導致證明責任轉換
(二)表見證明性質屬於臨時證明評價
(三)表見證明沒有降低證明標準
(四)表見證明轉換具體舉證責任
四、表見證明與事實推定的比較
(一)表見證明與事實推定適用範圍的
寬窄
(二)表見證明與事實推定所基於的經驗規則的蓋然性高低
五、表見證明的準確界定及其與事實推定的地位之爭
第六章回歸原點:具體舉證責任視角下舉證妨礙理論與制度的重構
引言
一、舉證妨礙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分析
(一)關於舉證妨礙概念的既有表述
(二)舉證妨礙概念界定中幾個要素的爭議
二、舉證妨礙制度的理論依據探尋
(一)舉證妨礙制度理論依據的既有學說
舉要
(二)舉證妨礙制度理論依據的體系化
三、舉證妨礙救濟的體系化重構
(一)舉證妨礙的制裁與救濟的區分
(二)舉證妨礙法律效果的既有學說評析
(三)舉證妨礙救濟效果的體系化重構
四、舉證妨礙制度的立法及我國舉證妨礙制度的建構
第七章重返正途:具體舉證責任理論下現代訴訟事實證明難題之化解
引言
一、社會現代化與訴訟證明的現代
特徵
(一)信息社會主體之間的舉證能力
落差
(二)風險社會中事實證明要求的弱化與事實審理的集中化
(三)多元社會中作為證明背景知識的文化觀念意識形態的衝突加大
二、現代訴訟中事實疑難案件的三種
類型
三、現代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的誤區與具體舉證責任的引入
四、現代訴訟中證明難題的解決之道
五、具體舉證責任作為調控訴訟證明行為的基礎理論
結論
一、本書所針對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具體舉證責任作為本論文核心概念的建構
三、以具體舉證責任為核心的訴訟證明理論框架及基本內容
四、新概念體系與理論在解決現代案件實際問題中的運用
五、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圖表
圖表
圖1.1日本“證明責任”理論發展中新概念面臨的“實際效用”責難
圖1.2“雙重涵義說”與“二元分立”模式概念體系構造變化
表1.1具體舉證責任與抽象證明責任的比較
圖2.1證明責任與具體舉證責任對訴訟證明行為的不同調整方式
表3.1《證據規定》關於特殊侵權訴訟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
表3.2《侵權責任法》涉及的證明責任分配特殊情形
圖4.1摸索證明的容許性
圖4.2事案闡明義務論的類型
表5.1表見證明及其反駁方法
圖6.1舉證妨礙法律效果的體系化構造
圖7.1具體舉證責任與摸索證明等非正式制度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