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是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計畫管理,其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國有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具體包括: 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 礦山、森林等採掘採伐工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 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樑進行改建的工程; 商、貿、糧食、供銷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

具體包括:
⑴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②煤炭、鐵礦、森工等採掘採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樑進行改建的工程;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⑵城鎮集體固定資產投資:指所有隸屬城市、縣城和經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建制的鎮領導的集體單位(鄉鎮企業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個體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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