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青年文明號”管理試行辦法

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青年文明號”管理試行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條件與標準,第三章申報,第四章考核與管理,第五章命名,第六章獎勵與淘汰,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實施跨世紀青年文明工程,使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在我縣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促進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更加廣泛、深入開展,加強對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加快創建活動的科學化、制度化、正規化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以我縣商業、金融
行政執法機關、新經濟領域等部門單位為重點,同時帶動城建、教育、街道等系統開展。
第三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是青年文明工程的重
要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團結青年、帶領青年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導職業文明為核心,以行業管理規範為標準,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崗位建設、崗位創優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民眾性勞動競賽。
第四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旨在組織和引導青年
立足本職崗位,誠實勞動,文明從業,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敬業意識、創業精神和質量、安全、效益、競爭、服務等觀念,在全社會展示當代青年的精神面貌,塑造行業和企業的良好形象,倡導職業道德和職業文明,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做貢獻。
第五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堅持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要將團縣委以往開展的文明經商、崗位建功、勞動競賽等活動與“青年文明號”活動有機結合,逐步在名稱上統一,操作上規範化、制度化,另一方面要深入認識“青年文明號”活動的豐富內涵,緊密結合實際,開展獨具特色,富有實效的創建活動。

第二章基本條件與標準

第六條基本條件
1.“青年文明號”是指以青年為主體,在生產、經營、
管理和服務上創建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建一流工作成績的優秀青年集體。
2.“青年文明號”單位是指各條戰線上的青年崗位、青年集體、青年工程;35周歲以下的青年占本單位的70%以上,班組成員平均年齡應低於35歲,單位主要負責人至少有一位年齡不超過35周歲。
3.“青年文明號”單位的青年必須普遍熱愛本職工作,敬業意識強,職業道德良好,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所在團組織能夠圍繞本單位中心工作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創建競賽活動,充分地發揮團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4.“青年文明號”單位的青年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中講文明、講質量、講效益,完成任務好,成績比較突出,能努力學習業務,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技能知識,且應有相當數量的青年已成為本工作崗位能手。
5.“青年文明號”單位的工作及效果得到所在單位黨政領導肯定,受到周圍民眾或服務對象讚譽,社會評價良好。
6.申報市級“青年文明號”必須首先是縣級“青年文明號”。
第七條考核標準
1.必須首先要符合第六條“青年文明號”基本條件。
2.在生產實踐的過程中,緊密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總結、探索、建立、完善起一整套標準化作業、科學化管理的先進模式。
3.“青年文明號”的主要負責人應是思想紅、政治強、業務精,能夠自覺帶動青年集體爭先創優的優秀團幹部或青年骨幹。
4.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制定出創建規範。務求創建活動有規劃、有特點、有效益。

第三章申報

第八條縣級“青年文明號”的審批命名權屬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員會;基層團組織有權審批命名本單位“青年文明號”。
第九條“青年文明號”的申報
1.申報材料。各級基層團組織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
強協調,密切配合,嚴把質量關,按照“青年文明號”標準要求,如實申報爭創青年崗位、集體、工程事跡材料,黨政組織意見及該“青年文明號”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人員情況,事跡要確有說服力。申報時填寫統一規範的申報表格。一般情況下,申報區級“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應首先是本單位的“青年文明號”,否則不能列入縣級“青年文明號”爭創序列。
2.申報名額。全縣各基層團組織必須保質保量上報“青
年文明號”爭創班組,不限數量。團縣委將被命名的縣級“青年文明號”中選擇若干單位推薦評選市級“青年文明號”。
3.申報程式。縣級“青年文明號”的評選採取自下而
上,逐級申報、考核、推薦的辦法進行,評選過程具有連貫性,被命名單位的事跡材料,必須由基層團組織、基層黨委(總支)、團縣委逐級審查,逐級蓋章,逐級上報。
4.申報單位必須在班組櫃檯明顯處張貼“爭創青年文
明號”標誌,並通過發放“青年文明號服務卡”等形式承諾文明優質服務。每個“青年文明號”爭創單位都要設定顧客意見本,顧客意見將作為評選區級“青年文明號”的依據之一。
5.申報“青年文明號”爭創班組後,如在爭創過程中出現不符合“青年文明號”班組基本條件的,即取消年終評選資格。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條團縣委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在人大、政等單位支持下,作為全縣“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實行年度淘汰制。每年由授予單位按“誰授予誰考核管理”的原則對“青年文明號”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其榮譽稱號,考核不合格的由授予單位發文撤銷“青年文明號”稱號,並收回牌匾。
第十二條上級團組織和行業主管部門授予的“青年文明號”可以委託下屬團組織的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和考評。年度考評結果需上報上級團組織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查被考核單位黨、政領導對其工作評價;召開被考核單位職工座談會;走訪服務對象,提取社會各界對其工作評價,在取得各方面意見後,寫出考核報告,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被撤銷“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在二年內不能再申報同級“青年文明號”。
第十五條引入社會化考評辦法,聘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特約監督員”,建立社會監督網路,讓民眾參與考評。採用定期與隨機,組織檢查與填寫反饋意見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號”條件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章命名

第十六條“青年文明號”的命名。考核審查後,由團縣委下發命名決定,按照標準製作牌匾,同時頒發證書,以便備考。

第六章獎勵與淘汰

第十七條縣級“青年文明號”的獎勵
1.對榮獲區級“青年文明號”的集體將頒發榮譽證書和江澤民總書記題寫的“青年文明號”銅牌。
2.縣級“青年文明號”集體的主要負責人應列為本單位的後備幹部。
3.縣級“青年文明號”班組成員中的青年在轉乾、轉正、外出考察學習等方面優先考慮,青年入黨積極分子應列為單位重點培養發展對象。
第十八條縣級“青年文明號”的淘汰。
1.縣級“青年文明號”集體出現過聚眾賭博、打架鬥毆、服務態度惡劣等問題,不再具備“青年文明號”條件者,一律及時摘牌,收回證書,取消待遇,並發文予以通報。
2.如果“青年文明號”集體的工作政績平平、效益低下、工作無特色、民眾不滿意,由團縣委對其下達整改通知(即“黃牌警告”),限期一個月進行整改,如整改期內未能達到標準,則發文予以通報(即“亮紅牌”),直至取消“青年文明號”稱號。
3.縣級“青年文明號”主要負責人年齡全部超過35周歲,或青年整體平均年齡超過35歲的“青年文明號”單位將自然淘汰,由授牌單位收回牌匾。
4.因機構調整等原因致使“青年文明號”集體不復存在的也自然淘汰,由授牌單位收回牌匾。
第十九條“青年文明號”牌匾的製作規格。
1.材料:銅板底。
2.字型:“青年文明號”統一使用江澤民總書記的題字,落款及日期字型為黑體字。
3.字型顏色:“青年文明號”為紅色,其餘字型為黑色。
4.牌匾尺寸:縣級為:480mm×300mm;區級以下“青年文明號”原則上不超過縣級規格。
第二十條“青年文明號”牌匾的掛放
1.獲“青年文明號”單位必須舉行較隆重掛牌儀式,認真宣傳其先進事跡,擴大其影響。
2.牌匾應懸掛在崗位現場,視窗行業應公開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正在爭創和已經榮獲祿勸縣縣級“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
第二十二條各縣屬局、處、公司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單位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在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