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股公司

共同持股公司是介於共同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公司。1996年出現。僅在美國幾個州得到批准。1998年主要的金融集團從共同保險公司制改為共同持股公司制,後又轉為股份制公司。共同持股公司的結構:上游持股公司是互助制公司(即沒有股東),它也是持股公司(相互控股公司不是保險公司)。互助制公司形成一個股份制子公司,將其部分或全部業務放在子公司中運營。保單持有者在共同持股公司中保留成員的權利,在運營的子公司中保留契約的權利。子公司最高49.9%的投票權利可以向公眾出售從而融人資本。共同持股公司對下游的保險公司持有主要的所有權。由於共同持股公司的董事會擁有人壽保險公司的主要所有權,它可以合法地運營為保單持有者創造最大的利益。

共同持股公司的優勢如下:(1)獲得外部資金,包括權益;(2)創造收購貨幣,也就是說普通股(在收購時優於現金);(3)用這些資金擴展新的非分紅型業務;(4)保留保險公司的主要控制權;(5)為管理權提供激勵來吸引與保留頂級管理者;(6)互助制保險公司變為共同持股公司有稅收方面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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