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贓

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贓指非法取得的財物。六贓的名稱始於唐,並為後代所沿用,但內容有一些變化。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贓
  • 拼音:liuzang
  • 出自:《唐律》
  • 釋義:六種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
簡介,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簡介

中國封建法律對六種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的總稱。贓指非法取得的財物。六贓的名稱始於唐,並為後代所沿用,但內容有一些變化。唐律六贓是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強盜、竊盜和坐贓。明律六贓是監守盜、常人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和坐贓。清律六贓是監守盜、常人盜、坐贓、受財枉法(又分有祿人枉法、無祿人枉法)、受財不枉法(又分有祿人不枉法、無祿人不枉法)和竊盜。計算贓物的標準,唐代以絹的尺與匹為標準,每匹長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錢貫為標準,每貫錢千文;清長以銀兩為標準。

受財枉法

指官吏收受賄賂,為行賄人作出歪曲法律的處斷。封建律典對此種贓罪處罰嚴峻。唐律“監主受財枉法”條規定,受絹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處絞刑。明律“官吏受財”條規定,有祿人枉法贓,通計所受幾多人的財物,一貫以下杖七十,其餘按照多寡分別處罰杖刑、徒刑、流刑、滿八十貫的處絞刑。無祿人受財枉法比有祿人減一等,滿一百二十貫的處絞刑。清律規定,有祿人受財枉法,滿八十兩的處絞刑,不準用財物贖罪;無祿人受財枉法滿一百二十兩的處絞刑。

受財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賄賂,沒有為行賄人作歪曲法律的處斷。它比受財枉法的罪輕。唐律“監主受財不枉法”條規定,贓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無祿人受財不枉法減一等處刑,四十匹加役流。明律“官吏受財”條規定,受財不枉法贓,通算折半,即以二貫算一貫處罰。有祿人一貫以下杖六十,其餘按照多寡分別處罰杖刑、徒刑、流刑。滿一百二十貫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祿人受財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以上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規定,有祿人受財不枉法,滿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無祿人受財不枉法,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唐律》職制篇規定,即使不枉法,贓滿30匹也處僅次於死刑的加役流。這種俗話說的“拿人錢財不為人消災”的行為,被世人諷刺為“連腐敗道德都不講了”。而針對此類官員腐敗現象,現時立法中確有不周盡之處。
此外,《唐律》職制篇還規定有“事後受財”即“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此類規範對時下官員貪污行為中的“權力期權化”的防範,當是不無借鑑意義的。

受所監臨

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屬吏民的財物。唐律“受所監臨財物”條規定,贓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與財人比照受財人減五等處罰,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動索取財物的,加一等處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財物的,依照“受財枉法”論罪。
六贓六贓
《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謀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強盜

唐律“強盜”條規定,未搶得財物的徒二年,已搶得財物的,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得財十匹以及傷害人的,處絞刑;殺人的處斬刑。如果手持兇器的,得財五匹處絞刑,傷人的處斬刑。明、清律規定,強盜搶得財物的,不分首從都處斬刑,故不列於“六贓”之數。
明、清律沒有“受所監臨財物”和“強盜”,但有“監守盜”和“常人盜”。貪污自己經管的公家財物的,叫做“監守盜”。明律規定:凡是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的,不分首從,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盜官糧”或“盜官物”三字。贓物一貫以下杖八十,其餘按贓物多寡分別處以杖刑、徒刑、流刑,滿四十貫的處斬刑。清律規定,監守盜贓銀四十兩,處斬。“常人盜”指監臨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盜取倉庫錢糧等物。明律規定,凡是常人盜取倉庫錢糧等物,未得財物的,杖六十,可以免去刺字;已得財物的,不分首從,“並贓論罪”,即依盜得的總數論罪,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盜官糧”或“盜官物”三字,一貫以下杖七十,一貫以上按照得財多寡分別處杖刑、徒刑、流刑,滿八十貫的處絞刑。清律規定,常人盜贓八十兩,處絞刑。
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賊盜篇規定強盜罪處罰更嚴,雖不得財,也要處徒刑2年。持兇器得財者一尺徒3年,10匹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竊盜

唐律“竊盜”條規定,凡已實施竊盜行為而不得財物的,笞五十;已得財物一尺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貪污自己經管的官有財物,叫做“監守自盜”,按上述盜竊加二等處刑,三十匹絞。明律“竊盜”條規定,凡已實施竊盜行為而不得財物的,笞五十,可以免刺字;得財物的“以一主為重”,例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的科罰。初犯須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處絞刑。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以上按照多寡分別處罰、徒、流刑。滿一百二十貫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規定,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處絞刑。
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唐律》賊盜篇對一般竊盜罪也嚴格規定,不得財者笞五十,得財者至50匹處加役流刑。

坐贓

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於收受賄賂或盜竊等原因,而是為公或為私收取不應該收取的財物,是六贓罪中最輕的一種。例如財產受人侵損,受損害一方從侵害一方所得到的賠償超過實際損害,超過部分按“坐贓”處罰。唐律“坐贓致罪”條規定,贓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至多徒三年;給予超額財物的人比受財人減五等處罰。明律“坐贓致財”條規定,通算總額折半(以二貫作一貫)科罪,一貫以下笞二十,其餘按照多寡分別處罰、杖、徒刑,五百貫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給予超額財物的人比受財人減五等處罰。清律規定,贓五百兩杖一百,徒三年。 《唐律》雜律篇規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坐贓”,同時禁止監臨主守官在轄區內役使百姓,借貸財物,違者以坐贓論處。
六贓的分類與諸多具體懲罰收受賄賂行為的規定,特別是對官員集體受賄行為的分別論處、對行賄人的處罰、對介紹行賄人的嚴懲等規範,至今仍不失其借鑑意義。這些規範和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後世立法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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