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暫行)

《六盤水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暫行)》是2005年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暫行)
  • 地點:六盤水市
  • 發布時間:2005
  • 實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 條例: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和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4〕14號)、《貴州省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實施意見》(黔勞社廳發〔2005〕1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六盤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等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屬地關係辦理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參保、繳費、待遇審理和結算工作。待條件成熟後,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財政、審計、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人口計生和工會、婦聯等部門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上年單位職工基本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單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算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均按0.5%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0%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計算;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經常性支出”或“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稅前列支。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二)女職工政策內妊娠或自然流產醫療費用;
(三)計畫生育手術費用。
第十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產前檢查、門診流產手術(含人工、藥物和鉗夾術等)、門診計畫生育手術費用報銷最高限額由勞動保障部門合理確定,超過支付限額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十一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分娩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手術費和併發症產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50%支付。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
(二)不屬於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的醫療費用;
(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實施生育或計畫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胚胎移植的費用;
(五)新生兒的費用;
(六)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協定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生育保險協定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定。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用藥範圍按《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到生育保險協定醫療機構生育、流產、引產或實施計畫生育術時,協定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計畫生育、生育保險等有關證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征繳。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協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將不屬於生育保險支付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管理規定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警告並追回損失,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終止生育保險服務協定,取消協定醫療機構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職工,不再享受其他的生育醫療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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