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6月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5〕20號印發《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土地出讓金徵收、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和用途、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監督管理5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5〕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5年6月2日
  • 施行時間:2005年6月2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土地出讓金徵收,第三章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和用途,第四章 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第五章 監督管理,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5〕20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本級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管理,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財政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六安市規劃控制區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六安市規劃區土地儲備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出讓、儲備資金的徵收、籌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讓金徵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出讓金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後,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三)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土地出讓金屬財政性資金,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繳交,實行受讓方直接繳入市財政專戶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以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填發“土地出讓金繳款通知單”,主要內容包括出讓的宗地名稱、契約編號、土地位置、出讓面積、用途、單價、出讓金總額、出讓年限、財政專戶賬號和受讓單位等。受讓方持“土地出讓金繳款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出讓價款繳入指定的市財政專戶。
第六條 國有土地出讓應按規定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清算單”、“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受讓方繳納出讓金後,持出讓契約(或成交協定)、轉帳支票回單(或現金交款單)、繳款通知單等到市財政部門開具專用收據。

第三章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和用途

第七條 市直土地儲備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按照《六安市規劃區土地儲備辦法》組織實施。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市財政撥入資本金、融資和其他資金。
財政撥入資本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規模注入。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根據土地收儲需要,採取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土地儲備資金;
其他資金包括市財政間隙資金、市國土資源部門調配可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等。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只能用於下列用途:
(一)土地征(購)儲補償費用;
(二)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費用;
(三)應繳稅費和用於儲備土地的貸款利息。

第四章 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

第九條 土地出讓金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後,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宗地填報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算單”,列清補償性支出、開發性支出、出讓淨收益及出讓業務費。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組織對出讓土地的補償性支出和開發性支出進行審核,並及時進行清算。
土地補償性支出應依據市政府確定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征地、拆遷補償協定等核定。其中徵用土地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相應報批稅費等;收購儲備土地補償費是指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購協定所支付的全部價款。
土地開發性支出是指徵用(收購)土地之後,用於土地整理和配套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所在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含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經市財政部門按綜合財政預算核定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管理費用(包括人員工資、日常辦公經費及土地儲備貸款利息)。開發性支出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為及時回補儲備土地的成本性支出,在儲備宗地出讓後,市財政部門可按繳入財政專戶土地出讓總價款的40%,預撥市國土資源部門土地收購成本,年底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上繳國庫,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屬於開發區、國有企業改制的,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業務費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主要用於組織實施土地出讓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支出。土地出讓業務費使用範圍:
(一)對有償使用的土地地域內的勘探設計費;
(二)為開展土地有償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廣告費、諮詢費;
(三)土地出讓給外商過程中的外方中介人員佣金;
(四)土地在進行出讓(拍賣、招標)時所付出的場地租金;
(五)查處未補辦出讓手續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所發生的開支;
(六)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及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購置費、調查研究費;
(七)業務人員培訓費、宣傳費;
(八)按規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登記單、清算單、專用票據和財務報表所發生的費用;
(九)對有關票據、報表等進行保管、倉儲、運輸所發生的費用;
(十)聘請財務會計、專業征管人員等所必需的工資和酬金。
第十四條 土地出讓業務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土地需出讓、轉讓的,可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按規定的補償辦法進行收購儲備。其出讓收入按企業改制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土地出讓金征繳協作機制。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及時做好土地出讓金征繳入庫工作;市建設、規劃、房地產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定,配合土地出讓金征繳工作。
對受讓人未能按契約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予以解除土地使用權契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予發放土地使用證,並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土地出讓金成本核算工作;市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土地出讓金徵收和儲備資金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和土地出讓金收支的審計監督;市監察部門要對土地儲備、出讓和資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房地產部門未按規定辦理,造成土地出讓金未能及時、足額收繳,情節嚴重的,由市監察部門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金管理過程中,發生侵占挪用土地出讓金收入、土地收購儲備資金,虛列或未按規定審核土地成本和費用等違反財政財務制度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實行土地出讓金征繳情況與出讓業務費掛鈎的辦法。從2005年起,市財政部門結合年度土地出讓金征繳情況核定土地出讓業務費:
(一)當年應繳的土地出讓金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期限及時征繳到位的,按繳庫出讓淨收益2%比例核定業務費。土地出讓金征繳成績顯著的,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當年應繳的土地出讓金未能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期限及時征繳,跨年度到位的,按繳庫出讓淨收益1%比例核定業務費。
(三)2004年以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應於2005年9月30日前征繳到位,按本條第一項核定業務費;無特殊情況超過規定期限到位的,按本條第二項核定業務費。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向市財政部門送達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並於每季度終了10日內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出讓金成本收支季報表、業務費收支季報表;於年度終了20日內報送決算報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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