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土地資源統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9〕94號
【發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2009-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寧波市
關於加強土地資源統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發〔2009〕94號)

檔案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善民生、擴大內需、促進發展等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保障作用,高起點、高標準謀劃和推進全市城鄉統籌工作,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統籌發展、和諧發展,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就加強全市土地資源統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一)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科學發展觀,第一要務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土地資源,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生產資料。近年來,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積極轉變土地資源利用方式,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切實為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的土地資源支撐,有利於進一步整合資源,整體謀劃城鄉發展工作,加快建設進度,切實提高民眾生活水平,推進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是促進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市委、市政府根據“六大聯動”、“六大提升”戰略要求,積極實施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相繼實施繞城高速及連線線、軌道交通等一大批涉及全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設施項目,推動了區域發展和繁榮。各地建設規模明顯擴大,區位優勢凸顯,土地利用效益和保障能力提高,競爭優勢提升,但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仍然存在。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控機制,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引導城市功能合理布局,進一步集聚力量,強化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是推進城市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實現基礎設施一體化,必須要加強城鄉建設的巨觀統籌,加快形成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從而推進城鄉建設的整體發展。同時,實踐證明,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擴大土地儲備範圍,提升土地儲備水平,是加快城市化建設的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因此,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有利於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市、縣(市)、區)兩級政府的職責分工,調動和發揮市、縣(市)區兩級政府的積極性和優勢,形成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化水平。
(四)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的定位要求,在推進重大功能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同時,統籌規劃建設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設施、便民利民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基本形成了覆蓋城鄉的公共服務設施系統,方便了民眾生活。但基礎設施、公建配套等涉及民眾根本利益的城鄉建設任務仍然比較繁重,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仍面臨著許多困難和障礙,亟需予以突破。做好統籌和規範工作,有利於進一步圍繞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快提升城鄉建設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嚴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在城鄉建設中的巨觀決策職能,實施對全市土地資源的必要整合和統籌,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上下聯動原則。改革和完善城鄉建設體制,按照權責一致、理順關係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土地資源統籌和規範管理的職責。市級政府負責城鄉建設工作的決策、考核和評價,區級政府負責具體城鄉建設項目的實施,形成聯動機制。
(三)精細管理原則。科學民主決策,精細規範管理,做到公開、透明、有序,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穩步推進。
三、主要措施

(一)穩定現有審批管理體制
堅持尊重歷史、保持穩定的原則,各縣(市)區城鄉建設、土地儲備和出讓審批的管理許可權繼續維持現狀不變。即原中心城區三江片規劃區範圍內,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管理。其他仍由市政府委託區政府行使,其中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仍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批准。各縣(市)區域由本級政府依法行使。
(二)強化全市土地出讓金收入統籌
1.建立全市土地出讓金市級統籌制度。對各縣(市)區土地出讓金實施統籌。在現行體制框架內,對原中心城區三江片規劃區外各相關市轄區(江北、鄞州、鎮海、北侖),按本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價款,除行政劃撥外)的12%部分;餘姚、慈谿按本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除行政劃撥外)的3%部分,由市級進行統籌。其中以下特定區域:東部新城、寧波國家高新區、杭州灣新城區、梅山保稅港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江北慈城鎮、鄞州集仕港鎮、餘姚泗門鎮,不計入上述土地出讓金市級統籌範圍。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範圍。具體範圍為: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3.規範統籌土地出讓金管理。土地出讓金統籌收入按照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契約價款和繳款期限,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統籌比例就地繳入市及縣(市)區級國庫。年終,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契約及實際征繳情況,由市財政與各縣(市)區財政進行結算,相關規費按收入繳庫進度各自安排。統籌資金與市城市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出讓收支一併建立統一的資金管理平台。
(三)規範全市土地後備資源墾造工作
加大全市海塗墾造耕地工作力度,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市新一輪區域產業功能空間布局規劃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的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抓緊編制海塗圍墾造地規劃,明確正在進行海塗圍墾和下一步準備進行海塗圍墾的土地用途,確保圍墾總面積45%以上的土地墾造為耕地,用於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統籌。同時,加強對海塗墾造耕地工作的管理,確保墾造工作落實到位。
(四)規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1.加強全市儲備土地統籌工作。為加強市級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籌劃重大基礎設施工程資金的需要,在現有土地儲備管理許可權和範圍不變的前提下,創新土地儲備工作。即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外的海域開發中,對明確為二、三產業功能區範圍內的土地,按8%比例由市級進行土地收儲,所需成本按實承擔。
2.規範城市土地儲備工作。市、縣(市)區按照現行土地管理體制,健全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制度,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積極規範和推進土地儲備工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發改、建設、財政、規劃等相關部門,按規定時間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並提出年度土地儲備貸款規模,報同級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批實施。
四、強化監督管理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加強土地資源統籌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同時,建立加強土地資源統籌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和聯繫,各司其職,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協調和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紮實推進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加強統籌資金的使用管理。統籌資金全額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全市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財政、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各級政府要加大規範土地儲備、土地出讓和土地開發等工作力度,積極做好城鄉統籌各項工作。
(三)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土地資源統籌和規範土地儲備出讓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改革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增強大局觀念和全局意識,明確責任,認真落實統籌工作。市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跟蹤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和瞞報、謊報土地出讓情況,土地出讓收入不按規定繳庫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本通知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