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六安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2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2〕118號印發《關於六安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戶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工作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六安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27日
  • 類型:通知檔案
  • 實行時間:2012年11月27日
檔案發布,意見內容,

檔案發布

2012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六安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內容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六安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六政辦〔2012〕1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辦﹝2011﹞65號),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推動城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城鎮化發展規律,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助推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積極穩妥,分類有序引導。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對市轄區、開發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葉集試驗區管委)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分類明確遷移入戶條件,有序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
二是統籌兼顧,完善配套政策。堅持統籌兼顧,加快調整與戶籍管理制度相關的行政管理措施,著力完善有利於人口合理流動的配套政策,逐步剝離依附於戶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戶籍管理制度。
三是堅持自願,保障農民權益。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二、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一)在縣區人民政府(葉集試驗區管委)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縣區人民政府(葉集試驗區管委)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二)在市轄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一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凡自願在我市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技工院校學生參照執行。
(四)在我市就業的人員,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
(五)屬於“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不再設定任何限制條件。
三、切實解決戶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一)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依據國家和省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保護長期在城鎮工作生活暫不具備或不願意將戶口遷入的暫住人口的權益。
(二)規範設立集體戶口。對於人力資源市場、用工單位等沒有集體戶口的,各地政府根據實際並按照一定條件設立集體戶口,方便符合條件又沒有住房的人員落戶。
(三)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門依據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規定給予入戶,每月向街道、鄉(鎮)通報辦理出生登記情況。因長期外出等原因被註銷戶籍要求恢復戶籍的,公安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予以恢復。保持戶籍的唯一性,解決一人多戶以及征地未轉戶等民眾關心的突出問題。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人口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就業培訓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納入城鎮公共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範圍,加強就業指導、培訓和就業服務,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
(三)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城鎮低收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養老服務體系。加強城市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等公共服務的需求。
(四)完善住房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符合條件的應當享受當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勵支持開發園區和有條件的企業建設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住房困難人員的居住條件。
(五)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城鎮教育資源,保障轉戶城鎮居民和在城鎮務工、經商人員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
(六)完善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已在城鎮穩定就業且具備相應繳費能力的,或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七)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對符合參保條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於轉戶前已享受新農保的,在轉戶後可按規定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肅紀律、落實責任,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各地要準確研判本地綜合承載能力,科學合理地設定遷移條件,確保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能夠在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二)做好輿論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省有關精神,合理引導民眾預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推進城鎮化的各項措施相配套,紮實有序推進。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實際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強化協調配合。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與民眾切身利益關係緊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主動配合、認真履職,形成工作合力。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畫生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對已出台的與戶籍掛鈎的政策進行清理,儘快研究制定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市公安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導和監督,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