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負責人

公證機構負責人是指在公證機構擔任領導並擔負責任的人,包括公證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公證機構是向社會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證明機構,為了保障服務的質量,必須保證公證執業活動的主體即公證員具有與從事這項工作相適應的綜合素質,因此《公證法》有關條款對公證員規定了較高的任職條件。

作為公證機構的負責人,他們不但要管理公證機構內部行政事務,更應當熟悉公證業務工作,以便於全面加強對各項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為此,必須對公證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制。根據《公證法》第10 條的規定,公證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點:1、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公證員資格。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只有具有公證員資格,才能執行公證職務,才能保證他們掌握與擔任這一職務相適應的業務知識。2、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有3 年以上的執業經驗。這是為了確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具備必要的公證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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