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7月4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科發〔2013〕5號印發《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體系、項目建議、項目評審和立項、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項目驗收、項目成果推廣與後評估、項目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附則9章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第三章 項目建議,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章 項目驗收,第七章 項目成果推廣與後評估,第八章 項目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第九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測科發〔201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組織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將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納入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試點範圍的函》(財教函〔2013〕47號)有關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3年7月4日

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的要求,為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專項(下稱“專項”)的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下稱《國家規劃綱要》)、《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綱要》(下稱《測繪規劃綱要》)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十二五”規劃》,緊密圍繞“構建智慧中國、監測地理國情、壯大地信產業、建設測繪強國”的總體戰略,組織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二)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套用。專項主要針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的系統性、結構性科技需求,圍繞行業特點和科技創新的急需遴選項目,明確研究方向和技術支撐點,且與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有效銜接。專項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
(二)頂層設計,系統工程。要做好專項項目的頂層設計,遵循產、學、研、用一體化原則,持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自主創新、集成創新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資源的統籌管理、有效整合和廣泛共享。
(三)科學決策,規範管理。專項管理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專項實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決策、諮詢、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建議、評審、立項、實施和監督、驗收、成果推廣與後評估等環節。
第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執行《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測財發〔2013〕22號)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下稱“測繪地信局”)是專項的行業主管部門,在專項業務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二)制定專項項目管理相關辦法;
(三)負責管理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監督評估專家組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四)審定項目建議,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五)組織項目論證和評審;
(六)下達年度項目批覆;
(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開展協作攻關;
(八)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處理出現的重大業務問題;
(九)組織項目業務驗收,開展成果管理和推廣工作;
(十)負責項目績效考評和後評估。
第七條 諮詢委由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11人,其中測繪地信局及直屬單位以外的人員應占40%以上。諮詢委主任由測繪地信局領導擔任。諮詢委成員名單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和科技發展規劃,對專項的項目設定提出諮詢建議;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提出諮詢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發揮諮詢評議作用。
第八條 監督評估專家組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遴選,主要職責是參與項目論證、評審、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九條 諮詢委和監督評估專家組的成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任務書;
(二)實施項目任務,組織協作單位開展相關科技活動;
(三)接受並配合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考評工作;
(四)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和項目相關資料歸檔工作;
(五)宣傳推廣項目成果;
(六)接受並配合對項目進行後評估。

第三章 項目建議

第十一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發展的急需,開展備選項目徵集工作,並組織行業內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遴選,遴選結果提請諮詢委審議,並根據審議結果確定年度項目建議,根據財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報送。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參見附屬檔案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二)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三)與國家科技計畫及測繪地理信息專項等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複交叉。
第十三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對項目進行調整並列入項目庫,選定年度專項項目。

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

第十四條 由測繪地信局根據項目類型特點和諮詢委建議採取擇優委託或者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條件如下:
(一)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測繪地理信息生產單位、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二)具有項目實施必須的科研設施條件,優先支持國家和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依託單位;
(三)具有較強的研發優勢,擁有相關領域國內知名的學科帶頭人和穩定的學術團隊;
(四)具有豐富的項目組織管理經驗,優先支持承擔過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院士不超過70歲,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固定工作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承擔單位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誠信記錄良好,主持或參加過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支持測繪地信局領軍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創新人才團隊以及年齡在40歲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幹;
(二)專項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項,最多可另參加1項。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2)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十八條 測繪地信局建立專家庫,完善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迴避: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二)項目承擔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係;
(三)在兩年內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合作;
(四)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後階段存在師生關係;
(五)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係;
(六)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係。
第十九條 測繪地信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按程式將其中未涉密的項目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後,測繪地信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後,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總預算,下達年度項目批覆,並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二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信局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做好保密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保密協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測繪地信局下達的項目批覆及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工作,並接受諮詢委評議。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每半年按要求向測繪地信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負責人變更、項目計畫調整的審批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書面報告測繪地信局,審批後按批覆意見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需求、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項目負責人調動、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變更,項目研發技術骨幹發生調動、變更等,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向測繪地信局做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問責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和監督專家等在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其參加國家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一經查出,立即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取消項目負責人承擔或參與專項的資格,停止其所在單位申報專項項目資格1年,並向社會公示。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對於信用不良的評審或監督專家,一經查出,立即解聘並進行公示,停止其擔任專項專家資格5年。
第三十條 項目實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項目進展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示,項目成果應儘可能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根據項目評議和績效考評相關結果,測繪地信局可酌情採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核減經費額度、終止部分任務、終止項目等措施加強對項目執行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間及完成後,測繪地信局負責組織專家開展項目業務驗收。
第三十三條 實行公開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項目進展及項目成果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測繪地信局提交驗收申請。項目因故不能按規定執行期完成的,應提前3個月申請延期驗收;未獲批准的項目仍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在規定的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既未提出驗收申請又未申請延期驗收的,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項目業務驗收申請材料包括:業務驗收申請表、項目任務書、項目驗收自評估報告、項目財務審計報告、項目財務驗收意見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成果套用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項目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歸還全部或部分項目經費。測繪地信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並取消該單位或個人今後3年內申請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七章 項目成果推廣與後評估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完成半年內按要求編報成果推廣材料,並將項目成果錄入成果資料庫,由測繪地信局發布到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推薦與共享平台,以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套用與推廣。
第四十條 測繪地信局負責跟蹤項目成果使用與升級研發情況。探索建立項目後評估機制。在項目驗收一年或更長時間後,由測繪地信局組織對成果套用狀況、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對於在成果轉化、轉讓中成效突出的單位,測繪地信局在後續項目申報中予以優先支持,或經成果認定後採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資助。

第八章 項目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專項項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專項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產生、管理和保護工作。項目形成的專利權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論文及專著須標註“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或約定的方式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專項鼓勵科研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於合作研究的項目,在項目啟動前,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協作單位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測繪地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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