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建設

公民社會建設

中國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轉型。所謂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為獲得地位和財富的依據,身份社會中身份是對個人擁有地位和財富合法性的確認。所有傳統或農耕社會都可以稱之為身份社會。身份社會不僅將個人束縛在狹隘的社會關係中,而且形成了等級森嚴、缺乏社會流動的社會生活封閉格局。身份社會的典型政治特性是人治。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身份社會。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單一的編制制度將人口嚴格固定在某個社會位置上,這種凝固的地位安排嚴重窒息了個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制約了社會發展的生機和活力。

簡介,概念闡釋,主要問題,推進重點,深圳試點,

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民主政治的切實推進,逐步擺脫身份束縛的各個社會階層和個人開始以契約的方式來界定相互之間的關係。隨著人們契約關係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健全,現代社會逐步形成了一種以契約規範人們行為的新型社會結構形式。相對於身份,契約則是指根據各方利益關係和理性原則訂立的規範個人和社會行為的協定。契約體現的是一種平等、自由和法治的精神。契約社會的典型政治特徵是法治。在契約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在訂立和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實現自由流動。通過契約關係獲取所需要的社會關係來改變自身的社會地位,導致潛在的多元政治利益主體開始孕育,從而實現了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型。
第二,中國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轉型。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建立了高度整合的總體性社會。其中,社會結構的細胞是單位,相對於以自由的個人為細胞的個體社會來說,就是單位社會。一般而論,個人都屬於單位,並且專屬於特定的單位———在城市是黨政機關和企事業機構,在農村是社隊。功能齊全的單位就是一個小社會,成員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由單位包辦。單位外面是另外的單位,在全部單位的外面,幾乎沒有政府監控不了的死角,以多樣性和靈活性為特徵的“社會”的空間則是微乎其微的。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農村社隊解體後農民成為村民自治的主體,城市市場發育和人才流動,逐漸使單位的人事權向單純的勞資契約轉化,個人自由支配的社會空間不斷擴大,從而一個以個人自願選擇和自由流動為特徵的個體社會逐步形成。社會結構的細胞則是相對獨立、基本平等的個人。中國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轉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的轉型,實質上是人的解放,是用自由流動取代身份限制,用基本平等取代宗法等級,用法治取代人治,用後天努力取代先天稟賦資格的社會進步過程。這一轉型表明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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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闡釋

面對中國公民社會的崛起,對中國學者而言首先就面臨著一個問題,即如何將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國的話語體系里。“CivilSociety”一詞在國內有“民間社會”、“市民社會”和“公民社會”三種常見的譯名,每種譯文都體現了譯者對這個詞的不同理解。
一是民間社會的譯法。民間社會是台灣學者的譯法。這是一個中性的概念,為歷史學家所喜歡,在分析近代中國的民間組織時尤宜採用。但也有的學者認為它過於邊緣化,帶有台灣社會發展的顯著痕跡,突出強調了官民對立和台灣社會的那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特徵,是一個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備普遍性。[1]
二是市民社會的譯法。在1992年以前,市民社會是一種廣義的通行用法,它來源於西方學者,中國知識界對這一概念並不陌生。綜觀西方學術界的“CivilSociety(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過程,我們可以發現三次大的分離:一是市民社會同野蠻社會的分離,以商業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現為標誌,完成於希臘羅馬時代,CivilSociety(市民社會)最初是指與Stateofnature(自然狀態)相區別的文明社會;二是市民社會同政治社會(國家)的分離,以代議制政治的形成為標誌,完成於17、18世紀;三是市民社會同經濟社會的分離,當代西方社會正試圖完成這一過程。從西方的傳統來看,市民社會的概念不斷發展變化,古希臘時期指城邦社會,到近代出現不同的研究路徑:有洛克式的社會先於國家或外在於國家,有黑格爾式的國家高於社會,還有孟德斯鳩式的以法治為核心的路徑,到哈貝馬斯提出公共領域之後,又有了從以市場經濟轉到以文化領域為劃分點的變化。
三是公民社會的譯法。從中國內地的研究狀況來看,最近幾年採用這一譯名比較普遍。CivilSociety(公民社會)概念為什麼會引起中國學術界的興趣呢?這主要歸功於中國的改革開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會旁邊生長出一個相對獨立的非政治領域,用現成的CivilSociety概念去解說這一變化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就中國社會的實際情形來看,中國是一個擁有八九億農民的農業大國,如果採用市民社會的術語,無形中就將廣大農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學意義而言,本來側重的就是公民權利和公民政治參與。隨著對CivilSociety的深入理解,及至20世紀90年代後西方公民社會的興起,強調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的學者,越來越多地傾向於採用公民社會的譯法。所以在當下,公民社會確實是一種較好且較為普通的譯名。對CivilSociety的不同譯法,其實代表了學者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當然,要找到一個嚴格、明確的標準來界定公民社會這一概念,仍然十分困難。正如羅威廉(WilliamT.Rowe)指出的:“縱觀這個問題的爭論的歷史,依我之見,市民社會所涉及的內容及其所指的準確對象並未得到嚴格的界定”。[2]而要構建中國自己的公民社會話語體系,就必須要對這個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本文之所以採用“公民社會”這一譯法,就是因為我們認為,公民社會簡言之,就是“公民”作為社會主體的社會,其著力點就在於“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上。“公民”首先區別於“私民”(NaturalMan)。“公民”作為一個社會人的存在形態,是專指一個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歸屬,是社會人(SocialMan)的角色展現;私民也就是個別存在的自然人,是對人的存在的自然屬性的揭示,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動物性特徵,還沒有獲得“人”的本質屬性。故私民只有個人的“權利”,沒有對他人、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公民”與“人民”(People)、“國民”(NationMan)之間也有不同的內涵與範圍。公民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強調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平等性。而人民則是政治性概念,強調的是人的社會態度、立場及其階級屬性。“國民”表明一個人的國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國籍外,還內含著此人與該國內其他公民之間地位相互平等,並擁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公民社會的本質體現在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現代性意義,不僅在於公民與私民、人民和國民的差異,而更主要的是通過它與“臣民”(SubjectMan)身份的比照襯托出來的。換言之,公民在其本質規定上,是與臣民對應的,公民與臣民是關係狀態的兩極。臣民(子民)是君主專制制度下人的無主體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會存在狀態。它所襯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別、人群對立、政治歧視、消極盲從權威等前現代性特徵。與臣民在人格上的依附性、人身的不自由性和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恰恰相反,公民身份正是在這些維度上走向它相反的端點,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獨立、自由與平等以及在權利與義務關係上的對等性。換言之,公民社會就是以社會成員主體上的獨立性、人格上的自由平等性、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為主軸的社會。這是公民社會與其他社會形態相區別的內在規定性。當然,正如中國的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一樣,中國的公民社會也明顯地區別於西方,而具有“中國特色”,是一種“政府引導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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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

由於我國公民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處於轉型之中,因而中國公民社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具有過渡性、多變性和不成熟性,仍然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2008年中國公民社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認識和制度兩方面。
第一,認識偏差。由於公民社會對政府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處理得好就成為政府的合作夥伴,處理得不好就成為政府的強大對手,因此雖然得到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和有遠見的政府官員的重視,但仍有一些黨政領導和普通民眾對公民社會的崛起缺乏正確的認識。一是敵視態度。有些人認為公民社會是西方的“舶來品”,不適合中國國情從而予以排斥。一些官員對公民社會的最大誤判,就是過分誇大了公民社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特別是對加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能力的消極作用。這些人把民間組織一概看成是抵制或對抗政府的異己力量。他們認為,作為公民社會的載體———民間組織的發展壯大,勢必會削弱黨對社會的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而2008年中國公民社會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加上民間組織在蘇東劇變和東歐“顏色革命”中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正好證明了他們的這種判斷。二是慣性思維。長期以來,由於受計畫經濟的影響,有些人把民間組織簡單地當作是政府部門的附屬單位,因此中國的民間組織官方和半官方的居多。官辦的民間組織與政府幾乎融為了一體,其負責人擁有相應的行政級別並享有同等待遇,其辦事方式與政府幾乎無異。這種認識實際上影響了民間組織功能的充分發揮。三是漠視心理。有些人由於受官本位觀念的影響,脫離改革開放後社會發展的實際,對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正在中國迅速崛起的事實視而不見,將民間組織看作是普通人生活之外的另類,認為其活動是一種特殊群體從事的特殊事情,位於或高尚或邊緣的地位。事實上,民間組織走出道德高端或社會角落,回歸常態,對社會轉型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制度缺陷。制度環境缺陷構成公民社會發展的瓶頸已經獲得共識。具體地說,主要是在公民社會的組織載體———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面,“制度匱乏”與“制度剩餘”同時並存。一方面,民間組織的管理存在著許多“真空”地帶。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缺乏民間組織管理的一般性法律。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對公民社會總體上採取了鼓勵和支持態度,出台了不少相關的管理法規。但是,作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公民社會,中國至今沒有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間組織的“母法”———《民間組織法》或《社團法》。2008年7月6日管理民間組織所依據的主要是國務院的幾個《條例》,它們是法規而未上升到正式的國家法律。僅有的幾個涉及到民間組織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會法》等,也多半是專門法。其二,現行法規或規章缺乏針對性、操作性和前瞻性,已經較難適應飛速發展的社會實際生活。例如,缺乏針對行業協會、專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以及志願者工作的分門別類的管理法規。制度匱乏從而造成對民間組織的監管缺失和支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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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我國“制度匱乏”的同時還存在“制度剩餘”。關於民間組織的許多規定大量交叉、繁瑣、滯後和多變。例如,對許多民間組織的管理,不僅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頒行的實施細則,而且還有民政部與其他部委聯合頒布的管理規定,或者由各部委單獨制定的管理規定;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制定本地管理民間組織的實施辦法,不僅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有各種“細則”和“規定”,而且地市級政府,甚至區縣級政府也有各種“辦法”和“意見”;不僅政府民政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制訂了眾多的法規、條例和規章,而且各級黨委和政府也根據情況的需要不時發布一些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而且,2008年的許多制度與其說是鼓勵和培育一個健康的公民社會,還不如說是限制和防範公民社會。這些交叉、繁瑣、滯後和多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系統性,導致了民間組織管理的“制度剩餘”。
正是認識偏差和制度缺陷的原因造成了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政府“失位”、“越位”和“錯位”的現象同時並存,並直接導致了以下結果:第一,許多本來可以作為公民社會積極力量的民間組織只能胎死腹中,不利於公民社會健康成長;第二,不少民間組織乾脆未經任何政府部門批准而自行成立,不受任何監督地在社會上活動,使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處於失控狀態;第三,大量民間組織不得不放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努力,而轉向工商機關作為企業組織進行登記註冊,扭曲了民間組織的正常形態。

推進重點

推進公民社會建設的途徑和方式有許多種,就2008年中國社會的狀況而言,培育公民社會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重點推進:
(一)高度重視民間組織在培育公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也就是公民社會不斷擴大而政治國家不斷縮小的過程,就是還政於民的過程。而公民社會的組織化形式———民間組織,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支柱。發達的民間組織有助於推進政治的民主化進程。那么民間組織對民主政治的“助推”功能究竟有何表現呢?
1.架設政府與社會的橋樑。民間組織是政府與社會之間構建良性互動關係的中介和橋樑。民間組織能在國家與社會之間起一種紐帶作用,使政府體系能夠通過與民間組織的信息與能量交換,不斷吸收新的政治資源,形成自我發展與更新的機制,從而達到政治輸入與輸出的動態平衡,推進政府體系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實現善治的理想。善治的本質,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過程,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是兩者的最佳狀態。
2.推動政府改革創新。政府的改革創新既需要內部的動力,更需要外部的動力。在推動政府改革創新的外部動力中既有來自公民個人的,也有來自民間組織的,而且後者通常要比前者更為強大。民間組織的推動作用主要有:一是影響政府決策。許多民間組織,尤其是那些專業性學術研究團體,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越來越多的專業社團開始承擔起政府智囊的角色,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和參謀,從而對政府決策產生重要影響,推動政府決策民主化。二是制約政府公共權力。任何公共權力都需要制約。然而,制約權力的最強大力量不是來自體制內部而是來自體制外的社會,以社會制約權力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但是單個的個體還是不能構成與政府權力的抗衡力量,只有分散的個體結合成有機的整體即社會組織,才有可能抵制來自政府的強權,而民間組織正是將來自民間的單個力量匯聚起來成為一種團體的訴求,從而對政治權力起到約束和制衡作用。三是克服政府的合法性危機。根據現代政治理論,政府的合法性取決於社會成員的接受和認可程度。公民的政治認同只能在民間組織的志願活動中加以培育和強化,因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只能到公民社會中去尋找,只能由民間組織來供給,而不能由政府單方面宣布。3.推進社會自治。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十分強調社會自治,把它當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社會自治是人民民眾的自我管理,這種自我管理不是無組織的,而是有組織地實現的。民間組織的主要功能是:一是提供了社會自治的組織載體。社會自治的組織載體,主要就是這種民間組織,而不應當是政府組織。沒有健全的公民社會自治組織,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自治。二是提高了社會自治的公共服務質量。現代政府的發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政府既要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又要降低成本,最有效的辦法之一,便是將更多的事務特別是某些公共服務職能交由民間組織去管理,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社會自治功能。政府可以讓合格的民間組織通過競爭性的方式,分包或獨自承擔部分公共服務,這樣既可以減輕政府自己的負擔,還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從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深圳市政府正改變著一貫以來全能政府的定位深圳市政府正改變著一貫以來全能政府的定位
(二)高度重視政治參與在培育公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所謂政治參與是指一個國家的普通公民或團體通過各種方式涉入政治過程,影響政治體系的行為活動。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既是評價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化、現代化的主要標準,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的公民民主意識、政治素質高低的客觀尺度。公民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無疑在培育公民社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
1.政治參與是邁進現代文明社會的階梯。歷史證明,人類由野蠻社會進到現代文明社會的歷史,實際上也是人民大眾不斷參與政治活動以及這種參與的程度不斷提高的過程。正是人民大眾不斷參與政治活動以及這種參與的程度不斷提高,構成了人類邁進現代文明社會的推動力。在對人類文明的不懈追求中,人們發現了一條歷史法則:人類要邁進現代文明社會,就要使人民大眾政治參與的程度不斷提高。這既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誌,也是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
2.政治參與是實現主權在民的必要條件。社會主義民主以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以主權在民為最高原則。然而,實踐證明,億萬人民民眾直接管理國家事務既不可能,也有悖管理規律。人民只有推選出政治家來代表他們管理國家事務。也就是說,人民雖然不能直接成為公共權力的使用者,但卻必須成為公共權力的所有者。人民通過政治參與的方式將權力交給他們選中的公職人員,同時通過政治參與的方式規範、監督和矯正政府活動。從上述意義上講,政治參與是主權在民的題中之義。只要政治參與的渠道通暢,人民就有了當家作主的平台。
3.政治參與是造就人民公僕的重要機制。在社會主義建設進程中,如何確保國家的公職人員不變為官僚而成為公僕,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政治發展的規律表明:在一般情況下,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既受政治信仰影響,又以“權力源”為導向。誰給了我權力,我就對誰負責,誰可能給我更多更大的權力,我就為誰付出更多更大的工作熱情。正因如此,要讓國家公職人員真正成為人民的公僕,就必須構建一個讓人民成為國家公職人員“權力源”的機制,讓公民的政治參與能左右公職人員的仕途,能夠使公職人員真正認識到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而能夠提高公職人員代表人民利益的自覺性。
中國社會已經初步完成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的轉型。這一轉型表明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崛起。但是,我們還只是處於公民社會的入門水平,與公民社會的已開發國家模式還有很大差距,與公民社會的理想境界距離更遠。然而我們也應看到,中國社會是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它應該自覺地追求人類的公民社會理想,在已經把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作為社會共識之後,公民社會建設正在或必將成為社會領域變革的公共目標。

深圳試點

1、深圳市政府正改變著一貫以來全能政府的定位,將職能剝離出來移給社會力量,為社會力量的發展拓展空間和提供機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高級研究員郭宇寬說,深圳市委市政府最超前的理念是知道了政府應該有所不為,為社會的發展讓渡空間。深圳公民社會建設被作為一個樣本進行討論。有學者表示深圳市委市政府建設公民社會最超前的思想是知道政府應該有所不為,為社會組織發展讓度空間。他們更寄望作為特區的深圳像為全國經濟建設提供經驗一樣,在公民社會建設方面,也為全國闖出一條新路。
2、政府要知道“有所不為”,深圳市社會領域的各項改革將極大程度促進社會組織的數量增長、能力提升和全面發展,也將有效彌補當前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欠缺。深圳市政府正改變著一貫以來全能政府的定位,這些努力和嘗試值得讚譽。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高級研究員郭宇寬說,深圳市政府最超前的理念是知道了政府應該有所不為,為社會的發展讓渡空間。“知退政府是公民社會建設中難得的境界”。
3、嘗試為社會組織立法,通過了該市“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率先建立現代公民社會,這也是全國第一個公民社會建設寫進“十二五”規劃當中。第二,《行業協會商會條例》和《非營利組織條例》已進入深圳市人大的立法計畫,這將成為中國為社會組織立法的積極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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