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店

公店

公店是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山東設立的,主要職能為制定公平鹽價、規範鹽商經營。該機構根據運道里程和運輸成本將食鹽售價定為九文至十八文不等,嚴禁商人擅自調整價格或增減斤兩,違者以私鹽罪論處。其後公店實行州縣統一運營模式:無論鹽商數量與認領鹽引多少,均合併至同一店鋪按引入鹽、按鹽分利,採取公運公銷方式確保鹽稅徵收。該機制對穩定清代山東鹽價具有實效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店
  • 設立時間:清康熙十九年(1680)
公店,清康熙十九年(1680)山東定例設立公店。議定鹽斤公平價值,按運道里程、運費厘定食鹽售價,自九文至十八文不等。行令各州縣照價發賣,不許商人任意低昂鹽價,添減斤兩。如若亂行定價,概以私鹽治罪。此為公店開設之始。其後,公店經營規則不斷改進完善。凡一州縣之中,無論有運銷商多少,認領鹽引多少,俱合入一店,按引入鹽,按鹽分錢,公運公銷,各辦各課。公店的設立對平抑鹽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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