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貿易標準

公平貿易標準

公平貿易標準是由國際公平貿易標籤組織和國際公平貿易協會制定和推行的保證全球公平貿易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平貿易標準
  • 屬性:商業標準
  • 制定機構:國際公平貿易標籤組織和協會
  • 相關術語:FLO
簡介,具體內容,一般標準,主要標準及指標(IFAT),核心標準,需要在地區自行制訂指標的標準,

簡介

FLO(國際公平貿易標籤組織)認證的一個參考檔案就是國際公平貿易標準。標準由FLO標準和政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委員會的成員來自FLO的各成員組織,生產商組織,貿易商和外來專家。
FLO與所有相關的股東密切合作定期對公平貿易標準進行回顧。

具體內容

FLO的標準包涵了生產組織必須符合最低門坎才得以授與認證,同時認證程式也會要求生產者必須不斷地進步。
針對弱勢的生產者,發展出分別針對屬於自耕農的小農組織和擁有受僱者的農場等兩種公平貿易認證的標準。針對小農組織的公平貿易標準,其要求包括民主決策,確保生產者對於公平貿易組織所投入的輔導金之運用有發言的權利。
針對擁有受僱者的農場,其標準需確保勞動者擁有適當的工資,以及加入工會和團體協商的權利。公平貿易認證的農場必須確保沒有強迫勞動、雇用童工、危害健康與安全的情況。根據公平貿易認證的標準,擁有受僱者的農場必須設定一位中間人(jointbody)代表勞資雙方。這位中間人決定如何將公平貿易組織所投入的輔導金分配予農場的工人。
某些產品,例如咖啡,只有小農組織可以申請公平貿易認證。其他類似茶葉,則兩種組織形式皆可以申請認證。
公平貿易的標準制定與授權程式均由FLO的標準委員會所執行,那是一個由所有FLO的關係人(標籤倡議者、生產者和貿易商)以及外聘的專家學者所組成的外部委員會。公平貿易所訂定的標準與程式,符合“ISEAL(國際社會與環境鑑定標籤聯盟)”中CodeofGoodPractice的要求,制定標準的程式是經由廣泛的協商過程,併兼顧各種不同成員的意見,譬如:生產者、貿易商、外部專家、監察人、工作人員等等。

一般標準

生產商,貿易商,加工商,分銷商和零售商需要遵守FLO標準:
這裡有兩套一般生產商標準,一份是關於小型農民,一份是關於種植園和工廠的工人的。第一套標準適用於以合作方式組織起來的小型農民或其他的具有民主和參與架構的組織。第二套標準適用於那些僱主支付合適的工資,有權參加貿易工會,以及提供很好的住房條件的工人。種植園和工廠必須要遵守最低健康安全和環境標準的要求,不能出現童工或強迫勞動的現象。
由於公平貿易也關注發展,因此一般標準中包括兩部分的要求。首先是最低要求,是指生產商要想獲得認證必須達到的要求。然後是發展要求,是指公平貿易鼓勵生產商要不斷的提高工作環境和產品質量,提高他們活動的周邊環境的可承受能力,不斷地為組織和生產者或工人的發展的要求。
貿易標準中對貿易商的規定如下:
支付給生產商的產品價格一定要包括負擔持續生產和生活的成本費用
支付給生產商一份獎金,使其用於發展的投資
如果生產商要求,貿易商一定要先支付部分價格
簽署可以長期計畫和持續生產的契約
最後,公平貿易為每一種產品都制定了特殊的公平貿易標準,對貿易的最低數量,價格,和必須遵守的加工要求都做了規定。

主要標準及指標(IFAT)

標準分為兩部分:
A.所有公平貿易機構承諾達到的“核心”。無論南北,無論作為生產者、中介人、進口商還是零售商,公平貿易機構都能夠證明作出這樣的承諾。此標準伴有一組相關的指標。
B.需要根據社會及文化環境,在地區或本地自行制訂指標的標準。 A.核心標準 1.承諾公平貿易

核心標準

機構的主要任務須為通過貿易減少貧困。機構應著意支持弱勢、邊緣或貧困生產者及(或)社團,或此類人群的合作社。
公平貿易是一個發展進程,通過這一進程,生產者從缺乏權益到獲得權益,從身居弱勢到得到保障,從物資匱乏到收支盈餘。機構承諾制訂一個行動計畫,以確保上述進程得到實現。
指標1.1:任務陳述。任務陳述或機構目標,須證明機構決心為貧困、弱勢及邊緣生產者的利益而工作。
指標1.2:任務認知陳述。生產者及(或)雇員知悉機構的任務。
指標1.3:備有供貨商資料。機構必須保有生產者、中介人及(或)相關進口商名錄,包括對所有個人及其任務或目標的說明。
指標1.4:擁有發展計畫。計畫中概述此機構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直接或通過供應鏈中其它人員為生產者所做的工作。
2.透明度及問責性
機構在管理方式上保持透明度,並在同IFAT其它成員的商業關係中,對包括IFAT在內的所有持份者保持問責性。供應鏈中的各環節均建有良好、開放的溝通渠道。機構尋得適當的參與性方式,使雇員和生產者參與決策過程。
指標2.1:備有會議紀錄。與雇員及(或)生產者經營及福利相關的經濟社會議題,機構必須定期開會磋商。機構須有相應的特定途徑,確保雇員或生產者意見得到考慮。
指標2.2:提供機構向持份者匯報財務、貿易及公眾/發展活動的證據。多數情況下,可採用附有財務帳目的年度活動報告,報告應根據既定計畫描述機構取得的進展。有時亦可採用其它方式,例如向主要持份團體匯報系列紀錄陳述。
指標2.3:備有定價方式的數據。機構提供用以確定價格的方式/準則及理由的數據。
指標2.4:盈餘運用。機構提供證據證明如何運用盈餘(如適用)使生產者獲益,並儘可能令其參與有關的決策過程。
3.公平價格支付
價格制訂不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潤為目的,而應根據市場現狀最大限度地提高生產者及其家人的福利。公平貿易生產者應得到按照以下的基礎、作為社會一員可以接受的收入。需要考慮的方面包括:(i)滿足生產者全家吃、穿、住、子女入學、可負擔的保健費用等基本需求的花費;(ii)向生產者支付的價格,等於或高於主流收購商在同類商品中所支付的價格;(iii)收入需等於或高於最低工資(或當地同類工作工資)及(iv)男女同工同酬原則。
指標3.1:備有各環節的付款資料。機構當備有向生產者、中介人、進口商、雇員支付的工資或訂金等付款資料。書面數據當包括:1.支付給生產者、雇員和供貨商的款項;2.預付款(如必須);及3.機構支付的社會福利。IFAT並未規定某種特別的紀錄模式。機構當視紀錄此項數據為理所當然,而其自身的報告體制將可接受。
指標3.2:生產者收入。無論機構位於供應鏈何處,均當闡釋其為確保生產者得到作為社會一員、可以接受的收入所採取的措施。此指標必須按本地定義。 B.需要在地區自行制訂指標的標準 4.兒童保障

需要在地區自行制訂指標的標準

機構直接同非正式組織起來的生產者協作,紀錄兒童參與生產的狀況,並與生產者開會磋商兒童身心健康、所需教育及娛樂之議題。兒童的參與(如適用)不影響其健康、安全及教育需求。此參與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地法律及社會準則。
5.改善婦女處境
機構向男性女性提供技能發展的機會,並積極鼓勵婦女申請空職。機構為女性雇員提供領導者培訓並鼓勵其應徵領導職位。機構直接同生產者協作,保證女性工作得到正確評價及合理報酬。婦女總可因其在生產過程中所作的貢獻得到報酬。
6.工作環境
機構採取措施保障生產者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並慮及孕婦和哺乳期女性的特殊健康安全需要。機構組織關於工作場所健康安全和事故預防的培訓。任何同生產者直接協作的機構,均採取措施以保障生產者擁有清潔飲水、充足公共衛生和基本“急救”醫療支持的權益。每日工作時間與法律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所規定的最高值保持一致。
7.環境
作為生產者的機構,承諾使用來自可持續資源管理中可用的原料和包裝。作為收購商/進口商的組織,承諾收購由來自可持續資源管理中可用的原料和包裝製造出來的產品,並保證鼓勵其供貨商尋求此類材料。機構推動使用對生態環境無害的合適技術,樹立環境危機意識。
8.能力建設、長期關係及市場準入
機構尋求生產者技能的發展,開展專門活動向生產者提供幫助,並且承諾在議定時期內,向其南北供應鏈中的合作夥伴提供持續的貿易關係。機構承諾協助生產者及(或)南方行銷/出口機構,增進地區及(或)本地市場中公平貿易及合適主流的出口機會。
9.主張及倡議
IFAT的成員機構培養公平貿易意識,增強生產者/雇員、消費者及其它生產機構的世界貿易中對更多的公平的需要,並參與從地區性到儘量國際性的倡議活動。
指標提交方式:提交指標的方式包含公平貿易機構總結的經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