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經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 原版名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 類別:內務條令
  • 出版社:公安局
  • 出版時間:2000年4月28日
  •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公安部令,章則敘述,1-4,5-8,9-14,相關通知,

公安部令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年六月一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誓
第三章 內部關係
第四章 警容風紀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六章 接待民眾
第七章 值班備勤
第八章 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九章 裝備管理
第十章 辦公秩序與內務設定
第十一章 安全防衛與衛生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 閱警
第十四章 附則

章則敘述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範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民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二章宣誓
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鬥!
第六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後,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
第七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三章內部關係
第八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九條 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十條 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條 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後,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條 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報告上級。
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十三條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章警容風紀
第十五條 著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
(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應當規範綴釘、佩帶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
第十六條 儀容
(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髮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公安民警髮辮不得過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第十七條 舉止
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坐臥。
(二)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三)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
第十八條 禮節
(一)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二)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三)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時,著警服的公安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四)晉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
(五)列隊的公安民警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
(六)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糾正違章時,應當先敬禮。
(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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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日常制度
第十九條 會議
(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
(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總結、部署有關工作。
(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 請示報告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
(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
(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
第二十一條 請假銷假
(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檔案、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條 證件
(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發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
(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並換髮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並補辦。
第二十四條 印章
(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並通報有關單位。
(四)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檔案收發和保管
各級公安機關檔案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檔案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並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檔案,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檔案,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六章接待民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民眾。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並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和其他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民眾,為民眾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各警種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文明用語和忌語,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條 基層公安機關應當設定民眾接待室或者服務室,實行民眾辦事、報警、報案、求助、諮詢接待領辦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接待前來辦事、報警、報案、求助、諮詢的民眾,應當首先問好並致意,然後認真、熱情接待。接待時,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
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民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民眾提出的問題,對民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民眾的報警與求助。
第七章值班備勤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定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
第三十五條 值班人員職責
(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
(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並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
(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
(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 值班記錄
建立值班記錄製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
(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覆的主要內容;
(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
(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
(五)值班人員姓名。
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准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並履行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
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緊急行動方案,規定緊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絡方式和要求,並按照規定報經上級批准,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
第四十條 遇有下列緊急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緊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發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
(五)發生外敵侵擾、空襲;
(六)其他緊急任務。
第四十一條 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後,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動。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並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所屬民警的住址、聯繫方式等有關情況詳細登記,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調集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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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裝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十四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三)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的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條 裝備的保管
(一)設定裝備保管室(庫)或者專用保管櫃,建立帳目,專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裝備,做好防搶奪、防盜竊、防破壞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將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變賣、出租。
(四)裝備交接、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情況應當及時上報。
第四十六條 公安民警佩帶、使用武器、警械,應當經過嚴格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公安民警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定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優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條 辦公秩序
(一)嚴格門衛制度。辦公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辦公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件。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區。對確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以進入辦公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辦公區。
(三)僱請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審查沒有問題並批准後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臥、翹腿、聊天,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禁止商販進入辦公區或者在辦公區旁擺攤設點。
(六)嚴禁將辦公區內用房出租給他人經商或者從事娛樂活動。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應當分開,基層科、所、隊辦公室和民警宿舍應當分設。非特殊情況,不得在宿舍內辦公或者在辦公室內住宿。
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安局所屬分局、派出所,縣公安局所屬派出所和責任區刑警中隊,應當設定規格統一、美觀大方、標誌明顯的燈箱或者門牌,便於民眾辨認。
第五十二條 內務設定
內務設定應當整潔、有序。辦公室內的辦公用具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內的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統一、整潔。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史跡陳列館、榮譽室等,記錄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
第五十四條 派出所和基層警隊應當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豐富民警的文體生活,保障民警身體健康和個人衛生。
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並採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
(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民眾。
(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
(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
第五十八條 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衛生健康
(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餘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警徽、警歌
第六十條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二)警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警歌的奏唱,可以用於各級公安機關、公安院校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以及其他維護、顯示警威的場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場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當莊重肅立。
第十三章閱警
第六十二條 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公安機關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民警隊伍的檢閱。
第六十三條 閱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縣級以下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舉行閱警;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地(市)級公安機關舉行閱警,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公安院校舉行閱警,應當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六十四條 閱警式的主要程式
(一)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二)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
(三)閱警領導檢閱隊伍。
(四)閱警領導講話。
(五)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六)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令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條令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準。

相關通知

公安部關於實施《內務條令》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 號:公通字[2000]60號
發布日期:2000-7-23
執行日期:2000-7-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以 下簡稱《內務條令》)已於6月1日發布施行(公安部令第53號)。《內務條令》是規範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一項重要規章制度。它的發布施行,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嚴格民警的日常管理,加強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提高隊伍的整體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實施《內務條令》的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實施《內務條令》的重要意義和緊迫感
一、深刻認識貫徹實施《內務條令》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公安機關是一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加強公安隊伍的內務管理和紀律作風建設,樹立優良的警風,是完成各項公安工作任務的重要保障。《內務條令》對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各方面做了統一、明確的要求,認真貫徹實施《內務條令》,有利於培養公安隊伍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促進各項公安保衛任務的完成;有利於強化公安民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增強公安民警的榮譽感、使命感、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樹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加強政權建設的高度出發,切實提高對貫徹實施《內務條令》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貫徹實施《內務條令》作為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的重要措施來抓,推動公安機關內務建設步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可靠、訓練有素、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能夠統一指揮、快速反應、秉公執法,能夠應付重大突發事件的有堅強戰鬥力的公安隊伍。
組織《內務條令》的學習、宣傳和培訓
二、積極採取多種形式,周密組織《內務條令》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內務條令》對公安機關內務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採取舉辦培訓班、組織專題講座、座談討論、知識競賽、觀看專題教育片以及設立公示欄、牌匾、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組織廣大公安民警認真學習《內務條令》,提高加強內務建設的自覺性,從我做起、從現 在做起、從身邊每一件事做起。要結合警務公開,充分利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內務條令》的內容和意義,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充分了解公安機關加強隊伍建設的情況和措施,更好地支持公安工作。
公安部將在近 期舉辦全國公安機關《內務條令》示範培訓班,由各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培訓結束後,參訓人員將負責本地區公安機關《內務條令》的具體教學、培訓工作,使《內務條令》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以《內務條令》為契機推進公安隊伍建設
三、以貫徹實施《內務條令》為契機,進一步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
實施《內務條令》的核心是嚴格紀律。各級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即將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三項教育”活動和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十二項措施,以紀律教育為重點,下大決心、花大氣力,把《內務條令》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縣(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要根據《內務條令》的精神,從本地的實際出發,抓緊制定和完善內務建設各項具體規章制度,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新途徑、新措施、新辦法。要加強對基層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對隊伍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教育。各警種、各部門特別是基層實戰單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內務條令》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切實把內務建設抓緊、抓好、抓出成效。要把內務建設同思想政治工作緊密結合,加強對廣大民警的宗旨教育、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始終保持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各級公安機關監察、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使《內務條令》的高標準、嚴要求真正落實到各級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中,落實到每一個公安民警的實際行動中,使公安機關內務管理和隊伍正規化建設邁上一個新台階。
各地在貫徹執行《內務條令》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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