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觀念

公務觀念( idea of public service)法國狄驥用語。指統治者只具有為滿足公眾需要而組織公務的權利的觀念。與統治者的“主權觀念”相對。認為統治者並無主觀的權利,統治者的行為只有在達到滿足公眾的需求時才有約束力和法律價值。

公務觀念源於社會連帶關係說,它認為既然人與人的聯繫與合作是一種杜會事實,則根據個人自然權利的觀念,任何個人均享有不可讓與的不可動搖的主觀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應當先於國家權利,甚至高於國家權利。人們建立國家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個人的權利。狄驥認為,主張個人權利的《人權宣言》時又承認作為人格化的民族主體的國家有其權利使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發生了衝突。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始終是保護個人權利的制度已經瓦解,人們認識到國家主權與個人自然權利的學說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它已不能成為法律的科學根據。由於人是社會的人,根本不可能有個人的自然權利,個人權利只能來自社會,個人不能根據這個權利而強迫社會接受其意志。因此,以往的公法制度就必須為一種新的制度所代替,即統治者並無主觀的權利,只有滿足公眾需要的公務的權利。他又認為人有自然權利的觀念也是矛盾的,這個觀念既主張人是孤獨的相互隔絕的,又主張人生而具有權利但實際上人與人隔絕和人有權利是不相容的。強調每個人只能在社會聯繫之中依據分工而分擔社會職能並盡定的義務,而國家只是為完成公務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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