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監督

公務員監督,是指依法享有監督權的監督主體,通過法定方式和程式對公務員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綜合管理的活動過程。我國公務員監督的主體包括政黨、國家機關、社會民眾團體與公民個人等,監督的客體是公務員從事的公務行為,這種公務行為往往是公務員代表國家意志,以國家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監督
  • 對象:公務員
  • 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外部監督
  • 主體:包括政黨、國家機關、社會民眾
我國現狀,存在問題,完善對策,

我國現狀


我國對公務員的監督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兩大系統,其中內部監督是根本,外部監督是對內部監督的重要補充。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 主要形式有:自上而下的監督,即一般監督;行政監察,即專門監督;審計監督。
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法律監督,即法治監督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相對於人治的一種監督,我國國家權力機關既是權力機關也是立法機關,它對公務員的監督是具有國家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政黨監督,是指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專門機關,對公務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等情況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還包括專門設立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從事查處黨員違反黨紀國法的案件。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社會監督是指人民民眾、社會輿論和社會團體,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的監督,民眾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等形式來實現的,輿論監督是通過報刊、電視和網路等新聞媒介對公務員的監督,社會團體監督主要表現在人民政協通過政治協商進行的民主監督、基層民眾通過組織社會團體對公務員服務社會的監督等等。

存在問題

(一)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
我國公務員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方面是某些監督機構監督意識比較淡薄、缺乏自覺性,有一小部分幹部和民眾認為監督只是一種形式;另一方面是被監督者中個別人拒絕監督,無視法律地凌駕於組織之上,對於人事等方面的決策常採取領導說了算的作法;還有一方面就是部分監督者對幹部監督心存疑慮,怕遭到打擊報復,把個人利益與監督義務聯繫起來而不敢監督。究其原因,除了人們“官本位”思想作祟,根本上的是在於我國監督體制還不夠健全,約束力和實效性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所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監督法律體系是必由之路。
(二)監督主體間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協調機制
我國對公務員的監督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兩大系統,面對集中型的行政權力,我國實施《公務員法》進行規範,使公務員監督主體內外分化,從兩個不同從屬範圍對公務員進行監督約束,在監督主體中,主要包括各級黨組織、人民代表大會、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檢查機關、審計機關和社會團體、人民民眾、社會輿論等等。在眾多的監督主體內黨的監督和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相對其他監督主體更具有權威性。在工作實踐中,以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心的國家機關之間,黨政部門和社會團體之間的權力分工和運作的制約機制、監督機制存在著少數不完全協調的現象,某些層面未完全形成相互銜接的權力與責任關係網路,致使出現個別的權力失范、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現象。如何把人民代表大會等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力充分發揮作用,這需要各種監督形式通過法律渠道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建立起更迅速、高效、靈敏的監督協調機制。
(三)執法程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我國的公務員監督體制經過多年的變革與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由多元化監督主體構成的立體監督網路,但該監督網還不夠完善,有時會出現監督漏洞,造成防範不到位、對腐敗行為的監督難、調查難等社會現實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於監督體制存在著執法程式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相關公務員監督法律法規雖然有涉及監督的運行形式等細微內容,但是深入研究還不夠,監督機構在執行監督權力的程式上的快捷性和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面對這個問題,必須建立起有防範作用的預警機制、嚴密執法的監督過程、快速處理的事後監督等具體內容,防微杜漸地加強監督。

完善對策


(一)形成完善的公務員監督法體系
法制不健全是當前公務員監督制度弱化的重要原因,反腐倡廉不能單純的靠批評教育和自律,還必須靠法律制約,健全法制建設必須首先建立健全公務員監督的法律體系,要及時地將改革開放以來的工作經驗加以總結,又要根據改革發展的實際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法律措施,形成公務員監督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並對相關的法規加以不斷的修正、補充和完善。
首先要提高立法層次,修訂現有監督法規,加快立法進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提升公務員監督體系的層次,加快行政監督的力度。對現有行政監督法規進行修訂,主要是對已不再適應當前實際的行政監督法規進行修改和重新公布,把那些比較成熟的經驗和作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以確保行政監督權被公開、公正地行使。重新整理我國的公務員法律也很必要,此外對政府採購法、審計法等一些法律作出程式的細化規定,從經濟方面遏制腐敗的發生。
其次制定新法規範監督機構職責,推進監督制度的完善。在已有的公務員監督法基礎上,需要制定有關防止腐敗的專門監督機關、具體監督手段方面的法律。從近年來看,我國在完善公務員監督法律方面已經開始作出了積極反應和探索,2010年6月,全國人大15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監察法實施了十幾年後,首次迎來修改,為加大行政監察力度而鋪設了法治軌道。
(二)從法律上保證監督機構的獨立和權威性
首先要依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高度權威的獨立化的廉政監督機構,該機構的最高領導人只須向政府的最高領導人或最高機構負責。同時,該機構的人員聘用、經費預算等也必須獨立於其他行政部門,從而保證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地位,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的廉政公署就是此類典型。
其次要理順各監督主體關係、提高人員素質並堅持輿論監督獨立。在依法建立專門監督機構的同時,還應根據各地的實際,理順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反貪局間的關係,使之形成統一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反腐機構中的任職人員也應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並且有法定的任期。作為社會輿論監督機構,新聞媒體應該有一定的獨立性。要給媒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自由活動的權利,拓寬新聞監督渠道,保證合法媒介的監督。
(三)使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互協調和制衡
在很多監督實踐中,不管是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並沒有發揮很好的監督效應,所以尋找能夠使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兩大體系相互協調和制衡起來的辦法是關鍵。
首先要加強內部監督的約束力、落實外部監督的實效。建設公務員監督制度既要靠法律也要靠自律,高度重視內部監督的重要性,提高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權威地位,積極從內部保證對公務員的規範監督。外部監督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憲法中所規定的人大作為權力機關的功能,還要發揮好政協的參政議政的作用。
其次應建立健全公務員監督協調機制,增強監督力度。要加強公務員內外部監督體系間的互補,增強其協調性,從而建立起對公務員全方面監督的一張天網。還必須建立迅速暢通、反應靈敏的信息集合機制和反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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